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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石寒

 

 

一、名词解释

1、罗马式亲等计算法

罗马的亲等紧密关系着罗马人的遗产继承。罗马人的亲属关系分为血亲和宗亲,血亲分为尊亲、卑亲和旁系血亲三种,前者为往上数的血亲,是作为计算基准的人的长辈,中者为往下数的血亲,是基准人的晚辈,后者是横数的血亲,是基准人的长辈及子嗣。前者和中者为直系血亲,他们从第一亲等开始数,(I.3,6pr.)宗亲的亲等也以同样的方式计算,(I.3,6,8),同时,罗马人的族亲中无亲等,证明同族人不见得是同一祖先的后代。

2、有机论家庭

有机论家庭是罗马人一种独特的家庭观或者说家庭模式,表现为罗马社会的父权制家庭,以家父权为核心。有机论家庭把家庭看作一个整体,各成员有其分工,他们的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而这个共同利益是由男性家长代表的,不讲家庭成员与家长间的平等。与之相对的是原子论家庭观,它视家庭为独立个人利益的复数共同体,强调个人利益的独立性与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正是在这种家庭观的影响下形成了罗马家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对立结构。

3、不在

不在是罗马法中的一个术语,“为了国家的缘故不在的人”,可作为豁免监护之理由,但这种豁免是临时的,将来要恢复。不在与失踪经常混淆,前者是种重要的法律事实,能引起某些法律关系的终止,意思是已知某人在何处,但在物理上已不在此处,(I.1,25,2)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国家不在的人主要是军人和公务员,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增进国家利益,此概念具有人为性。

4、市民保卫人

市民保卫人为官选监护的一个主体。市民保卫人首先于364年在伊利里库姆城设立,后来推行到全帝国,他们由大区长官选任,后来发展为由大区的高贵成员选任。担任市民保卫人是罗马人须负担的人身公役,他们只要求为国家的利益提供劳务,而不必付出自己的财产。市民保卫人要宣誓就职,任期两年,承担遗嘱、赠与等文书的登记、配合其它官员收税、镇压骚乱、行使法官的职责。(I.1,20,5)

5、尊严

在拉丁语中,尊严有元老身份、担任长官、具有崇高的社会经济地位等含义。在法学阶梯中,指担任公职者及其家属的身份,尊严的改变并不导致人格的改变,即不发生人格减等。担任公职者身份的丧失不影响民事权利能力,一定程度上有区隔政治生活与民事生活的意思。但尊严的变化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有尊严的人必须禁绝某些行为,到了帝政晚期,其成为刑法上的高贵者,受到较轻的处罚。(I.1,16,5)

 

二、简述

1、伯比流斯案件

答:伯比流斯案件是有关遗嘱人授予其一奴隶自由权,其遗产超过债务而无人接受而陷入无遗嘱而死的境地,由其授予自由权的奴隶继承其遗产来避免此情况。

此案中的遗嘱人为维尔京纽斯·瓦伦斯,他立遗嘱授予他富有的奴隶伯比流斯·路福斯和其他奴隶自由,同时作遗嘱处分,但无人根据其遗嘱接受遗产,且无法定继承人。针对此案情,马尔库斯·奥勒留皇帝作出了敕答,设想了两种处理的可能:其一,伯比流斯·路福斯不愿丧失期望获得的自由,便与皇帝裁判官协商,表示遗嘱人的一切债务;其二,通过遗产信托实施解放,即由遗嘱人委托其继承人在接受遗产后一段时间实施解放,拯救遗嘱的效力。

此敕答是针对奴隶伯比流斯作出的,表明了皇帝所秉持的原则:优先于金钱利益的是自由之事业,体现了人格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的精神。

2、巴尔特纽斯案件

答:巴尔特纽斯案件是有关替补继承人的案件。

巴尔特纽斯同伯比流斯一样,是一名富有的奴隶,他是比提尼亚的希腊语法学家和诗人,他被带到罗马后享有完全的自由,受到罗马人的青睐。

人们不知道其为奴隶,指定他为自己的继承人,同时因其高龄而为其指定替补继承人。提贝留斯遂以巴尔特纽斯主人的身份主张留给巴尔特纽斯的财产,同时为表示公平,把遗产的一半给巴尔特纽斯的替补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错误在本案中对替补继承的影响:将替补继承人提升为现任继承人,以保护各方的信赖利益。

同时,此案也反映出帝政时期的司法程序:皇帝独揽司法大权,可以受理民事和刑事的初审和上诉案件,对涉及自己的案件也不回避。

 

三、论述

1、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答:遗嘱是罗马继承法中的重要内容,罗马人在斯多亚哲学的影响下,秉持向死而生的人生态度,反映于市民法上为继承法优位主义。

