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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2日本科生罗马私法试卷(A)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信用委任; 2 .相当给付之诉;3 .公寓楼;4 .胎儿保佐; 5 .家父。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法学阶梯》中的破产制度 2 .论租赁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论罗马侵权法的体系
2.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斯多亚哲学体现(列举并分析4项以上)
四、文本改法条(也就是把教材性的说明改成立法者命令式的条文,去掉论证性的内容,保留命令性的内容,20分)
I.2,1,12。因此,野兽、鸟类、鱼类,换言之,一切出自大地、海洋、天空的动物,一旦被某人捉住,它们立即按万民法成为他的。事实上,先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物,根据自然理性,被给予先占者。某人是在自己的还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捕获野兽或飞禽,也并无区别。显然,为打猎或捕鸟进入他人土地的人,可以为所有人--如果他远远看见的话--禁止进入。而你捕获的任何这些动物,只要它们受制于你的监禁,即被认为是你的。但在它们从你的监禁中逃脱并恢复其天然自由的情况下,它们停止是你的,重新成为先占者的。而恢复天然自由,被理解为它们已从你的视野中逃脱,或虽然仍在你的视线之内,但难以追赶它们的情况。
I.2,1,13。或问:如果野兽被重伤到能被抓住,它是否被认为立即成为你的财产?有些人决定:它立即成为你的财产,只要你在追赶它,它就被认为是你的。如果你停止追赶,它停止是你的财产,重新成为先占者的。其他人认为:除非你捉住了它,它不是你的财产。朕确认了后一种意见,因为经常发生许多使你抓不到它的事情。
I.2,1,14。蜜蜂也天性为野物。因此,在你的树上定居的蜜蜂,在被你装入蜂箱之前,同在你的树上筑巢的鸟一样,不被认为是你的。因此,如果他人将之装入蜂箱,他就是其所有人。蜜蜂已作成的蜂房,任何人都可摘走。显然,在蜂房未被触动的情况下,如果你远远看到某人进入你的土地,你可依法禁止他进入。从你的蜂箱中飞出的蜂群,只要它仍在你的视线之内,也不难追赶它,便被认为是你的。否则,便成为先占者的。
I.2,1,15。孔雀和鸽子天性为野物。它们惯于飞出又飞回的事实,无关紧要。事实上,显然具有野性的蜜蜂也做同样的事。某些人也拥有经常到森林中去并返回的鹿,对这些鹿,也无人否认它们具有野性。然而,对这些惯于经常出去又回来的动物,这样的规则得到赞成:只要它们具有返回的意图,它们便被认为是你的。事实上,如果它们停止具有返回的意图,它们也停止是你的,而成为先占者的。而在它们丧失了返回的习性的情况下,它们被认为停止了具有返回的意图。
I.2,1,16。鸡和鹅天性非野物,从有我们称之为野鸡的不同的鸡的事实,同样,从有我们呼之为野鹅的不同的鹅的事实,我们可明白此点。因此,如果你的鸡或你的鹅由于某种意外事件受惊吓飞走,就算它们逃出了你的视线,但不论它们在什么地方,它们被认为是你的。以获利的企图占有这些动物的人,被认为实施了盗窃。
I.2,1,17。同样,我们从敌人掳获的物,立即按万民法成为我们的。确实,甚至自由人也被夺为我们的奴隶。但他们如果从我们的权力下逃脱并回到他们自己人中去,他们恢复先前的身份。
I.2,1,18。同样,在海岸上发现的宝石、美玉和其他物,立即按自然法成为发现者的。
I.2,1,19。同样,由受制于你的所有权的动物所生的物,根据同样的法,由你取得。
I.2,1,20。此外,河流通过淤积增加于你的土地的土壤,根据万民法,为你取得。而淤积是一种看不见的增长。而通过淤积的增加被认为是逐渐进行的增加,你不能察觉在每一时刻增加了多少。
I.2,1,21。如果河流的强力卷走了你土地的某一部分,并把它赶到了邻人的土地,显然它仍然是你的。当然,如果时间长了,它已固定在邻人的土地上,它随身带过去的树木已扎根在该土地上,从这时起,它被认为已由邻人的土地取得。
I.2,1,22。在海中生成的岛屿--这是少有发生的情况--成为先占者的,事实上,它被认为不属于任何人。但在河中生成岛屿--这是常发生的情况--如果它确实处在河流的中间部分,由在河的两边占有靠近河岸之土地的人,按各人面对河岸土地的宽度的比例共有。如果它离两岸中的一岸更近,它只是占有此岸的邻近河岸土地的人的。如果河流在某一段分叉,然后在下游汇合,把某人的土地变成岛屿的形状,土地仍属于其曾前的所有人。
I.2,1,23。如果河流完全抛开自然河床,开始流入另一地区,先前的河床确实属于占有邻近其河岸之土地者,不消说,要按各人邻近河岸土地之宽度的比例,而新河床开始取得河流本身的法律地位,换言之,成为公共的。如果在某些时间后,河流返回先前的河床,新河床重新开始成为占有邻近其河岸之土地的人的。
I.2,1,24。如果某人的全部土地被洪水淹没,显然是另一种情况。事实上,淹没也不改变土地的种类,因此,如果水退,显然土地仍属于其曾前的所有人。
I.2,1,25。在某人以他人的材料制成了某个物件的情况下,人们通常问:按自然理性,谁是其所有人?是制作人,还是材料的前所有人?例如,如果某人以他人的葡萄、橄榄或谷穗制成酒、油或粮食;或以他人的金、银或铜制成某一容器;或以他人的蜂蜜和酒混合成蜜酒;或以他人的药材配成药膏或洗眼剂;或以他人的羊毛制成衣服;或以他人的木板造成船舶、箱柜或座凳。在萨宾派和普罗库鲁斯派的许多讨论后,已根据持中庸意见者的观点决定:如果该物件能被还原成材料,显然,材料的前所有人被认为是所有人;如果不能被还原,制作人最好被认为是所有人。例如,铸造的容器,可被还原为铜、银或金的生锭,而酒、油或粮食不能被回复为葡萄、橄榄和谷穗,而蜜酒也确实不能被回复为酒和蜜。如果某人以部分自己的、部分他人的材料制作成某一物件,例如以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制成蜜酒;或以自己的和他人的药材制成药膏或洗眼剂;或以自己的和他人的羊毛制成衣服,无疑,在这些情况下,制作人是所有人,因为他不仅贡献了自己的劳动,而且还提供了部分材料。
I.2,1,26。但如果某人以他人的紫绒织成了自己的衣服,就算紫绒更珍贵,它由于添附归于衣服。而紫绒的前所有人对攫取者,不论他是衣服的制作人本人还是其他人,享有盗窃之诉和要求给付之诉。事实上,就算已灭失的物不能被请求返还原物,可要求盗贼和某种其他占有人给付价金。
I.2,1,27。如果两个人的材料经所有人的同意混合,经混合形成的物之整体,由双方共有,例如某些人混合了他们的酒;或把银锭或金锭融化在一起的情况。但如果材料是不同的,由此制成了一独特的物件,例如,由酒和蜜制成蜜酒;由金和银制成琥珀色的合金,适用同样的法。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物件无疑也是共有的。如果材料的混合,不论它们是不同的材料还是同种的材料,是出于意外,而非出于所有人的同意,已决定适用同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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