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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研究生民法哲学考试单题模范卷

 

 

一、名词解释

1、物文主义(张苒)

物文主义由西塞罗开创,它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财产关系,来保证民法的私法性,以期达到民法调整的诸种社会关系能统一在平等的基点上。这种忽视“人”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与立法实践遭到以徐国栋为首的新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否定,同时它追求的严格划分公私法的理想也无太大意义。

 

7、认识人性 (黄梅艳)

人性论包括认识人性论和伦理人性论,前者属认识能力,后者属道德实践能力,人们通常理解的人性论为后者。两种人性论是可以贯通的,白板说是共用的假说,经过行为经济学家的努力,伦理人性论与认识人性论之间的界限被打通,把人性论变成了一个认识论问题。

 

9、气候正义(张苒)

气候正义是希望通过建立气候法院,以法律正义的方式来评估全球领导人、经济模式及资本主义制度是否有利于气候健康发展,该观点是为了保护全球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符合绿色原则。

 

三、论述题

1、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统一(汪磊)

答:第一,诚信原则应该包括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方面。就主观诚信而言,它是一种“勿害他人”的内心状态,可以表现为不知,也可以表现为错误或确信;就客观诚信而言,它是指客观上诚实生活的行为,也即“勿害他人”甚至有益于他人的行为。两种诚信可以在“勿害他人”的戒条下统一起来。

第二,最早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结合和统一起来的历史人物是古罗马法学家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他打造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诚信理论,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合为一炉。

第三,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具有共同的哲学理论基础。斯多亚哲学是统一两种诚信原则的哲学基础。因为斯多亚哲学的善恶观是精神主义和非快乐主义的,所以诚信行为被认为是舍利取义或舍乐取义的。按照斯多亚哲学,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都是因为克己利人的性质成为善的。反之,主观恶信和客观恶信都是因为损人利己成为恶的。故立法者对于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态度具有一致性,即赋予两种诚信法律规范为奖励性规范,对两种诚信行为都给与立法上的优待。

第四,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具有统一的法律理论基础。徐国栋教授认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上位概念“信”可以解释为对社会契约论的遵守或信守。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法学理论上解释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最通行理论,该理论的奠基者是伊壁鸠鲁,还有吕哥弗隆等发展者,二者都认为社会契约论中包含了“勿害他人”的字样,即两种诚信的基点。此外,关于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统一还有其他学说,如雨果·多诺的“说话算数”、伦理共同说、忠诚与诚实说等。

总之,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具有统一的哲学基础以及理论基础,诚信原则虽然在威希特与布农斯论战后因为翻译上的错误而分裂,但是这种分裂的状态较多地存在于德国法及受其影响的国家。对于拉丁法族国家而言仍然沿袭着两种诚信统一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统一性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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