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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新版译后记
薛军
这本即将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下简称埃民)建立在对先前译本全面修订的基础之上。10多年前,在翻译和出版埃民时,我没有想到这个民法典的汉语译本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也没有想到她还有修订再版的机会。
埃民的出版是我的导师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翻译、研究和编纂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始这项译事的时候,我还在徐师门下读研究生,译著出版的时候,我已经在罗马师从斯奇巴尼教授攻读博士学位。当时我强烈地感受到,只有徐师那样的胸襟和气概,才会决定翻译出版一个在我们看来属于绝对不发达国家的民法典。虽然徐师为此书专门撰写的序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产物》对埃民的学术价值和参考意义,进行了热情洋溢的阐述(感谢徐师的慷慨允诺,在新版中仍然保留他的这一序言),我当时对这一法典在中国的命运还是不感到乐观。但事实证明,徐师的判断是对的。中国民法学界认识到这部民法典的特殊性,并且以积极的态度阅读、研究和借鉴其内容。在后来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埃民所提供的规范模式引发了民法学界高度关注。在具有官方色彩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汇编资料中,列举参考条文时,多次提到埃民的规定。这一切让我这个译者感到相当自豪,感觉自己做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我们的民事立法还在继续。根据权威民法学者的看法,我们应该制定单独的人格权法。我期待着埃民中丰富而且先进的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继续得到重视,继续发挥其影响。
不仅在立法中得到关注,民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对这部民法典褒扬有加。甚至有重要民法学者在给法官授课时,明确建议法官们购备一本在案头,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随时查阅,汲取比较法意义上的灵感和思路。可以预见,埃民在中国民法学建立自己的解释论体系,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还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这也是本书修订再版的最主要的理由。
毫无疑问,埃民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与其独特的背景存在密切联系。记得在最初出版此书的时候,我曾经向徐师提议,是否可以在封面加上“勒内·达维德著”的字样。后来考虑到这毕竟是一部得到正式颁布的民法典,而且作为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典一直是由少数几个学者,甚至有时就是一个人编纂的。别人那里都没有标明谁是作者,这里也就只能沿袭惯例了。但无论如何,落户于埃塞俄比亚的这部民法典,从学术脉络上看,其实内嵌在欧洲民法理论和制度传统中,是欧洲的比较法学家的手笔,是一部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的民法典。
在这里,我不准备在法社会学意义上去讨论这部民法典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国情、语境之类的概念在当下中国,正在遭受严重的误用和滥用,成为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固步自封,拒绝进步和愚民的借口。虽然各国民法的具体制度构造可能不同,而且也应该丰富多彩,但我坚信,世界各国的民法应该存在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精神内涵。无论是非洲的埃塞俄比亚,还是亚洲的中国,要取得真正的进步和为国民提供幸福安宁的生活秩序,就必须对“理想型”的民法典保持不懈的追求。在这一方面,我们没有任何资格去嘲笑这个非洲国家对于法治现代化的追求。想一想吧,1960年,他们正在认真地引入这部先进的民法典,而我们当年又在做什么呢?2013年的今天,我们自己在理念上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上又取得了多少实质性进步呢?望着窗外厚重的雾霾以及近乎爆表的空气污染指数,我觉得我们的路还很长很长。
值得一提的是,我曾经在一个没有正式出版过的文章中提到,有人将埃民评价为“比较法学家的乐事,非洲人的恶梦”。徐师在序言中援用了这个说法。这些年来,我一直确信我的确从某篇文章中看到了这句话,也一直在回忆这句话的出处。在写这个译后记时,终于找到了原话的出处(石泰峰:《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第23页)。很遗憾的是,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注明这句话的来源,因此我无法去进一步考证说出这句话的人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希望有机会去处于非洲之巅的这个国家,问一问他们的国民,这部民法典究竟给他们带来了什么恶梦。抑或相反,他们的恶梦恰恰在于背离了当年对于法治现代化,对于通过民法典来奠定社会生活基本法律秩序的追求。我想,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问题的答案不难猜到。
薛军
2013年11月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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