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意大利在法学研究领域中交流
一、
中意法学研究交流的历史背景与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从与西方的经济尤其是军事力量的对比中,发现了自身的弱势,遂产生了变革之念。该变革虽然遭受到保守势力的竭力阻挠,但是依然缓慢却执著地进行着。这些变革,不仅涉及经济,而且涉及法律。较之经济上的变革,法律上的变革则是深层次的变革,因为法律上的变革,首先是法学思想上的变革。它标志着中国法律从以约束、以义务为关注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立法模式,开始转向以权利、以人的人格和价值为关注重心的民主宪政的现代立法模式。在该变革的过程中,由于德国、英国以及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等国家法学家参与中国法律的立法,使得西方的法学思想融入中国法律之中。
包括意大利在内的西方近现代法学思想被引进中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
一是在西欧、日本等国家留学的学者,将反映西方近现代法学思想的作品通过翻译介绍给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及立法者和司法者;
二是在西欧、日本等国家工作的外交人员,通过他们的关系和便利,将这些国家的法学作品介绍给国内;
三是官府组织一定的力量,集中对西方国家的法学作品进行翻译、汇编,以供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学习和研究。
从1900年至1910年,中国先后将大量的国外法学作品翻译成汉文,其中包括:法学名著类作品,如孟德斯鸠著的《论法的精神》(当时的译名为《万法精理》,张相文译,1903年)、卢梭著的《社会契约论》(当时的译名为《民约论》,杨廷栋译,1902年)、德那特迳著的《政治学》(冯自由译,1902年)等20余部;法典类作品,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荷兰刑法》、《美国刑法》、《比利时刑法》、《瑞士刑法》等30余部;教材类作品,如《罗马法》、《民法学教科书》、《刑法学》、《行政法》、《法学通论》、《国际民商法论》、《刑事诉讼法新论》等20余部。[1]
在中国选择立法模式上,似乎十分自然地选择了罗马法系的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这实际上有着其历史原因。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从秦始皇开始即以成文法的形式立法,以后演进为以法典的形式将法律置于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中。显然,这一现象与罗马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异曲同工。故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法律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系的立法模式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中国法学界初识意大利的法律,主要通过两个途径:首先是在中国的意大利传教士们,在他们向中国公众传播宗教文化的同时,也将意大利的法律尤其是有关罗马法的一些内容也引进至中国;二是大量法学作品的翻译,使得人们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开始认识了意大利法律。当然,由于《意大利刑法》被翻译成了汉文,更给中国法学界较为详细研究意大利法律提供了可能。
在20世纪初的中国,研究意大利法学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研究罗马法来认识意大利近现代法学的法学理论之源和法律制度之源;二是直接研究近现代意大利法律。
这个研究思路迄今为止依然被保持着。
二、中国对意大利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其成果
在20世纪初,在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由其他文字转译的意大利法学作品之后,由于战争和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加之中国的法学界中几乎没有懂得意大利文之人,故对意大利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19世纪80年代末,中国政法大学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法律政治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罗马第二大学通过协商,就在中国开展意大利法学研究尤其是罗马法研究达成了共识。在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第二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资助之下,在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界开展意大利法学研究的活动。该研究活动依然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研究罗马法,二是研究意大利的现代法学。
从90年代开始至现在,由于逐步形成了一个既懂法学、又懂意大利文和基本拉丁文知识的年轻的勤奋工作的研究团体。所以这个研究活动进展得比较顺利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其主要表现为:
在罗马法研究方面:
第一,迄今为止,已有9名年轻的法学研究者均在意大利进行了至少一年以上的罗马法学习和翻译工作,其成果是翻译并出版了汉译罗马法原始文献,如《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民法大全选译·人法》、《民法大全选译·家庭》、《民法大全选译·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I、II)》、《民法大全选译·债·私犯之债·阿奎利亚法》、《民法大全选译·债·私犯之债和犯罪》、《民法大全选译·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 、《民法大全选译·公法》等,同时还翻译了《罗马法教科书》、《罗马法史》、《盖尤斯·法学阶梯》以及西赛罗的《论义务》和《论共和国·论法律》。
在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翻译过程中,始终遵循着由拉丁文――汉文――意大利文最后返回至拉丁文这个严格的校对程序,以使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中的错误降至最低程度,避免了过去在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大量存在的错译、以讹传讹等问题。
第二,在进行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的同时,学者们还就有关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出版《罗马法契约责任》(丁玫著)、《罗马继承法研究》(费安玲著)等研究专著,发表了研究罗马法的学术论文20余篇、翻译发表国外学者研究罗马法的论文30余篇。
第三,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法律政治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罗马第二大学共同合作,于1994年和1999年在北京两次组织了“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第一届和第二届),来自中国各地和世界15个国家的民商法和罗马法学者们集聚一堂,共同探讨罗马法研究与现代民法典的关联性、探讨中国民法典的制订,并出版了研究文集《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无论是“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的召开,还是《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论文集的出版,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历史上均是第一次将罗马法作为专门研究的议题。它们对中国法学研究尤其是私法研究有着巨大的影响。
法律是不同法律文化交融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中国的法制建设不仅要保持自己的传统特色,亦需要吸纳借鉴其他国家的成果和经验。故在中国对罗马法和意大利法进行研究就是一个溯源性和比较性的重要研究活动。
罗马法被中外学者誉为“研究法律演进的有机规律的最佳园地”。著名的哲学巨匠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体现的法,“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2]。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以致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3]。
一千余年来,不同法系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受到了罗马法的极为巨大的影响。后世的法学家们无论是对罗马法进行褒扬性的评价和研究,或是对罗马法进行批判性的研究,均从罗马法中获得了法律的理智和法理的溯源。而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更是直接继受了罗马法中诸如所有权、债权、契约、侵权行为之债等法律制度的内容,并直接借鉴了罗马法的立法技巧。
