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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法学施教杂忆——代序言
阿尔多·贝特鲁奇
接受我亲爱的朋友和同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所长徐国栋教授的邀请为我的文集写一个序言,对我是一个莫大的荣耀,该文集将收录我自1993年到2013年在中国大学举办的讲座和开的课的讲稿。但此等邀请也同时让我颇为尴尬,因为自吹自擂并非我的习惯,对上述讲稿中我表达的观念的正确与牢固与否的裁判权属于读者或听众。所以,在这个序言里,我只限于回顾我的不同阶段的中国经历,此等经历不论在专业方面还是在人脉方面都极为丰富并富有意义, 且不涉及对在本书中出版的我的这些讲稿的评价。
尽管从1989年以来,我就作为罗马第二大学的讲师在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的指导下开始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同事们合作,但我的第一次中国行(不仅仅是学术性的)不过发生在1993年4月,其时也,我被安排为法大的法科学生开一门30课时的罗马私法课,同时在中国首都的其他大学办几个讲座。我的北京行被延长到6个星期,每两周授课3课时。尽管这第一次中国行过去了20年,今天我仍记忆犹新,并引起我的怀念:我在处在校园中的留学生楼的生活、在课中和课后与学生的持续的接触,因为他们住的几个楼离我的住处近、他们对就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讲授的“新”材料的热心,此等材料我们不久就直接从拉丁文译成中文了、法大的年轻同事在我的教学过程中必然不时遇到的把专业术语从意大利语翻译为中文的困难,此时,第三者语言(例如英语)都一点起不到帮助作用、众多的法大的从未出过国的老师对意大利学术界的好奇心,他们经常把这个学界与美国学界等同,正犹如他们把西方世界看作一个统一的集团。
我1993年的北京行记忆也针对当时北京的学院外生活:成千上万的自行车汇成的洪流与极少的汽车之比、既往王朝的宏伟遗迹、靠近紫禁城的众多古老居民区、首批大商场(例如三环路边上的燕莎商场)的羞羞答答的开张、骑自行车或坐公交车去大众市场或商店的快乐、像一个平常北京人一样逛公园并下馆子的快乐,一言以蔽之,我曾试图融入式地生活在北京社会中,而不是像一个参团的旅游者一样处在这个社会的外面。
由于我的第一次讲学行效果不错(这是中国同事的看法),我在接下来的连续3年(1994、1995和1996年)都被邀在法大复讲罗马私法课程,每次持续5周,并在北京的其他大学开一些讲座。那些年引起受罗马法吸引的中国教授和学生的讲题有:罗马商法、普通法体制与罗马法传统的异同、把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文本翻译为中文时遇到的概念问题和术语问题。这个讲题的清单可以解释我发表于本书中的那个时期的讲稿涉及的主题。
1994年,又发生了一件我个人在中国的学术生涯中的一件大事:“第一届罗马法、中国法、中国未来民法典国际大会”在北京举行。也就是在这个场合,我关于这个大会的组织活动、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的记忆开始与我个人的记忆混合起来,涌上心头的是仅仅在三周完成的大量准备工作,其间挑灯夜战、对形形色色的论文的冗长的讨论、与意大利在北京的如此不同且封闭的外交界的接触,由于其“光荣孤立”,它与包围它的现实相距甚远、政治家和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官的与会,由于他们的与会,一些会议规则变得严格、与在外省教书的中国的罗马法大佬(例如周枏)和希望深化自己的罗马法知识的年轻教师(其中有老徐)的相识、豪华的晚宴和所上菜肴的奢侈、会议地点的奢华(在友谊宾馆举办),以及所有这些与周围的百姓居住的胡同的对比,等等。
这样的经历除了给我机会成为以后的中国的罗马法大会稳定的参与者(这点我马上就要讲到)外,还让我有可能在中国对罗马法有兴趣的年轻教师间建立起人脉,这样我就走出了北京的学术圈子。事实证明,这对于我后来的学术合作关系的发展非常有用。
事实上,我在意大利赢得副教授(1998)和正教授考试(2000)后,我的单位变成了比萨大学法律系,它也是我最终的单位,我要在其中、在新的学术岗位上重拾我与中国的罗马法学者间的关系。
离开罗马,一方面我愿意开拓与已在罗马二大进行的中意学术合作(对于此等合作,我继续支持了几年,尤其在翻译罗马法原始文献为中文方面)平行的、补充性的新途径,另一方面,我感到有必要扩展我在中国的授课和讲座的主题,而开设为法大的学生开设过的那样的初级的罗马私法课程的必要性减少了,现在这些课程已由法大在意大利受教的青年教师卓有成效地讲授。
与老徐的友谊在我应对新现实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我在罗马即有机会与他合作约两年(1995-1997年)之久,那是在1994年我与他相识于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大会之后。他对罗马法所有领域的广泛兴趣和深刻的智识好奇心是一部真正的发动机,它推动我建立与北京以外的大学(对于此等大学,在认识老徐前只偶然地造访过它们)的持久的关系,同时,它也推动我为中国的公众讲授更多样的主题。
