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后社会主义·欧亚团结
――第8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及历次同名会议综述
徐国栋
一、序言
二战结束后,形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彼此进行冷战。两大阵营的学者也构筑了各自的营垒,彼此抛掷理论投枪,是为理论冷战也。殊不知罗马法是理论冷战的好战场,对两大阵营的学者来说,罗马法属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基点之一――历史唯物主义,在其塑造过程中大量利用了罗马法的材料。例如,关于国家与法的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就极大地依赖于罗马人的法律经验,[1]如何看待罗马法史中的一些现象,就成为两大理论阵营的战场,罗马法遂成为一个两大阵营共同热心研究的领域。过去,我不理解为何在社会主义国家仍开设罗马法课程,例如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都废除了,罗马法却存在于课堂中。在前苏联,十月革命后也取消了罗马法教学,二战结束后又恢复之,这两个国家为什么这样做?经研究围绕历史唯物主义进行的论战,我终于明白,这样的保留乃是为了进行理论冷战的需要,就像西方国家老是拿人权问题为难我们,我们于是也要研究人权,以图反击一样。
随着理论冷战的进行,罗马法学者也分为传统罗马法研究者和马克思主义罗马法研究者两大阵营,彼此有过攻讦。应说明的是,两大政治阵营与两大理论阵营的人员并不完全重合,换言之,在西方世界,也有一些使用马克思主义方法研究罗马法的学者(而在东方世界难以存在这样的情况),例如,意大利社会党前书记、那波里大学教授弗朗切斯科·德·马尔丁诺就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写了6卷本的《罗马宪法史》一书(1972年-1975年在那波里出齐),他就被西方学者E.S.斯塔威雷(Staveley)影射为以先验的结论牺牲历史真实;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的罗马法学者菲利奇亚诺·塞劳也习惯于吸收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和方法,因此,两种观点的论战不仅在两大阵营间进行,而且在西方营垒内部进行。在论战中,甚至出现了把对方讽刺为猴子和人云亦云的鹦鹉这样的言论。[2]路易吉·拉吉(Luigi Raggi)则把马恩关于罗马法发展规律的观点讽刺为“神学理论”。[3]
经过一段对抗,大家都认为要放弃无意义的硬话,代之以进行平静的、理性客观的讨论。在方法论上,“要从一般的确认过渡到具体的实例,展示历史唯物主义可马列主义所有的理论立场为何,先澄清基本的观点,然后耐心地检讨两派的全部特别论点”,[4]由此使两大意识形态集团的罗马法学者举行定期的学术活动成为必要。请注意,巴多尔谢克是在1966年发表这样的言论的,其时也,从斯大林逝世开始,历史进入了“后斯大林时期”,中东欧国家开始了缓慢的意识形态“解冻”过程。在巴多尔谢克发表其言论后两年,其祖国就发生了“布垃格之春”;匈牙利于同年也开始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波兰稍晚,锐意改革的盖莱克到1970年才开始执政并施展其设想;而南斯拉夫早在50年代就进行了改革。因此,从60年代末开始,中东欧国家的意识形态控制趋向于宽松,为东西方的学术对话提供了较好的氛围。于是,从70年代开始,这样的对话开始了,它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到目前为止,这一研讨会已举行到第8届。
这一研讨会都是以罗马法传播组与东道国合作的名义组织的。1972年,以萨萨里大学的教授们为骨干的这一研究组成立,其宗旨就是“推动关于罗马法之传播的研究,尤其是对罗马法在东欧和非欧洲国家的传播的研究,加强这些国家的专家与意大利专家之间的合作,集中研究罗马法科学与政治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5]我们将会看到,经过18年的努力,罗马法传播研究组基本上实现了自己的这一宗旨。
