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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秋季学期研究生罗马私法单题模范卷

 

3、论万民法不是国际法( 徐婧)

 

答:万民法乃诸法中具备共性之处的集中体现。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私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之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是于14世纪经School of Salamanca改造后方才出现的。罗马法中具备现代意义的国际法地位的是随军祭祀法、战争法。

(一)万民法不是国际法的历史佐证

(1)一般认为万民法的属于是西塞罗创造的,但是更精细的研究表明该词可能是西塞罗的解放自由人提罗创造的。

(2)提罗所言的“万民法”是与自然法相类的法律,他们共同与制定法构成对立,对人的要求比制定法宽松。

(3)西塞罗乃是最多使用万民法该词的人,其赋予该词的涵义均与国际法无关。其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相当于人类共同生活的规则。

(4)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认为有两种万民法:民族际法与共同法,前者即国际法。国际法的概念源自苏亚雷斯的型构。

(5)后来,经过边沁的术语发明与迪蒙的翻译,始有“国际公法”的概念。

(二)万民法不是国际法的理论分析

(1)国际法最早起源于民族国家成立时,明显区别于万民法,“每个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不等于“每个国家为自己制定的法”。

(2)国际法是国家间的协议,而万民法是内国法,是内国人民制定的,不过是各国内国制定的法律中彼此相同的部分。

综上所述,万民法不是国际法。

 

3、论万民法不是国际法(马磊)

万民法概述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将万民法称为“自然理性在所有的人中制定的法,它被完全一致地保留在所有的人民中,并被称作万民法,与所有的民族使用的法同义”(参见I.1,2,1.)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区分为乌尔比安第一次所提出,它指出其为神祇所创造可适用于一切人之不成文的法律,它是人们所使用的为所有的人共有的法。即万民法是各国法律中共同的东西,被称作各国法律的公因式即共同的部分。由之可以看出,它具有普遍性,在市民法和自然法之间。

正是由于万民法之“人类共同的法”的概念所映射出的含义,使人们很容易认为万民法是国际法的鼻祖。然而,其是否为国际法呢,需要我们讨论之。

关于万民法与国际法之关系的学说考

西塞罗在其作品中对“万民法”一词之使用是不包括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含义的,但是其所使用之“共同法”的概念所能够概括出他对于“万民法”一词的各种使用。此共同法只是一个理念,它并无自身的存在,它存在于各个国家自己的市民法之中,而同各国进行比较法分析可以归纳出这样的共同法来。由此观之,我们可以说“万民法”之概念是由于西塞罗时代罗马人通过扩张或贸易接触的外国人多,而通过比较所面对的“万法”得出的成果。

中世纪之学者在引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之“万民法”定义时公然对其进行了篡改,将其中之主体“个人”改为“国家”。从而导致人们以为万民法就是国际法。而中世纪西班牙学者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则认为存在两种万民法,第一种是应在所有的人民和各种各样的民族之间遵从的法,而第二种则是在单个的城邦和王国内部遵守的法。此语型构民族际法与诸民族内部的法区分,前者为国际法,而后者为共同法。

关于国际法一词的来源,一般认为其来自于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他在其中使用了“international law”这一术语。其友人在将其作品翻译法文时,参考苏亚雷斯的说法,加了“publico”的说法,形成了国际公法的概念并为学界所接受。

我国学者徐国栋教授认为,万民法显然不是国家法。理由有两个。首先,“每个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不等于“每个国家为自己制定的法”,而国际法最早起源于民族国家成立时,而那已是16世纪的事情了。其次,国际法是国家间的协议,而万民法是内国法,是内国人民制定的,不过是各国制定的法律中彼此相同的部分,如各国法律都对杀人这样的犯罪处以严重的刑罚,但我们却不能说这种规定是国际法。

三.结论

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万民法是由各内国制定的,而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协议。从起源来看,万民法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存在,而国际法之出现则是在民族国家逐渐出现时才慢慢产生的。而从调整对象来看,万民法不仅适用于内国人民间,亦适用内国人与外邦人,而国际法则仅适用于国家之间或不同民族间。因此,结合以上各种学说与论述,我们可以从二者之制定主体,不同起源,不同的调整对象来说,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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