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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春季学期研究生罗马公法考试模范卷
郭晓露
一、论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罗马起源
当今论及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众人多联想到甘地等人。然而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平民就在人类的历史上留下了浩荡辉煌的五次大撤离的印记,这也是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罗马起源。
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贯穿罗马共和国历史,贵族对平民的欺凌主要表现在:(1)政治上,所有官职只能由贵族担任;(2)经济上,公地权利仅由贵族享有;(3)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4)平民需要承担纳税、服兵役等各种义务。欺凌带来反抗,在长达两个世纪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平民以(1)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消除平民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障碍,尤其是担任官职和与贵族通婚的障碍,(2)取消贵族的经济特权,废除债务奴隶为目标。
不同于世界上大部分阶级斗争的血腥和惨烈,罗马平民选择了一条温和且具有共和精神的抗争道路。
第一次撤离,发生在公元前494年12月16日,平民们帮助国家取得胜利,元老院却不兑现免除其债务的承诺。平民们在暴力反抗和和平撤离当中选择了后者,他们在圣山上建筑营地,罗马城里的贵族出于恐惧与之谈判,元老院做出让步,接受了平民的请愿,平民们于次年回到罗马。此次撤离通过了《神圣约法》,设立了保民官,他们有权否决执政官等任何官员的行为,停止任何法律的实施。此举也开辟了罗马反高利贷的传统。
第二次撤离,发生在公元前448年,撤离目的在于终结十人委员会,恢复保民官职权和向人民的申诉权。罗马平民在克劳丢斯行为的激怒下撤离至圣山,造成罗马空城,从而与元老院达成协议,解职十人委员会,恢复了保民官的申诉权。
第三次撤离,发生在公元前445年,罗马平民通过撤离至雅尼鲁尔斯山,促成了《关于贵族与平民结婚的卡努斯尤斯法》。
第四次撤离,发生在公元前342年,平民们因为债务问题撤离至城外4英里处,后与元老院达成协议,其成果收录于《关于放债的格努求斯法》以及部分防止贵族垄断的决定。
第五次撤离,发生在公元前287年,因为土地分配问题引发平民撤离。其成果是颁发了《关于平民会议决议的沃尔腾修斯法》,承认平民会决议具有约束所有罗马市民的法律效力。它标志着贵族和平民间200余年斗争的结束以及他们之间平等的最终实现。
为何认定罗马平民的五次大撤离是非暴力不合作的罗马起源?我认为虽然在五次大撤离的过程中出现过冲突,但是大撤离始终高扬着非暴力、不合作的精神。(1)罗马平民曾经提出刺杀执政官的建议,但终放弃;贵族虽提出过镇压,但或放弃或尽量妥协。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中,双方都秉承着理性的态度和浓厚的同胞情谊,最后都维持了团结,避免了分裂。(2)平民拒绝履行军人誓言、服从贵族的指挥,发起罢工、罢市、游行示威等行为,表达自己的不合作态度。这两个方面,足以论证五次大撤离是非暴力不合作的罗马起源,其精神内涵和斗争方式与两千多年后的甘地等人不谋而合。
初读罗马平民五次大撤离的历史,除了震惊更有钦佩。回首我国古代史,杀戮、斗争与阴谋充斥其间,虽然不乏仁人义士,却不曾向罗马平民五次大撤离这般理性、共和。战国的残暴取代了春秋时期真诚的作战,而后的历史也少有共和之光。古时的农民起义,斗争后新政权沿袭旧制,少有实质的阶级对话。阶级间的压迫和血泪,只在诗词歌赋等文学作品中抒发,平等且理性宽容的请愿,几乎不曾出现。因故,史诗般的大撤离让人难忘。正如徐师所言,这是文明者之间的博弈。文明者之间的博弈,以心相向;凶残者之间的博弈,刀剑相向。前者不仅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沟通,更能维系共同体的手足之情,实现社会的转型与进步。
罗马平民的撤离,足以形成运动、规模,有赖于运用者强大的组织能力。罗马平民内部的财产差别巨大,彼此之间却能形成良善的自我组织。这不得不让我联想到我国当下不断被打压的结社权、热议不断的农民工维权、工会形同虚设等集体性问题,这些问题都折射出我国民众在结社权行使上的经验缺乏。上述问题,并非以民族性格差异就能搪塞而过,结社权在台湾地区可以实现,足以说明结社权的行使是可以通过训练来提升的。同样,罗马被抗争者的正义感和超越自己阶级的利益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的高瞻远瞩和博大胸怀,更是反衬我国执政者对公民诉求的回避和不自信。自信的执政者必然是愿意倾听民众诉求的,其姿态亦应当是从容宽大的。当信访者遭受非人待遇的新闻不断出现,执政者对待民众请愿的畸形打压方式、无视人权的态度,使得我们不得不怀疑在这片土地所上是否专制取代共和,暴力取代对话。