中国在立法方式上,基本采纳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立法思路和模式,因此,无论民商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或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对罗马法的了解和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它将十分有利于中国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将会为中国民商法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典的顺利制订提供“理论平台”。
在1994年第一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数十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60余名中国学者和来自意大利、德国、俄罗斯、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日本等国家15名研究罗马法教授学者们,对下列三个方面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一是关于罗马法研究的问题。学者们一致认为:
尽管当前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与二千多年前的罗马时代完全不同了,但是对罗马法的研究并未因此而丧失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因为,罗马法体现出的法律理智不仅是其所处的时代所需要的,而且也是当今时代所需要的。这种法律理智确立了得以适用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权利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关注人格价值、诚实信用等价值观念。罗马法对法的认识、对法的分类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设计等诸多方面,迄今为止依然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不同程度上继受着。当然,任何罗马法的研究不能是就研究而研究,应当是结合着本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性研究,从不同法律文化的碰撞中发现本土法律文化的弱点,吸收他土法律文化的长处。
二是关于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关系问题。学者们认为:
中国古代法律没有形成向罗马法那样的体系较为完整的私法,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严酷的封建专制制度严重遏制、妨碍了私权产生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官府所推行的抑商重农的政策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四是缺少法学家阶层。
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说完全是罗马法西学东渐的结果。在受到罗马法系国家民法典影响之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完全打破了延续了数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开创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新路。这条新路是以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人人格、任何社会普通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私权神圣、禁止权利滥用等法律价值判断为基础。
三是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问题。学者们通过自己的研究成果,在以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人人格、任何社会普通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私权神圣、禁止权利滥用等法律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前提下,结合其他民法法典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任何制定中国民法典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1999年召开的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数十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70余名中国民商法学者和罗马法学者与来自意大利、德国、俄罗斯、巴西、秘鲁、哥伦比亚、日本等国家14名研究罗马法教授学者们,共同就中国制定民法典中有关物权和债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1994年的会议相比较,这次的会议主题更具有针对性,更充满了理智的研究和冷静的思考,例如,在物权方面,学者们在对罗马物权法的精神及借鉴意义、意大利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受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就所有权的制度的起源、所有权保留制度、土地使用权、地上权、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中国物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作为自由权的物权和作为生存权的物权等中国民法典中物权编所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相关问题如何在民法典中加以体现纷纷阐述各自的见解。在债法方面,中外学者们在探究中国合同法的罗马法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主要围绕着契约合意、无名契约、格式契约、债与责任的关系、保证人抗辩权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可以预见,这些讨论对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并将为其在物权法和债法方面提供一定的“理论平台”。
在意大利现代法学方面:
在预见罗马法的同时,中国学者们的研究视线并非完全局限于罗马法本身,而是扩大到了渊源于罗马法的意大利现代法的研究领域。同样,这些对意大利现代法学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一,在私法领域内。在世界上颇具影响的、体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意大利民法典》,被翻译成了汉文,它不仅弥补了过去中国没有汉文的《意大利民法典》的缺憾,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该民法典及其有关的研究作品,曾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对中国《合同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立法参考信息。
在翻译《意大利民法典》之后,学者们又撰写了一些研究意大利现代私法的专题学术论文,涉及意大利的物权制度、担保制度、契约制度、主体制度、意大利民法典体系及其特点等。尽管由于经费、资料等原因使得这些研究起步较迟且有些步履蹒跚,但是却依然在发展着。尤其在目前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这些有关意大利现代私法的研究工作就更加体现出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因为不同国家的私法理论的探讨、制度架构的分析、立法经验的交流,将使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意识到民法典制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得以寻找到更好地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
第二,在刑法领域内。在世界上同样颇具影响的《意大利刑法》被以现代汉文的形式重新加以翻译。应当说,19世纪中叶,学者梁廷(1796-1861)所著的《海国四说》,为中国人初步了解意大利的法律情况提供了一些资料[4]。而1907年官府组织翻译的《意大利刑法》,对后来产生的具有现代法特征的中国刑法,有着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亦被翻译出来,为对意大利现代刑法的研究与学习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与此同时,学者们还撰写了有关意大利刑法的专著,如《意大利刑法原理》(陈松林著)。
上述成果对中国刑法的不断修正与完善同样发挥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对中国法学界中意大利法学研究展望
应当说,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意大利法学研究的前景是令人充满信心的,因为最为重要的目前已经有了一支有着法学专业基础、懂得意大利文的年轻的研究学者,他们中有的已经是法学教授或者是副教授,有的是经过10年严格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学博士[5]。这些学者平均年龄不足40岁。在未来的严格意大利法学研究活动中,在能够获得必要的资料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下,可以肯定,他们将不断地会有关于意大利法学的研究成果问世。这对于意大利法学界和中国法学界而言,应当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未来。
(费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