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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译后记
薛军
2000年底,我在意大利比萨大学学习的时候,业师徐国栋教授从国内来信询问我是否愿意与商务印书馆合作,接手翻译乔洛维茨的《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一书。考虑到我先前阅读此书第二章关于罗马共和国时代政制的论述时,对论述的清晰、扼要和作者在对各种论点进行剖析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妥和精细所具有的深刻印象,我立即答应了这一译事。就这样,此书的翻译陪伴了我在意大利攻读博士学位的五年的留学生活。2005年7月,我携带着已经完成的译稿来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始了新的生活。日出日落,又是八年过去了,这个已经酝酿了很久的译著,终于要面世了。
在接近十年之后来反思当初的选择,我仍然觉得接手翻译这本书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不避卖瓜之嫌,我确信这本译著,能够为中国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带来相当多的知识。乔洛维茨的这本罗马法论著,结构和内容都相当独特。作者在第一版序言中提到,这本书是一个“去掉了本质的东西”的版本。这一说法中包含了相当多的意味。根据传统的看法,罗马法研究的中心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被认为是罗马法的“本质”——是罗马古典时期的私法。但是,乔洛维茨在这本书中,偏偏没有过多地去论述这个被传统的罗马法研究认为是“本质”的内容,所谓“去掉了本质的东西”,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但是,乔洛维茨的这句话,在自谦的同时,其实也对传统的罗马法研究模式提出了批评。在罗马法的研究中仅仅把眼光局限于罗马古典法,并且认为这构成所谓的罗马法研究的本质,其实是一种非历史的,把法律规范从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中割裂开来的做法。罗马私法本身是罗马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之下的产物。如果不把这些背景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虑,最终对罗马私法的认识也难以达到准确和深入。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个“去掉了本质的东西”的版本,也许恰恰是凸现那些在我们追求所谓“本质”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遗忘的因素的版本。
乔洛维茨这本书的意图就是要勾勒出那些被罗马法的研究者通常忽视的因素。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该著作特别关注对罗马公法的论述。长期以来,中国的罗马法研究中一直存在一种不知所本的观点,认为罗马法的发达以及对后世欧洲法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是罗马私法,而罗马公法是不发达的,落后的,并且对后世缺乏影响。但这种说法其实没有任何依据。如果我们对罗马公法做一种相对宽泛的理解,将其理解为罗马人的政治治理经验的总括,那么罗马文明中最为辉煌灿烂,也最具有范式意义的,恰恰是罗马人所实现的政治成就。这种成就,不同于那种单纯依靠武力的军事征服,罗马人为了对囊括当时西方文明已知世界的全部的庞大疆域进行有效的治理,建立了精密的治理体系。这个体系有效地运作了许多个世纪,甚至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罗马人的政治遗产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后世欧洲人的政治思维和想象力,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诸如“神圣罗马帝国”之类的翻版。此外,宣称罗马公法对近现代欧洲公法思想和制度实践缺乏影响,也违背思想史的基本事实。在欧洲近现代公法思想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公法思想家的理论体系都与罗马公法存在密切的联系。马基雅维里,这位现代政治科学的奠基者,通过《论李维》这样一本可以叫做“罗马公法读书札记”的著作来阐述其公法思想。孟德斯鸠则撰写了《罗马盛衰原因论》,通过分析罗马治乱的经验,提出了权力制衡学说。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花费相当多的篇幅论述罗马公法的内容。这些事例,再清楚不过地表明,罗马公法是近现代欧洲公法思想建构的重要来源,罗马公法是近现代欧洲政法文化的古典思想背景,是近现代欧洲公法文化展开和发展的无法回避的历史语境。因此,要在最深层次上解读现代欧洲政法思想和实践,就必须追溯到作为其历史源头的罗马公法。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公法学界——加强对罗马公法的研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学术课业。
