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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秋季学期研究生民法哲学考试单题模范卷

 

 

一、名词解释部分

1、物文主义(潘金梅)

物文主义是与新人文主义相对立的民法观,是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是商品经济民法观的变形的形式。它表现为把物法前置于人法,否认人格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把经济生活强调为民法的第一位的调整对象,其主要倡导者是梁慧星教授。

2、物文主义(张卉婕)

物文主义是与人文主义相对的民法编写的一种观点,最早由西塞罗提出,以物为中心,强调民法调整对象限于财产关系,忽略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因而排斥人格等方面的内容,追求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民法的纯粹私法性。这种观点与民法实践存在很大的矛盾,表现为各国民法大都有人格权制度的规定。

3、物文主义(周杰)

物文主义由西塞罗开创,它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财产关系,以此来保证民法的私法性以期达到民法调整的诸多社会关系能够统一在平等的基点之上。在民法典的制定上的体现为“物头人身”式的规定模式。这种忽视“人”和“人的价值”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与立法实践遭到了以徐国栋教授为首的新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和否定。此外,物文主义的严格划分公、私法的理想和追求在现代社会也无太大意义。

4、配子(张卉婕)

精液和受精卵二者合称“配子”,属于人的生殖物质,配子的地位介于人和财产之间,属于二者的中间地带——私生活利益,具有不可转让性。

5、配子(连可可)

作为具有生殖功能的配子,包括卵子和精子。其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界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若把配子视为财产,则它们可以同财产一样转让;但若视为私生活利益,则可以不允许其交易,而保护个人的私生活权。有一个著名的威廉·凯恩案件,该案中,威廉在遗嘱中写明要把精液赠给女友,但其两个子女主张这些精液是私生活利益而反对。后法院支持了两个子女的主张,而避免了可笑的后果,如把精液拿到市场上出售等。配子案件的出现,说明人与财产二分法不够用,需要中间地带即私生活的概念。

6、向死而生(连可可)

在谢沃拉—萨宾的《市民法》中,我们都惊异地发现继承法被作为首编。但其实这是一种流行的处理方法,体现在阿尔芬努斯等人的著作中。据说这种继承法优位主义来自Sextus Aelius的《三分》,体现“向死而生”的哲学理念。

根据斯多亚哲学对继承法优位主义的解释,自我是向着死亡呈现出来的生活的终末。要想呈现这个自我,须不断操练生活,或者说操练死亡。生活是死亡显示其在场的处所。操练死亡是通往自我的正确道路,所以,由于人生是面向死亡的一场行军,面对死亡乃是人生的第一问题,反映在市民法上,就是继承优位主义。

7、需要关系(张卉婕)

是以财产、行为和知识产权为客体的,具有相互性的主体间关系、主客体间关系。需要关系是对财产关系这一概念的修正,由于现代社会客体的多元化,财产关系涵盖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为此有学者主张以“需要关系”替代之。

8、需要关系(陈泽君)

因服务之债等民法调整客体的兴起与发展,由财产关系拓展出的一个概念,可涵盖传统财产、服务之债等,作为民法调整的对象。它的提出是由阿根廷学者香比雅斯对调整对象“平行线说”进行变造时完成的,他认为民法是:“不考虑其业务和职业地调整在其自身关系和与国家关系中的人,而这些关系以满足人性的需要为目的”。需要关系就是后半句中所指的关系,它比财产关系更广,包括了精神需要关系,完全可容纳传统财产之外的客体于民法中。

9、身份占有(赖真)

占有身份之人一般也拥有身份证书,但这种正常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必然如此,事实往往是身份证书和身份的占有相分离,如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身份同居,这种状况就是所谓的“事实上的表见身份或曰无证书的身份占有”。

10、广义财产(陈怀飞)

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费希特研究财产契约时,将住宅权、名誉权、人身安全等问题归入财产契约的范畴,是因为他对于财产的理解是最广义的用法,在他看来,“财产不只是表示对不动产之类的东西的占有,而且也表示对感性世界的自由行动的权利。”因此,自由权当属于财产之一,我们所认为的人身权的生存权,他也认为是财产权,是因为“能够生存是一切人的绝对的,不可转让的财产。”

11、广义财产(刘禹)

即patrimony(财团) ,不仅仅包括狭义的积极财产property,还包括消极财产。其中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有三种可能的关系:(1)积极财产大于消极财产;(2)二者相等;(3)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第三种情形证明了“无财产或少财产者也有人格”的命题,类似于银行账号中没有钱但户头仍存在。

12、广义财产(任晓)

patrimoine,肇始自法国学者夏尔·奥布里和夏尔·劳。据称广义财产之外延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且在时间的广度上是流动的,故译作财团亦不为过。我认为财产本身是静止的、绝对的,而所谓广义财产或曰财团是流动且相对的,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不断流变并统一于财团,故称广义财产为主体承受财产的资格。此资格系人格之一端而非人格本身,因而并不足以支撑无财产即五人格或穷汉无人格之推论。

13、男性流产(陈泽君)

是一种因女性使用诈术(例如在安全套上扎个洞)而致使自己怀孕,男性拒绝当父亲的一种权利。作为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即妻子生育权与丈夫不生育权的冲突,是男权运动者推动的一个概念。它在著名的判例Davis v. Davis案中得到了体现与运用。

14、男性流产(任晓)

男性流产既男性对生育权之选择。当男性无意与伴侣结成家庭,无意养育子嗣,无意承担身为父亲的家庭、社会重责而女方违反协议擅自怀孕时,男方有无要求其流产或要求保留孩子然由需他人收养等权利?这便是男性流产所需解决之问题。密西根州男子麦特诉其女友罗拉一案便是男性流产现实存在之佐证。