罗马人以斗而不破的方式整合社会分裂,进而实现阶级分权的效果。每次撤离都带来了积极的法律成果,《神圣约法》、《关于保民官权力的瓦雷留斯与奥拉求斯法》、《关于平民会决议的沃尔腾修斯法》等法律的颁布改变了罗马的宪法结构:设立了新的行使消极权力的职官,使一部分市民制定的法律对全体市民有效等等,促进了罗马国家的团结和强大。理性的温和斗争,为权利的实现铺垫了道路,罗马平民的五次大撤离不仅在当时缓和了平民和贵族的矛盾,亦为当今的宪政活动留下了宝贵的经验。不论是罢工权、结社权、游行示威的行使,还是瑰丽的立法成果,都值得世人学习。当然,最为可贵的是非暴力不合作的共和精神,还有宪法的最高价值——宽容。
二、论罗马的精兵简政。
精兵简政是共和时期和元首制时期的罗马所实施的治国方略。其精与简已达到国家元首(执政官)不通过任何中介性的官员直接统治公民个人的程度。官员一身数任,少数的官员治理相对庞大的人口,与现代官员数目大量增长、基本上一官一责、依责命名的形势不同。
罗马的精兵简政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例当中。
(1)官民比超大。依据共和时期的罗马宪法,罗马的常设官僚(不考虑独裁官和骑兵长官等非常官僚)只有37-57人,其中执政官2人,Praetor 2人(后增至6人),营造官2人(后增至4人),财务官2人(后增至8人),监察官2人,保民官2人(后增至10人),另外有低级官吏26人。这些数据相对于共和时期意大利最大峰值的人口数6-7万都是极小的,官民比达到36:6000000;即使在“官”这一项加上最大峰值为600的元老,官民比依旧很小。元首制时期基本保留共和时期的职官体系,而整个帝国的人口为5500万到6000万。所以罗马帝国行政的特色是“没有官员的政府”。
(2)行省总督不通过任何中介性的官员直接统治省民。罗马帝国时期的行省地域较广,而罗马帝国委派的官吏只有一个行省总督,外加一名副手,故而对于罗马的行省治理,可用“没有官僚体系”概括。
(3)克劳丢斯皇帝启用自己被解放的奴隶充当秘书班子。由于当上皇帝并没有国家提供的可以辅佐事务的秘书,克劳丢斯只好任用一批自己的解放自由人充当秘书。罗马的精兵简政已经到了当局者都要靠自己的私人行政的程度。
此外,罗马的精兵简政还体现在官员无薪制。比如营造官这一官职需要支出诸多费用,而所有费用都需要自担,只有富人能够担任;再比如重装步兵的装备自备。在罗马的职官中,只有大祭司是唯一享有国家提供官邸的长官。官员无固定办公场所,几乎大部分行政活动都于户外举行,集议场、马路都是官员的活动地点。因此,在罗马当官并无福利可言,所以罗马的从政之路是一条荣誉之路。维持官员积极履行责任的不是薪资,而是属于罗马人的荣誉。爱国情怀成为推动罗马行政体系运转的动力。
罗马的精兵简政固有其优越性。一方面,精干的行政人员构成降低了国家的行政开支。无薪制、无固定办公地点等制度设置,都让罗马摆脱了行政成本压力。另一方面,近乎直接管理的官员与民众的关系,更能使官员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罗马官员的“旋转门”制度,就为罗马提供了文武兼备的全能型官员。罗马的精兵简政在爱国情怀的推动下,能够保持高效的行政,面对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带来的行政压力,保持了较为可观的行政效能。相比之下,中国的官民比较小,官僚体系臃肿问题严重。庞大的官僚体系不仅带来了繁重的行政成本,而且面临行政机构间权力责任的协调问题,细致的官员设置,反而使得诸多综合性问题和临界性问题难以解决;行政效率低下、流程复杂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的公务员热潮暴露了从政谋利的观念,与罗马的荣誉之路相去甚远,缺乏爱国情怀带来的服务意识低下,工作热情不高等问题值得深思。
同样,罗马的精兵简政亦有缺陷。比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间接办事,许多事情都包给私人办理。罗马将征税活动承包给最高的投标者,后者只需要事先付给国家某个定额的租金就可取得征税权,好处在于国家不用官僚制度也可以得到税收。包税制为罗马的精兵简政制度提供了可能,但也带来了斑斑劣迹,包税人的掠夺行为是罗马人头疼的事。
罗马在戴克里先时代之前,并无现代科层意义上的官僚制度。在戴克里先开创帝政专制时期后,实行四头政治,把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个部分,每部分设正帝和副帝各一名。每个皇帝的辖区细分为行政区和县两级,每级各设行政官员,官口大为膨胀,形成了科层分明、官口众多、官责明确的治理模式,精兵简政也落下帷幕。自此,罗马国家承担的行政成本上升,民众税负增加;薪给制取代无薪制后,从政为官的荣誉之路也褪下光荣的底色。
罗马的行政经验,至今仍有学习价值。精兵简政对于解决各国官僚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有借鉴意义;罗马官员的爱国主义情怀也值得各国公务人员省思。虽然罗马最终走向了与当代相同的国家行政体系,但是罗马人精兵简政的高效、光荣的行政模式仍在历史中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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