乔洛维茨的这本书,在罗马公法方面着力甚多,在某种意义上,这是这本著作论述的重点。作者在第2章、第19章和第25章分别论述了共和国时期、元首制时期和君主专制时期的罗马公法体制。有关论述的深入和系统,远远超越了一般的罗马法论著对这一问题的蜻蜓点水般的提及。特别是本书第2章关于罗马共和时期的公法体系的论述,围绕着共和国体制之下的政制构架的分析而展开,条分缕析地论述了民众会议、元老院和民选官员三元政治构架的形成,权力分配,运作方式等。可以说,通过这一章的阅读,可以获得对罗马共和政制的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样地,第19章和第25章分别以元首制和君主制的政制构架为论述重点,通过与共和国政制的对比,可以观察到罗马的公法体制如何发生变迁。
但是,作者并没有把罗马公法仅仅限于对政制体制(用现代的术语来说,就是宪法体制)的论述,他还详细论述了罗马时代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18章、第23章和第26章),分析了罗马公法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发展。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虽然在欧洲的罗马公法研究中,一直倍受关注,出现了不少优秀的研究作品,但在中国法学界,对罗马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则几乎是一个空白。其结果就是,中国法学界对“抗辩制”、“纠问制”等刑事诉讼结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陪审制度,证据制度在欧洲法律史上的起源和发展演变的了解,缺乏历史的纵深。乔洛维茨这本书中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在我看来,对中国刑事法学界具有重要的知识价值。
此外,乔洛维茨在这本书中,也有针对罗马的行政管理、地方制度等专门问题的论述(第3章、第4章、第20章、第25章等)。这些可以大概地归结于“行政法”的内容,毫无疑问也是对罗马法知识领域的有意义的拓展。通过这些论述,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限于“私法”的罗马法叙述体系,而是一个涉及罗马帝国各个方面,大到基本的政制构架,小到道路维护、城市消防管理,从作为帝国的政治中心罗马延伸到遥远的边疆行省的法律体制之整体的“工笔长卷”。
总而言之,对罗马公法的论述,是这本书的独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毫不夸张的说,这本书能够帮助我们填补对于欧洲古典时代的公法制度的知识点中的诸多空白。
不过,即使对罗马私法的研究者而言,这本著作也具有重要价值。我在前面已经提到,罗马私法研究者通常将其关注的中心限定于从罗马古典时期的罗马私法。这种取向当然是值得肯定的,因为罗马私法的主体内容的确在古典阶段达到最高的水准,这一时期的罗马私法因此也最具有“范式”意义。但是,如果仅仅关注这一时期的罗马私法,将其“非历史化”,从方法论上是存在问题的。罗马古典时期的私法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必然建立在先前时代的私法制度的基础之上,是先前时代的私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对罗马古典时期的私法之前的罗马私法的发展历史有基本的了解,那么对罗马古典时期的私法的了解也难以达到全面和深入。而且,仅仅关注罗马古典时期的私法,也无法揭示罗马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性的维度,容易将其固定化,模式化。而这恰恰就是中国学者在论述罗马私法的过程中存在的普遍倾向。
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私法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时候,往往对罗马法进行简单化的处理,将罗马古典时代的私法当作罗马法本身,经常宣称“罗马法如何如何”。但是这种论述往往是很容易出问题的。因为罗马法本身具有1000多年的历史发展,在发展中,罗马法的一般形态和具体制度都有深刻的变化。对于这样一个存在明显的历史性维度的法律经验体,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其挤压成一个平面化的,共时态性的法律体制。所以,当我们说“罗马法如何如何”的时候,必须要明确指出,我们所指的究竟是哪一个历史时期的罗马法。缺乏时代限定而泛泛地去宣称“罗马法如何如何”,没有任何意义。
但问题是,要克服在罗马私法的论述中的“非历史化”的倾向,论者就必须具备罗马私法在其各个历史时代,特别是前古典时代的基本知识。如果没有这样的知识背景,即使在方法论上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在实际上也无法去关注和分析罗马私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性维度。所幸的是,乔洛维茨的这本书,恰恰在这一方面下足了功夫,为我们“历史地”去认识罗马私法,提供了可贵的知识支持。事实上,这正是乔洛维茨的抱负之所在。他之所以将这一著作叫做《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就是为了强调罗马法研究中所应该存在的“历史性”的维度。
