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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春季学期研究生罗马公法考试模范卷

 

叶海

 

 

 

一、论保民官制度的利弊

 

保民官产生于罗马共和历史上的革命时代(革命时代是指建立共和以后罗马平民与贵族为了争夺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进行的激烈的斗争的200余年)。应该说在共和罗马时期,阶级之间的斗争最主要的体现并非是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斗争,而是贵族和平民之间斗争。而保民官作为维护平民利益的制度即产生于斗争,同时在后续的斗争中为平民争取利益,起到了平民代表和带头人的作用,是属于罗马共和宪政分权的体现。

保民官产生于平民的第一次撤离罗马。因债务问题,平民和贵族闹翻,但他们并没有采取激烈的措施,而是选择撤离罗马,迫使贵族与他们谈判,最终贵族元老院接受了他们的提议,设立了平民保民官10人,制定了《神圣约法》承认他们的人身不可侵犯。这是保民官的诞生,这种和平的斗争方式也预示着保民官将利用法律、谈判等形式来为平民维护利益。保民官的权力有以下几种:

一是参与元老院讨论的权利。公元494年通过的《关于保民官权利的瓦雷流斯法》,他们可以行使否决权。这是很重要的权利,体现为宪政分权中的消极权力的行使者,使其能影响国家决策。否决权分为:(1)对执政官的否决权,(2)对裁判官的否决权,(3)对低级长官候选人的否决权。

二是强制权。强制权包括因前任或者现任执政官在任期间所犯罪行对其进行逮捕、看守,提起罚金之诉或者极刑之诉的权力,如果保民官没有强制权,他的否决权就毫无意义了。

三是起诉权。保民官可以对任何带有公共性质的罪行的市民提起诉讼。

四是平民大会的召集权。在《关于平民会决议的沃尔腾修斯法》之后,平民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保民官因此可以提出法案,由平民在平民大会上表决。这是保民官权力的一大扩展,是保民官作为积极权力的行使者的重要体现,历史上很多有名的保民官都是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影响罗马政治。共和罗马的大部分法律都是通过这一途径制定的。

五是人身不可侵犯权。这是对保民官的保护。

保民官的这些权力体现了其重要性,确实保民官也起到了维护平民利益的作用。若按现在政党政治的观念来看,保民官是平民阶级政党的代理人,罗马政治体现为贵族派和民众派两个政党,两党利益斗争构成了罗马政治的常态。这种政党斗争既包括经济利益的斗争,如债务法、公地分配等,也包括了政治利益的斗争,如高级官吏的向平民开放、贵族和平民通婚等。

我们回归罗马历史可以看到,斗争的最终结果是贵族和平民矛盾的缓和。骑士阶级地位的提升,国家对于贫困家庭的福利支出都是其体现。罗马没有因矛盾而分裂,反而从一个小城邦成长成为一个横跨三大洲的大帝国,应该是与其处理好了内部矛盾是分不开的,保民官作为弱势一方代表功不可没。

因保民官制度能对弱势群体提供好的保护,也在现代得到了传承。在拉丁宪政中有类似与保民官的机构,在玻利维亚宪政中比较典型。这说明了保民官的积极意义被认可。若总结其优点,有以下几点:(1)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2)体现了宪政分权,是民主的要求;(3)通过合法斗争消弭矛盾,避免分裂;(4)利用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和平争权,是文明的体现。

但是保民官不属于传统官职,不需要一步步走“荣誉之路”,同时其权力过大,导致了很多有政治野心的人想通过保民官来实现其政治抱负。而且,当上保民官的人往往年龄不大,这也导致了其政治性格激进,在民众群体中,容易受大众群体性心理的影响,一时冲动做出很多激进的事。在这样的状况下,一方面有些贵族不惜以被收养的形式成为平民以当选保民官;另一方面,像格拉古兄弟的激进改革造成了很多骚乱。而在共和晚期,保民官越来越被体制化,被有权力者收买,已经逐渐不代表平民的利益,甚至非平民化了。这是这个制度的缺陷,可惜没有得到弥补,到了帝政时期,保民官就更是失去了其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保民官制度对于共和罗马的积极作用还是大于其消极作用的。

 

 

二、论罗马的民主。

 

民主这个词含义比较广,但是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权力的来源,即权力属于人民;二是权力的组织形式,即人民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行使其权力。接下来我将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论述罗马的民主。

