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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胡煜婷

 


一、名词解释

1、罗马式亲等计算法

血亲分为尊亲、卑亲和旁系血亲,前者为往上数的血亲,是作为计算基准的人的长辈;中者为往下数的血亲,是基准人的晚辈;后者是横数的血亲,是基准人的平辈人及其子嗣。其计算方法即每一代人加一等。

2、有机论家庭

古代家庭包括有机家庭和个人家庭两种模式,罗马法采用有机家庭的观点,把家庭看做一个团体,其成员各有分工,他们的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且该共同利益时由男性家长代表的,是家父权的体现形式,家庭成员与家长间是不平等的。根据乌尔比安的说法,每个家庭被看做一个单一的人,是一个包含一定成员和财产的社团法人,家父是其法定代表人。

3、不在

“不在”也即“为了国家不在的人”,它是罗马法的重要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某些法律关系的终止。它包括服兵役的人、被派去向元首道贺的人、皇帝的事务经管人、埃及长官、在罗马城内服兵役者、被派出抓坏人者、在出征时根据执政官的命令随行的平民等人,主要是军人和公务员,他们的工作是为了增进国家利益。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法律上视为该类人员“不在”,他们被豁免监护与保佐。

4、市民保卫人

 

5、尊严

“尊严”的拉丁词是dignitas,词根是digno,是“应得的”意思,其意旨在于要求不同等级的人要守住自己的本分,按自己的角色行事。其多用于刻画超出社会平均水平者的本身,与现代意义的尊严含义不同。在马尔库斯·奥勒留皇帝的时代,就有“杰出的人”阶级、“尊敬的人”或“大名鼎鼎的人”阶级、“极完美的人”阶级、“极出色的人”阶级的提法。这些尊严的法律意义在于:(1)造成同罪异罚;(2)其与民事权利脱钩,丧失尊严不导致丧失民事权利。

 

二、简述

1、伯比流斯案件

答:伯比流斯案件主要针对哲学家皇帝马尔库斯·奥勒留给伯比流斯·路福斯的一个敕答。有观点认为伯比流斯是一个奴隶,因此,该案件涉及某个遗嘱人通过遗嘱授予其自由权,该遗产因为债务超过而无人继承,此时遗嘱人将陷入无遗嘱而死。基于该遗产债大于资,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由债权人拍卖遗产满足自己的债权。如果根据既有的法律办,待解放奴隶的自由期望则破灭,甚至可能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被出卖。但因为该奴隶很有钱,可以承担其死去主任的全部债务。此时,皇帝就通过敕答的方式允许该奴隶成为主人的唯一继承人,承担主人的债务。如此,既保全了他有望获得的自由,又拯救了其死去主人的名望,免于其死后破廉耻,免受财产之羞。同时还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近来对于伯比流斯的身份有不同见解,对其奴隶的身份有所质疑。

该项敕答也与《艾流斯和森求斯法》接近,其允许为了保全主人的面子而解放奴隶,而奴隶则成了唯一和必要的继承人。

2、巴尔特纽斯案件

答:巴尔特纽斯是比提尼亚的尼切阿的希腊法学家和诗人,他由罗马执政官秦纳在第三次米特拉达悌战争中被俘并被带到罗马。尽管他身为奴隶,却享有一定的自由,他访问了那波里,教罗马诗人维尼尔希腊语。他还留有作品《爱的悲歌》。因为巴尔特纽斯名声显赫,很多人不知道他是奴隶,为了表达对他的喜爱而将他指定为自己的继承人。同时由于巴氏年事已高,指定了他的替补继承人梅维尤斯。巴尔特纽斯并不知道遗嘱继承人的错误,在得知该遗嘱后根据提贝留斯的命令接受了遗产,这时有人揭发巴尔特纽斯的奴隶身份,就发生了是否要跳过巴尔特纽斯让梅维尤斯继承遗产的问题。提贝留斯受理了这一案件,并作出把梅维尤斯提升为现任继承人,但让巴尔特纽斯的主人——即他自己——与梅维尤斯各得一半遗产的处理。这项制度表现了提贝留斯对出于错误指定奴隶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容忍,因此维持此等情形中的替补继承制度。保护了巴尔特纽斯及其主人的信赖利益,也适当让错误者付出代价。

 