首先必须说到的是比萨大学法律系与地处武汉的中南政法大学(后来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的合作协议,它是由当时在该校教书的老徐推动的,我于1997年首访该校。拜这个从2000到2008年有效的协议之赐,我三次被邀在中南授课和讲座,它们分别发生在1999年、2001年和2005年,最后一回,有两位比萨大学的同事与我同行。
这一新的合作也影响了讲题,它们已从罗马法自身扩展到了它对尔后的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同时聚焦于在民事关系中契约相对于身份的优先地位,也涉及到了从古罗马的市民法出发,如何发展出现代的民法概念的问题。还涉及到宗教与法的关系,以及罗马法的原则在统一前意大利诸小国的民法典制定中发挥的作用,等等。
自然,在学术面之外,我不能对我造访武汉城对我的人脉方面的影响不置一言。难以忘怀的是第一次造访该城。那是在1997年,其时也,三峡大坝尚未建成,我在3天多的长江船客生活后于深夜到达——我至今记得船停各港乘客上下的熙攘——在凌晨3点到达武汉港。出租车司机揽客声喧喧嚷嚷,我一开头就失去了方向,薛军(他后来也成为我的朋友和学界同事,先是在武汉,后是在北京)举着一块写着我的名字的牌子出现救了我、在快黎明时进入校园、武汉与长江的壮伟、南方中国人的生活,他们的市场、商店迥异于北京的对应物,它们尚未被标准化、外国公使馆的老旧建筑,周围的居民区也保留下来、亭子、佛庙,等等。
尔后,我几乎规律性地来武汉,直到协议失效。这些造访让我实实在在地看到了武汉的深刻变化,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变化成了中国省会城市的存在特征。每来一次,中南的校园在我看来就大了一些——因为增加了新楼(图书馆、教学楼、学生宿舍、办公楼),并且美了一些——因为纳入了一些湖泊和旁边的绿地。从纵的角度看,武汉市中心因为建造了十多个摩天大楼大大地长高了、数不清的新商业中心、商店和饭店开张,与此同时,第一次来时我造访的店铺和一些传统的市场差不多完全消失了。一言以蔽之,我有幸“直接”生活在“中国虎”的成功中!
从2001年起及尔后,我开始与厦门大学法学院紧密合作,因为老徐已调到了厦门并在那里建立了罗马法研究所,创办了《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年刊。由此,我得以多次(除了2001年的那次外,还有3次,分别发生在2004年、2008年和2012年)为厦大的师生开讲座,讲题是广泛的,涉及到罗马公法、拜占庭法及其在欧洲法律传统中的地位、新的属于罗马法传统的民法典(即《巴西新民法典》),但并未忽视广义商法的主题,例如对罗马银行法的介绍和对罗马法保护与企业主(negotiatores)打交道的订约人制度的起源的探讨。这些工作为2013年5月在厦大法学院与比萨大学法律系之间订立合作协议打下了有利的基础,该协议旨在促进进一步的更大的合作成果产生。
在厦门,我也有机会亲历这个总是对来往商船开放的海港城市的生活。 除了在我的每一次来厦都会看到的快速增长的经济发展的表征(摩天大楼、未来派的公路和桥梁、商业中心、高铁)外,叫我惊异的是这个城市的异国情调和古迹,后者在西方人的想象中,当属于“旧”中国。很难解释我在厦门曾有过的并总是有的统觉,那是我在欣赏参差不齐的海岸、无尽的带着海湾和塞满各种船舶的港口的小岛和大岛时所感受到的,那也是我在起颜色不怎么吸引人(通常是褐色,即使在未污染的地方也是如此)、但温热多鱼且来潮规律的海中游泳时所感受到的,在我散步于校园或长满热带植物的海滩时,或步行于遗有一些外国公使馆、不许机动车通行的鼓浪屿的小径时,当我享受临近厦大的南普陀寺的宁静以及僧人的祈祷、钟声和香烟时,我也有那样的统觉。难以避免地我会想到,在这个地方,百年前或150年前的人们该怎样生活?他们对当时到达的外国人该有什么印象?
回到我在中国教学的主题上来。进一步的介绍要指向对物权法领域的固有主题的深化,尤其是对罗马人利用城乡土地的经验的探讨。就这一方面,我在武汉开其端。2007年,中国在经过漫长和磨人的准备颁布《物权法》后,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此等讨论在制定该法的过程中就绵绵不绝,它们催生了我再次探讨罗马物权法的冲动。事实上,这一领域在另外三次“罗马法、中国法(传统与现代)国际大会”中都有一个组加以探讨。这三次大会在我上文提到的1994年大会(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后,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10年在北京举行。
最后要介绍的是本书收录文章涉及的一系列不跟时的主题,例如现代意大利刑法和刑诉法的罗马法基础、债务人的保证人,它们是我两次特别性质的教学活动的成果:它们是专门举办的内部课程,一次发生在2002年,授课对象是中国的检察官;另一次发生在2010年,授课对象是中国的青年罗马法教师。
我希望如上所述能向宽容的读者解释清楚本书收录的文章的主题为何如此驳杂,为何在不涉及罗马法及其多种多样的表现的研究的主题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的逻辑主线。为深化中意之间的对话作出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贡献,以加深我们彼此间的理解,仍然是我的希望。
阿尔多·贝特鲁奇
2013年9月2日于比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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