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度罗马私法补考试卷(当堂开卷考试,可以看教材、笔记和其他资料,但不得讨论)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自然法

2、补充继承人

3、

4、正义

5、相续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罗马法中法的分类理论

2、罗马法中债的发生根据

 

三、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1、 论义务本位论的罗马法根源

2、 论“从身份到契约”在罗马法中的表现

3、论法尔奇迪亚法的意义

4、论罗马法中的宗教因素

 

四、文本评释(共3题,任选1题,每题20分)

 

        I.1.4pr.

生来自由人是一出生立即就是自由人的人,不论他是诞生在两个生来自由人的婚姻中;还是诞生在两个解放自由人的婚姻中;还是诞生在一方为解放自由人,另一方为生来自由人的婚姻中。但即使某人由自由的母亲、奴隶的父亲诞育,他仍是作为生来自由人出生的。由自由的母亲和不确定的父亲诞育的人,同样如此,因为他是由未知的人施孕的。然而,就算母亲在怀孕时为女奴,在分娩时是自由人,便足够了。反之,如果她在怀孕时为自由人,然后变成女奴分娩,已决定:出生者是作为自由人出生的,因为母亲的不幸不应损害在母腹中的人。由此人们也问:如果怀孕的女奴被解放,然后再次成为女奴分娩,她是生了一个自由人还是一个奴隶?马尔切勒证明他是作为自由人出生的。事实上,对在腹中的人来说,甚至在中间期间有过一位自由的母亲就足够了。他的意见是正确的。

 

I.2.10.7

但在遗嘱的某一证人在订立遗嘱时被认为是自由人、然而后来被看出是奴隶的情况下,不论是被尊为神的阿德里亚鲁斯给卡托纽斯·维鲁斯的敕答,还是后来的被尊为神的塞维鲁斯和安东尼鲁斯的敕答,都以他们的仁慈挽救遗嘱,以便遗嘱像它应该订立的那样有效,因为在遗嘱被盖章的时候,这一证人被所有的人承认为处在自由人的地位,也无任何人对他提出身份问题。

 

I.3.19.19

如上所述,任何人皆不能为他人订立要式口约。事实上,这种债被发明出来,正是为了每个人为自己获得对他有利益的东西。当然,如果给付是对他人作出的,则债权人无任何利益。显然,如果某人愿意这样做,他最好以要式口约规定违约金,以便在没有做所允诺之事的情况下,也是无任何利害者因违约金要式口约遭到违反而获利。事实上,在某人就违约金订立要式口约的情况下,被考虑的不是其利害关系为何,而是要式口约之标的的【违约金】金额。因此,如果某人订立对蒂丘斯为给付的要式口约,无任何效力,但如果就违约金补充说:“如果汝不给付,汝答应给付【吾】若干金币否”?则要式口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