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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民法典》中译本序言
托尼奥·博奇(Dr. Tonio Borg,马耳他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确保译文清晰与准确的必要性一直是翻译专业化背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将一种语言转化成另一种语言的行为已经呈现出日益专业化的特点。英国作家安东尼·伯吉斯(Anthony Burgess)写道,翻译的目标不仅是传达词意,而且要传达文化。当然,将马耳他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化遗产介绍给中国读者,可能会超出毕竟只是一个法律文本的范围。然而,《马耳他民法典》中包含的价值却是实实在在的,虽然本法典起初诞生于19世纪,但它所蕴藏的原则的法律有效性和道德有效性到今天仍然适用。
《民法典》只是构成马耳他法律的一个更大的规则框架的一部分。但正如在中国的情形,当试图描述马耳他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结构时,必须提到它的历史。在不同的时期,中国历史的特征是周期性的和平与冲突、内战与帝国王朝,同时伴随着逐渐变成中国人的外来者的涌入。马耳他经历了多次不同外国人群的涌入——腓尼基人和罗马人、穆斯林教徒和基督徒、法国人和英国人。这些文明,与其说成就了马耳他,不如说改变了马耳他,事实上,最明显的就是,在我们的闪米特语中有来自法语的、英语的和意大利语的外来词。
同样,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受到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登上我国海岸的法国人、英国人和罗马人的影响。马耳他的法律制度融合了英国法和法国的因子,在此意义上它是一个混血儿。当我在下文描述《民法典》的历史时我们将会看到,法国的法律传统对马耳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可能由于英国人在我国存在了150多年,马耳他的刑事司法制度采纳了且仍在使用英国的各种概念和程序。这有许多表现,其中一个就是我们的刑法。马耳他的刑法建立在对被告无罪推定的基础上,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原告有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团确信被告有罪的事实。此外,该推定保护被告,因为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在审判时提交。最后,只有当陪审团认为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有罪时被告才能被合法地定罪。
《马耳他民法典》也经历了类似程度的外国的影响。马耳他的民法起初受到罗马共同法的启发。共同法是罗马法与教会法的结合,它型塑了一种自12世纪以降持续数百年的欧洲共同的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马耳他民法的法典化只是在英国王室颁布了《1849年马耳他宪法》之时才成为可能。在此后一年,当时马耳他杰出的法学家阿德里安·丁利爵士(Sir Adrian Dingli)被任命为王室律师。在被任命之后,丁利爵士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提出一部法典以调整当时的刑法以外的马耳他事务。丁利爵士所构想的《民法典》乃以法国民法,尤其是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为蓝本。同时,丁利爵士表现出对《两西西里民法典》和意大利诸国民法典的兴趣,以致当时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恩里克·佩西纳(Enrico Pessina)声称,总的来说,《马耳他民法典》结合了意大利法律思想流派的传统,并伴有英国法学传统中所包含的许多自由因子。14年后,他提出了一部由21项条例组成的包含大约2200个条文的法典。
为了保证给予个人、组织和法人适当的法律保护,《民法典》一直都在修订。同样,我知道,中国政府正在不断努力,以确保生活在中国的人们能够得到适当的民法和刑法庇护,从而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于中国广阔的地域和众多的人口以及中国社会正在且往往以令人炫目的速度发生的变化,这项任务变得更加困难。然而,中国政府在——鉴于因生活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而面临的许多挑战——调整中国的法律监管框架时所表现出来的灵敏性与开放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国政府修订和强化著作权法的努力尤其令我感到震惊,我知道,著作权法一直是中外许多矛盾的源头。
本文没有什么太高的目标,并非为了挑起关于某个特定法律问题的的争论,而是试图弥合中国对一般意义上的马耳他法律,尤其是对《马耳他民法典》认识上的鸿沟。虽然我的中文并不流利,但确实懂中文的人已向我保证,这个中译本非常优秀。因此,我热情地向中国的学术界和法学界推荐该译本,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马耳他的好奇,并引领他们去研究我国丰富的法律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其他方面。
托尼奥·博奇(Dr. Tonio Borg)
马耳他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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