三、论述

1、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答: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把遗嘱继承看做第一位,采取遗嘱继承优先主义,是出于对所有权的尊重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其保护遗嘱自由。但是基于遗嘱的社会功能的考虑,对遗嘱自由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1)特留份制度。所谓“家庭保障之所弃,社会保障之所取”,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现,有助于发挥家庭伦理和正常的人口再生产单位功能。考虑到罗马的继承程序前无析产程序,不把家财留给继承人是不道德的。执行了上述家庭伦理,才能保证家庭的养老育幼和人口再生产的功能。这项制度也是与遗产合算制度相配套的。赠与必须与继承一并规定,否则总是可以通过赠与规避继承法的限制,坚持这种限制,才能实现继承法的政治功能,尽量保证起跑线平等。

(2)裁判官授予的遗产占有。其效力兼跨遗产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一种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适用于遗嘱形式不合法的情形。它规定了8个顺位,前两个顺位涉及遗嘱继承。

2、弗拉维娅乱伦案及其处理

答:弗拉维娅乱伦案是针对诚信违反婚禁亲等规定的特例。奥勒留皇帝在其敕答中说:我们为这些震动:一是你长时间在不知法律的情况下与你舅舅过婚姻生活,二是你缔结这样的婚姻竟然得到了你祖母的同意,三是你的子女众多,考虑到这些情况,兹决定:你从这个持续了40年的婚姻所出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这项婚姻在马尔库斯·奥勒留的时代是禁止的,它构成市民法上的乱伦。因为罗马帝国幅员广袤,各地风俗不同,有的行省可能流行外甥女与舅舅结婚的风俗,这些地方的人们可能不知法律的禁令,此等不知构成诚信。弗拉维娅的情形可能正数此类。加之她的婚姻持续的时间长,产生的子女众多,基于毋扰已静止水的原则,奥勒留及其兄弟赋予这个婚姻产生的子女婚生地位,因为他们是无辜的。

 

四、文本改法条

I.2,1,12 一切出自大地、海洋、天空的动物,一旦被人先占,即按万民法成为他所有。也即,先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物,根据自然理性被给予先占者,无论他是在自己或他人土地上取得该物。同样,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如果取得的物受制于该人的监禁即为其所有,除非它逃脱监禁并恢复天然自由。

I.2,1,13 对于受伤可能抓住的野兽,当个人抓住它后,即可称为个人的财产。

I.2,1,14 蜜蜂只有在被个人装入蜂箱后,才可能为个人所有。同样,你可以阻止进入领地的他人。而飞出的蜂群,若仍在视线内,可认为是你所有的,否则可能被先占。

I.2,1,15 孔雀和鸽子,若它们具有返回的意图,被认为是所有者的,否则成为先占者的。

I.2,1,16 对鸡和鹅这种非野生动物一直归所有者所有,他人占有视为盗窃。

I.2,1,17 从敌人掳获之物为个人所有,自由人除非逃脱并回到他们自己人中,否则成为奴隶。

I.2,1,18 宝石、美玉等拾得物为发现者所有。

I.2,1,19 孳息归所有者所有。

I.2,1,20 河流的淤积归个人所有。

I.2,1,21 被河流卷走的土地仍归所有人,除非与他人土地固定。

I.2,1,22 新生岛屿适用先占。河的两边人根据河岸土地宽度共有。若更靠近一方,归该方所有。如为他人土地形成的岛屿,仍归该人所有。

I.2,1,23 河岸土地的所有人因河流改道取得河床土地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I.2,1,24 土地被洪水淹没不导致所有权的变更。

I.2,1,25 加工所得之物所有权归制作人所有。

I.2,1,26 添附物的所有权属于主物所有人。

I.2,1,27 同质物混合形成共有关系。

I.2,1,28 混杂基于共有物可以分开的性质,不认为构成共有。

I.2,1,29 不动产添附由土地所有人享有所有权,材料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I.2,1,30 动产通过建房添附于不动产,建造人不得要求返还材料。

I.2,1,31 种植物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临近地界的树木为共有。

I.2,1,32 青苗添附于土地。

I.2,1,33 抄写和创作的所有权添附于纸和羊皮纸。

I.2,1,34 绘画产生的添附,采用板添画规则,但画的作者应支付木板所有人以木板的价金。

I.2,1,35 诚信占有人对于原所有人的追夺无需返还已收取孳息,恶意占有人则需返还。

I.2,1,36 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唯有亲自取得孳息,才能成为所有人。

I.2,1,37 动物所生之物为孳息,女奴所生之物非孳息,属于财物的所有人。

I.2,1,38 用益权人需要补充损耗才可以取得孳息。该类孳息也涉及植物型孳息。

I.2,1,39 对于在自己所有土地或圣地与安魂地发现的物,归所有人所有。若其基于意外发现的物,需将一半归土地所有人。若其在皇帝所属之地发现该物,则应将一般所得交予皇库。

I.2,1,40 交付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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