在这本著作中,乔洛维茨将罗马古典时代的私法之前的历史发展分为两个主要的历史阶段:“《十二表法》时期”和“从《十二表法》时期到共和国衰亡时期”。他分别论述了这两个历史时期中罗马私法的主要内容: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法、债法和程序法,在其中还穿插论述了关于奴隶制度和关于奴隶解放的有关问题。作者在论述内容上的选择和论述结构上安排,都具有很深的用意。由于《十二表法》被认为是后世罗马法发展的源头,将其作为罗马私法发展史中的一个独立的阶段来进行论述,可谓追根溯源,把法律制度的研究,一下子推进到其最初的源头。另外,这一时代的私法体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属于习惯法成文化的阶段,与共和国时期的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私法体制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作者将罗马古典私法之前的私法发展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来论述,使得私法制度的历史分析更加具有层次感,也更加精细和具体。从论述的结构看,作者在对古典时代之前的罗马私法进行论述的时候,将其分为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法、债法和程序法等论述单元,主要是为了与罗马古典法的传统论述体系相呼应,便于读者在研究具体制度的时候,方便地寻找到相关的古典法制度在早期发展的历史轨迹。
关注罗马公法,强调罗马私法的历史性的维度,这是本书在知识内涵上最主要的“闪光点”。但是,在其他方面,这本书颇有“出彩”之处。例如,作者用了两个单独的章节(第5章和第21章)单独论述了共和国时期以及元首制时期的法律渊源体系。这样的安排使得关于罗马法的法律渊源的论述,更加集中、系统,而且凸现了其内在的变迁。还比如,作者以相当长的篇幅(第22章)详细介绍了元首制时期重要的法学著作、两大法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学家。文中关于这一部分的论述,流光溢彩,富有趣味,可读性极强,而且资料之丰富,论说之全面,为一般的罗马法著作所不及。还有,作者对“后古典”时代的罗马法也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将罗马法从古典时代到后古典时代,再到优士丁尼时代的发展演变,交代得清清楚楚(第27章、第28章),并且对其“后古典”时代的罗马法的历史影响的评价公正、公允,毫不偏激。这种对待“后古典”时代的罗马法的态度,在传统的罗马法著作中是不多见的。传统的做法是对这一时代的罗马法大加批判,斥其为粗鄙,衰落,或者是对这一段历史遮遮掩掩,略谈或者少谈。乔洛维茨之所以持有这样的态度,与其对罗马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性的把握不无关系:只有试图抹平罗马法本身的内在的历史性的人,才会觉得罗马法在后古典时代的状况,与辉煌的古典法相比是一个不和谐的因素,是一个需要掩盖起来,否则会影响罗马法的光辉形象的“后腚”。但是作者不这么看,他所关注,并且试图去解释的是,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罗马法在后古典时代的发展,使其表现出与古典时代不同的特征。应该说,这种尊重历史的态度,是非常有益的。因为只有基于这种客观的分析,我们才可以去理解和厘清罗马法在中世纪早期发展所具有的真正的基础和前提。而这前提恰恰不是古典罗马法而是表现在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中的罗马法。
因为上述优点,乔洛维茨的这本书在英语世界中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历经修订,至今保持其生命力。事实上,这是本拥有相当高的引用率的著作,几乎是英语世界的学者谈论罗马法时候的必引之书。
我是在意大利这个罗马法研究最为发达的国度翻译这本英语著作的。根据我的观察,与欧洲大陆国家强大的罗马法研究传统相比,英语国家的罗马法研究无论从阵容还是声势而言,都相对要弱势一些。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在英语世界中涌现出了不少优秀的,具有重大的学术影响力的罗马法研究著述——乔洛维茨的这本著作就是其代表。对于这一现象,我曾在一次学术会议上与意大利那不勒斯大学的一个不知其姓名的罗马法教授谈起。他对这一现象的解释很简洁,也很有意思:“Sono pochi, ma sono bravi!”(他们人数很少,但是很优秀!)
最后,我要对许多促成此译作面世的人表示感谢。感谢我的导师徐国栋教授向商务印书馆推荐我翻译此书。感谢我的导师SANDRO SCHIPANI教授,他解答了我翻译中的诸多疑难问题。感谢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律系的CARLO VENTURINI教授。虽然已经过去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他在办公室为我单独讲授罗马刑事诉讼法的场景仍然历历在目,记忆犹新。还要感谢商务印书馆的马冬梅博士。她的及时出现和侠肝义胆,挽救了这本几乎已经胎死腹中的书。她最终使得我恢复了对商务人的品格的信心。
薛军
2013年10月20日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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