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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秋季学期研究生民法哲学单题模范卷
二、简答
1、论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 (李梦溪)
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旨在针对各国妇女面临的问题制定战略目标和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行动纲领》在第201条和第202条明确地提出了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要求,并旗帜鲜明地倡导和标榜性别平等的观点。不少国家为了落实《行动纲领》,设立了性别平等部或类似机构,是北京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的“教父”和“先驱”。
作为《行动纲领》的原产地,中国尚无“性别平等部”,但有其他途径保障性别平等。例如“无知少女”政策,维持了一定的女性官员比例。但是对于我国而言,落实《行动纲领》设立性别平等部是有必要的,可以通过此部门协调各部的涉性别决策,评估、调整涉性别决策并作性别预算,为男女平等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论述
1、平等原则面临的挑战 (刘春)
1、(1)平等原则实现的空想性:由于自然人之间受年龄、财富、智力等自然身份的影响,要说自然人生来平等本身就是一句空话。尽管自由身份、宗教身份导致的不平等在当代已经消失殆尽,但诸如中国城乡居民地位不平等依然存在。而市民身份废除的无法实现也使平等受到诟病,如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就不能受到同等待遇,而在家庭身份中男女体力差异、父子体力、智力差异也使男女平等、亲自平等不可能存在。因此而言,普世的平等具有空想性,是一种对法律公众的欺骗,粗暴地通过法律规定来追求平等反而毫无意义,硬性追求会导致当局放弃一种重要的规训手段,得不偿失。
(2)强行贯彻平等原则会打破论功行赏、论罪行罚原则。此原则要求不能让人人平等。此处不平等体现为名誉的负身份,而利用名誉身份来治理社会早在罗马时期便得到适用,当局者利用其导致受罚者人格不完整,受奖励者人格大与他人。而即便是在我国宣称“平等主体”的民法体系中,亦有立法规定了“失权”以剥夺部分人的权利能力,如《公司法》147条规定等。而一旦对“失权”予以适用,平等原则就受到了破坏。所以即便是在宣称“平等主体”的我国,同时也对“平等原则”在某些问题上绕而避之,令人们在有些法律面前并不平等。
(3)难以消弭的贫富差距是对平等原则的巨大冲击。在我国贫富差距尤为巨大的今天,贫富造成的不平等愈加引人注意。然而不同的思想斗争结果是接受这种不平等。毕竟,与种族、年龄、性别相比,财富是深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当事人只要努力就可致富,故立法者无须通过自己的干预让每个人成为富人,若强行追求之,可能会出现历史上有过的均贫富的农民起义悲剧。
综上,在当今社会,本就存在一些自然的不平等,还存在一些立法者无法追求的不平等,在这些问题上,强行追求平等原则反而有害。
2、中国民法对象之我见 (刘春)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句早已背熟且被浸淫四年之久的话从未引起过我的怀疑,更别说思考立法中的平等主体到底是否平等,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位置为何财产关系在前,这是否有所不妥这等问题了,直到我接受了《民法哲学》这堂课。在这堂课上,我们学到的东西完全是一种颠覆性的知识,中国民法对象为何?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早已有了不同的答案。
而关于民法的对象这一问题,早就有各种学说是我们之前完全不知的。如由盖尤斯首创的“平行线说”,将民法对象分为了人法、物法、诉讼法,也就是“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而诉讼法是程序法上的内容,此处不表。“平行线说”历经各种法学家修改发展而有了不少变体,诸如后期的不对称平行线说,显然与其具有莫大的联系,而我国现采的即是不对称平行线说。
十字架说抛开了平行线说对民法是私法的限定,开创室地采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交叉结构,由萨维尼首创,强调法律调整人本身和法律关系,其中人,即国家对人的确立,具有明显的纵向关系,而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如亲子关系,财产关系中债关系中的责任之债,亦明显具有家父-孩子、国家-个人之类的纵向关系。
折扇骨说则避免了内涵式定义,采用外延描述方式直接列举了民法的对象。
而对于我国新时代民法的对象问题,理应与国际现最先进的对象理论接近,民法中涉及国家对主体的确定及各主体之间不平等的自然状态早已打破民法是私法的结论。因此,站在民法乃公司混合的性质之上,民法应兼具确定和调整功能,而新人文主义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导致民法对物也应有所分类并确立。因此,民法首先需要确定人和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而对于人之间的关系可采用折扇骨说,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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