首先,罗马的权力是属于罗马人民的,也就是说罗马市民才是罗马城的主人。这在罗马第一任王罗慕路斯建城的时候,就是已经公认的原则。所以在罗马王政时期,王是由罗马人民选举出来的,而王的职责是为罗马人民服务的。最后一任王塔克文因为其儿子犯罪被罗马人民驱逐了。为了避免王政的弊端罗马实施了共和制,共和时期几乎所有的官职都是选举出来的,而且是无薪的,是服务罗马的光荣事业。而体现罗马主权属于人民最集中的地方就是公民大会了。到了帝政前期,即奥古斯都建立的元首制时期,虽然有一个皇帝,但皇帝不过是“第一公民”,是元老院与罗马人民的代表,是为罗马服务的,主权还是在元老院和罗马公民这里。皇帝没有任期不能罢免,罗马人民通过刺杀来更换他们的代表。但是后来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民众与元老院的权力越来越小,皇帝的权力越来越大,到了戴克里先改制后,罗马转变为君主专制国家,民主的因素已经基本不存在了。而在后续君士坦丁帝逐渐将罗马帝国改造为基督教国家,从“君权民授”转变“君权神授”,从思想基础上,罗马的民主也彻底终结了。

接下来,论述民主的第二种含义,即权力的组织形式。此论述需要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之上进行,即必须先要有民主的理念,然后才能有民主的组织形式,所以民主只能是从王政时期到元首制时期。而民主的组织形式即体现在宪政安排上,论述罗马的宪政演化即为民主的组织形式的变化。

首先在王政时期,体现在王由选举产生,库里亚大会为其选举形式。此时罗马较小,政治组织简单,并没有太多体现民主的地方。

然后是共和罗马时期,此时是罗马的扩张时期,而民主在此时表现的也最为彻底,也是后人怀念称颂最多的时期。此时民主制度的设计是在宪政分权上实现的。罗马将不同的宪法角色赋予不同的宪法机关。罗马的宪法是混合宪法,其中有王政的因素,即执政官制度;有贵族共和制的因素,即元老院制度;而体现民主制因素的是公民大会制度。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罗马人一方面实践了罗马属于罗马人民的民主理念,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同时也限制了民主的不好的一面,使其效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促进了罗马的发展。

罗马民主的体现即公民大会,具体分为:百人团大会、部落大会和平民大会几种形式,是从不同的基础出发划分的,有的体现了军事民主,有的是按居住地划分,有的还与身份相关。但是这些都可以视为是民意的代表。一切重要的法律和官员开始都是在百人团大会上决定,而在部落大会成为体现民意的地方后,一些审判和选举改在部落大会进行。而平民大会作为部落大会的一个分部,是平民民意的体现,保民官和平民营造官这些平民官吏开始由平民大会选举。在公元前271年后,平民大会的决议开始具有约束全体公民的效力,平民大会的立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影响上层政治。

但是其他的宪法机关对公民大会有制衡作用,例如长官对公民大会的制约权力,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召开公民大会,也可以选择在哪个大会通过法案。元老院可以通过审查法案来制约公民大会。

最后是帝政初期,即元首制时期,此时民主与共和时期类似,公民大会不赘述,但是多了一个宪法机关,即皇帝。皇帝与元老院以及公民大会都存在一定的分权,所以奥古斯都以及后续的皇帝都自称“第一公民”,说明他们只是罗马人民的一个代表而已,是他们在向罗马人民宣称罗马的权力还属于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但是由于罗马的持续扩张,直接民主已经难以实施,公民大会越来越难以代表全体罗马公民的意志。而皇帝的权力却在逐渐扩张,此消彼长,公民大会在提贝流斯皇帝之后已逐渐不召开了,投票改为在竞技场上的欢呼,民众对皇帝的约束力减弱。同时元老院的权力也逐渐转移到皇帝,到206年,皇帝的敕令本身具有了法律效力,元老院已失去了作为一个宪法机关的地位。逐渐民主制无法维持了,到戴克里先改制,彻底走向君主专制。

罗马的民主制是人类早期比较成功的民主实践,很多重要的民主理念经后代思想家总结后被现代社会所吸收,如权力制衡等。现代美国的民主体制与共和罗马时期的民主制很相似,虽然都是民主制,但也都带有王政和贵族制的因素在其中。虽然罗马的民主制没有维持下去,最终走向了君主专制,但是他们在民主实践中留下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是值得现代人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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