二、简述题部分

1、论地方论与法学阶梯体系的关联(赖真)

答:法学阶梯体系又称三编制体系,由人、物、讼三部分构成。这一体系来自罗马修辞学中的地方论。地方是可以从中取得论据的场所。

帝政时期的修辞学家昆体良在其《演说书阶梯》中首先把地方分为人的地方和关于物的地方,后者最重要的地方是行为。在拉丁文中,“行为”与“诉讼”是一个词,所以,在昆体良的《演说术阶梯》中,已包含人物讼的体系。

盖尤斯是一个修辞学校中的法学教授,他把修辞学中的套路引入法学,创立三编制,其《法学阶梯》把民法的材料整成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由于法学阶梯体系对地方论的继承和发展关系,也因此有了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诞生,采用的编排层次设计的理论渊源,正是来自于三编制体系结构,得以让世人知晓绿色民法典之精髓。

 

三、论述题部分

1、Property与privacy比较谈。(张卉婕)

Property指财产,Privacy是指私生活。广义的财产包括了财物、行为和知识产权等,对于私生活的定义有较多的理论,如美国法学家斯提芬·芒泽就将其定义为“人对自己身体享有的有限的财产权。”为私生活统一定义的尝试略显徒劳,且由于财产分类总是和一定的时代背景有关,在现代社会Property和Privacy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

财产是一束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物,从本质上来说,财产权是一种自由权:财产权在每个私人组织的活动旁边画了一个圈,在圈内所有人拥有较之在没有这个圈的的情况下更大的自由;在圈外,他必须解释或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及权威,财产创造了一个在其内多数人必须服从所有人的空间。财产权的这一属性都为私生活所分享。

同时,二者的相同点还在于:(1)都确定了一个他人未经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入侵个人主权的领域,这个领域的范围都由立法者确定,是纵向赋予的;横向上,每个人都拥有财产和私生活,尽管数量上有所差别。(2)Property和Privacy都可以为其所有人处分,表现为个人可以买卖、出租自己的财产,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私生活权,如赠与他人自己的器官等;二者在使用上也有有所限制,前者表现为所有权的行使受用益物权的限制,后者表现为任何人不得自卖为奴等,在私生活权上的限制比财产权方面的限制更为严厉。

Property和Privacy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财产权是对物件的主权,私生活权是对自身的主权,确定了一个自我控制的空间,一个对自身事项的决策权领域,在该空间内个人排除他人的干涉。财产可以分为普通财产和身体财产,私生活与财产的模糊地带就在于其与身体财产的区分,区分时往往要考虑以下原则:(1)作为整体的人的身体是私生活,作为部分的人的身体是财产;(2)供体活着的时候身体往往是私生活,死后身体多为财产;(3)在人身关系中的人的身体是私生活,在客体关系中的人的身体为财产。

从对象论的角度,私生活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从人的概念中分化出来的,表明人与财产的二分法在现代社会已不够用,需要私生活这一概念加以调整,典型案例如精液盗取案等。因此,“人-物”两分的调整对象理论在未来社会有可能需要修改为“人-私生活-物”。

从认识论的角度,立法者无法预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医疗技术的提高带来的“器官移植”、“配子”等法律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立法规制。

2、Property与Privacy的比较谈。(杨毅)

答:Property指代的是财产权,财产权不是一束权利而是一种自由权,财产权在每个私人和组织的活动旁边画了一个圈。在圈内,所有人拥有较之在没有这个圈的情况下更大的自由。在圈外,他必须解释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在圈内,国家必须证明干涉的正当性。因此,财产创造了一个在其内多数人必须服从所有人的空间。

Privacy指代私生活权,是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对私人生活的处分权,是某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并排除他人干预的人格利益的集合,包括人身私生活权和关系私生活权。

Property与Privacy都在圈内享有圈外所没有的的自由。在该领域,他人未经本人同意或没有其他充足的正当理由不得侵入的个人主权空间。

Property与Privacy的区别在于:

privacy不同于财产的传统形式,它不是对物件的主权,而是对自身的主权;

privacy侧重于自我控制的空间,是一个人对自身事项的决策领域;

property的排他性针对私人与国家,而privacy只针对私人。

3、Property与privacy比较谈(周杰)

答:property是指财产权,privacy乃指私生活权。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前者基于财产而定,后者基于人自身而享有。

property所指的财产权要求他人不得侵犯,因此可以说财产权除了表明对财产的所有外,本质上是一种自由权,即财产权在每个私人和组织活动旁都划定一个圈。在圈内,所有人拥有较之没有在这个圈内的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在圈外,所有人必须解释或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并证明其权威。圈内他是主人,国家必须解释干涉的正当性。因此财产创造了一个在其内多数人必须服从所有人的空间。美国学者莱希在《新财产》一书中对于财产权的本质做了类似的描述。

Privacy所指私生活权同样要求划定一个范围。在范围内,主体享有私生活的自由,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在此范围之外要受到他人或者国家规则的约束。主体在所划定范围内外所享有的自由有所不同。

可见私生活权的一些属性,财产权也具有。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然而,这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生活权确定了一个他人未经本人同意或没有其他充足理由不得不侵入的个人领域。不同于传统形式的是,它不是对物的主权,而是对自身的主权。奥提兹认为:“私生活权确定了一个自我控制的空间,一个对自身事项决定权领域,在该空间内个人当然能排除他人干涉。”可见财产权是基于物的所有而排除他人干涉,所有的物越多,财产权所划定的范围就越大,自由度越广;而私生活权基于自身而排除他人干涉,其划定范围是一定的,不可随意的扩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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