在罗马人的继承法上,遗嘱继承相对于法定继承优先,继承了《十二表法》所开创的传统。

因而在罗马人的生活中遗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遗嘱不仅是其表达自己政治观点的场域,处理财产的安排,更是其全方位表达自己爱恨情仇的手段,遗嘱的自由之保障是个人人格、尊严之保障的重要体现,国家一般不得加以干涉。

但遗嘱人绝对的自由会造成其对此权利的滥用与对他人、国家利益之损害,因此遗嘱自由有必要限制。

限制之一:特留份制度。

此反映了遗嘱的社会功能,即在遗嘱人的财产中,须留出一部分财产于其法定继承人,以保障其生活与维持家庭伦理关系之运转。私人财产受到社会利益的限制,其配套制度是遗产合算制度,赠与必须与继承一并规定,否则总是可以通过赠与规避继承法的限制。坚持这种限制才能实现继承法的政治功能,保证起跑线平等。

限制之二:裁判官授予的遗产占有。

来源于法律诉讼时期裁判官享有的对争议物的临时占有确定权,起源于古典时期,其效力兼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对市民法上的不公平之矫正,允许作为继承人的时效占有,具有强迫继承人尽快接受继承的目的。

限制之三:遗嘱不合义务之诉。

不合义务之遗嘱指遗嘱不公正地剥夺了继承权或不公正地遗漏了子女的遗嘱,继承关系中人们的义务是维护“亲情”,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必要的继承制度,进一步限制了遗嘱自由。不合义务之遗嘱中的子女可据此对尊亲提出控告。

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了对遗嘱社会功能侧面的重视,以发挥家庭伦理和正常的人口再生产功能。而对人口再生产的鼓励和促进是一直贯穿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始终的。

2、弗拉维娅乱伦案及其处理

答:弗拉维娅乱伦案是有关诚信违反禁婚规定的案件。

弗拉维娅与其舅舅结婚,婚姻持续了40多年,产生了众多的子女,构成了市民法上的乱伦,是为实在法所禁止的两性结合,这种乱伦只有在与通奸或淫乱行为竞合的情况下才受惩罚。本案中外甥女与舅舅开亲,一直为市民法所禁止,君主处理也十分严厉:死刑、流放或放逐小岛。

但罗马帝国幅员广阔,各地风俗不同,有的行省可能流行外甥女与舅舅结婚的风俗,这些地方的人们可能不知法律的禁令,构成诚信。

因此,基于勿扰已静之水的原则,奥勒留及其兄弟赋予此婚产生的子女以婚生的地位(拟制婚姻),维护无辜的子女的利益,是一种人性化的处理,也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四、文本改法条

I.2,1,12 先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物由先占者所有。

I.2,1,13 只有被抓住的野兽为先占者所有。

I.2,1,14 被装入蜂箱的蜜蜂为先占者所有。

I.2,1,15 具有返回意图(拥有返回习性)的野兽为先占者所有。

I.2,1,16 非野兽不因脱离主人视线而改变占有。

I.2,1,17 从敌人掳获的物可为先占,但拥有复境权。

I.2,1,18 在海岸上发现之物为发现者先占。

I.2,1,19 由人所有动物所生之物为本人所有。

I.2,1,20 河流通过淤积增加于土地的土壤由土地所有者所有。

I.2,1,21 冲断的土地固定于另一土地后,由固定之土地所有人所有。

I.2,1,22 海岛适用先占,河岛由靠近河岸之土地所有人依比例共有。

I.2,1,23 河流改道,先前河床由靠近河床之土地者占有,新河床为公共所有。

I.2,1,24 淹没土地不改变土地所有人。

I.2,1,25 以他人材料制作某物若不能还原,则制作人所有;以自己、他人各出一部分材料制作之物,由制作人所有。

I.2,1,26 材料添附于制作物。

I.2,1,27 混合之物由双方共有。

I.2,1,28 经同意的混合之物产生共有,因意外事件不发生共有,双方按比例享有诉权。

I.2,1,29 土地上的建筑物添附于土地,由土地所有人所有。

I.2,1,30 以本人所有材料在他人土地为建筑丧失对材料所有权。

I.2,1,31 在他人土地上栽种的树苗为他人所有。

I.2,1,32 被播种的小麦添附于土地,由土地所有人所有,但播种人可以诚信为抗辩。

I.2,1,33 文字添附于纸张,由纸张所有人所有。

I.2,1,34 绘画添附于木板,谁主张谁占有,但占有人应对向对方为一定补偿。

I.2,1,35 诚信买受人取得土地孳息。

I.2,1,36 孳息只能为土地用益权人本人取得。

I.2,1,37 家畜孳息为用益权人所有,但不包括女奴之婴儿。

I.2,1,38 用益权人有照管孳息之义务。

I.2,1,39 在自有土地及圣地、安魂地发现之财宝由发现人所有。意外地在他人所有土地发现财宝,发现者与所有人均分。

I.2,1,40 任何有体物均可通过交付转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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