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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单题模范卷
一、名词解释
1、不能条件
(1)不能有物理不能和法律不能,后者就是违背善良风俗的条件。(2)遗嘱中的不能条件视为未写。(3)口头之债中的隐含期限,也就是表面上看无期限,但要求做的事情需要一定的时间完成所意味的期限,若不可能完成也视为不能,此等期限只能使合同无效。(4)不能条件的例子有以事理之性质为不能的条件,例如以手指触天空和虚假的条件等。
(方丽平)
2、默示遗产信托
是指即将无遗嘱而死的人对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说将遗产转交给另外的人的一种处理死后遗产的方式。虽然没有明确地作出遗产信托的表示,但是法官将其理解为遗产信托的,是为默示遗产信托。
(周峰)
4、拟制的婚姻
该制度源于罗马法开创的婚姻诚信制度,由教会法立法者建立。指一个在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诚信缔结了此等婚姻为了诚信方或子女的利益保留婚姻在撤销判决前的效力,甚至在某些方面保留婚姻在判决后的效力。
(黄著馨)
二、简述题
2、论I.1,1,4中Publicum ius est, quod ad statum rei Romanae spectat一语的正确翻译。
答:这一句涉及到公法的定义还是宪法的定义问题。可译为公法是关系到罗马人的公共事务之体制的法律。
2-3世纪的乌尔比安在D.1,1,1,2中的一个文本中说:“公法是有关罗马宪法的法律;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律”,它在人们不了解拉丁文中表示宪法的术语的条件下一直被误译,乌尔比安用rei romanae status表示宪法,彭波尼用rei publicae status表示宪法,publicus是人民的形容词,romanus是罗马人民的形容词,后者更具体些。乌尔比安上述文本讲的是宪法与私法之分,他把宪法等同于公法,他理解的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大,宪法是公法之全部。
(刘璐)
三、论述
1、罗马法与商品经济的关联否定论。
答:流行学说认为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债法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法与商品交换关系最紧,但本书关于债法的题(不包括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只有17个,占总题数的17.3%,低于继承法的分量;其他优士丁尼法典编纂成果中债法所占总数的比例也大致相同。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罗马法中的债法是不是比继承法更发达?对于罗马法与商品经济的关联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对其进行了反驳:
(1)摩西·芬利认为“古代社会并无作为巨大的由相互依赖的市场构成的板块意义上的经济体系”,现代经济学产生的三大前提罗马都不具备:①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此前(包括罗马)的经济学不过是家政学;②以统治阶级不贱视经济活动为条件,把追求财富看做成功的标志,这一点在文艺复兴之后才完成;③假定所有人都是劳动者,即要求统治者也是劳动者。古罗马因为不具备这三点而没有现代经济学,因而罗马法也就与商品经济无关。
(2)彼得·特明认为古罗马的市场经济以先进的农业经济,而非以工业化生产为基础。但他反驳芬利的观点,认为“早期罗马帝国并无初级经济教科书上写的那种市场经济,但它有一种可在其他先进的农业经济中看到的市场经济。”
综上所述,我国原先所持的“发达的商品经济决定了发达的罗马法”的观点应当予以修正和改写。
(沈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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