事实上,这样的聚会的先声是东德学者与意大利学者的合作。第一次是1973年在意大利萨萨里大学举办的“古罗马的革命制度”座谈会,有柏林科学院成员约翰内斯·伊尔姆谢尔(Johannes Irmscher)参加;1974年4月21日,萨萨里大学为他举办了“列宁与罗马”讲座,这是为纪念列宁逝世50周年举行的一项活动。这一演讲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列宁早年学习拉丁语和罗马法(列宁作为校外生在彼得堡科学院参加罗马法考试的题目就是“裁判官告示”)的经历;第二部分涉及列宁在为革命斗争服务的过程中对这些知识的利用、强化和补充。[6]这一讲座推动了西方世界的人们对社会主义国家之罗马法研究的了解,并产生了进一步扩展此等了解的愿望。于是,一年后,1975年4月20-21日,即罗马建城2728年之际,又在萨萨里大学举办了“古代与现代的独裁概念”座谈会,仍然邀请了伊尔姆谢尔教授参加,他作了“独裁: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的报告。1976年,萨萨里大学又举办了有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参加的“历史研究的方法论、制度史与罗马法”座谈会。通过这几次活动,意大利学者充分认识到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罗马法学者进行定期的交流的必要,于是决意使这类研讨会经常化、制度化。[7]事实上,从地缘-学术的角度看,与中东欧国家的罗马法学者进行交流,对意大利也有独到的好处,因为这些国家多处在过去的拜占庭帝国的领土上,其学者具有研究拜占庭法的独到条件。我们可以看到,前南斯拉夫学者奥斯特罗虢尔斯基的《拜占廷帝国史》(其中包含对拜占庭法的诸多说明),在西方世界中就具有权威的地位。
二、历次会议的基本问题域及其变迁
正因为这样的聚会的创意有东德学者的参与,所以,第1届“社会主义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于1977年4月21日,即罗马建城2730年纪念日,在莱比锡的卡尔·马克思大学举行,主题是:1、“罗马史、罗马法和当代法”;2、“基本问题的方法论”;3、“社会主义国家的罗马法研究。”
就第一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意大利的皮兰杰罗·卡塔兰诺:“革命观与罗马人的制度”;东德的约·伊尔姆谢尔:“罗马史、罗马人与古代法:反思的科学史”; 东德的戈特弗里德·黑尔特尔:“罗马法对阶级斗争的反映”;苏联的叶·斯塔耶尔曼[8]:“在罗马法与罗马社会之间的交换关系问题”;东德的里戈贝尔特·根特:“罗马帝国晚期的罗马法对现实的经济的和社会过程的反映”;意大利的马里奥·马查:“在法与历史之间:埃多勒·奇可蒂的《奴隶制在古代世界中的衰落》”;匈牙利的恩德勒·费伦奇:“罗马法史――古法史”;波兰的托马斯·加罗:“罗马法与希腊哲学”;苏联的P.伽兰查:“罗马法史中的自然法观念”;意大利的阿罗·兰纳:“古罗马演说学校的学生对法律的初步接触”;东德的列塞罗特·胡赫特豪真:“作为文化遗产要素的罗马法”;东德的里·根特:“晚期通俗罗马法的历史问题”;东德的赫·卡勒克斯:“罗马法在伦巴底王国中的运用”;罗马尼亚的弗拉基米尔·汉加:“罗马法与现代法”,在这篇论文中,他提出了社会主义是要“完成罗马人主张而未实现的任务:合同当事人的全面平等”,由此第一次揭示了罗马法不仅在技术上,而且在观念上的积极意义;意大利的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与现代法(意大利的情况概览)”;波兰的亨利克·库比泽夫斯基:“罗马法与19-20世纪的立法”;匈牙利的巴尔·克西拉格:“罗马法与现代法中的诚信”;东德的尤根·杜麦尔:“拜占庭教会法,它与罗马法的关系及其作为法源的意义”;东德的根特·巴拉诺夫斯基:“罗马法对社会主义法的一个影响”。
就第二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东德的汉斯-尤根·齐格勒:“罗马法史对培养社会主义法学家的意义”;捷克斯洛伐克的彼德·布拉霍:“一个马克思主义罗马法学者方法论的术语表”;意大利的杰·梅里罗:“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的经济问题――其方法论的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的彼·布拉霍:“罗马私法研究领域的方法论”。捷克斯洛伐克的雷布罗和巴多尔谢克也就方法论问题发了言。
就第三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匈牙利的埃勒梅尔·波雷:“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罗马法研究”;波兰的维多尔托·沃罗德杰维奇:“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学家培养计划中的罗马法”。[9]
我们看到,由于两大阵营的学者初次集体接触,第1届会议的议题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卡塔兰诺、黑尔特尔、马查的论文尤其如此),而且论题空乏,缺少对具体问题的研究,胡赫特豪真、汉加的论文是这种风格的代表。值得注意的是,汉加以当时的气候允许的方式表达了他对罗马法的称赞。
1978年,在波兰的华沙举行了第2届,主题是:1、“政治观念、制度结构与宪法惯例中的现实”;2、“民法的继承性和创新(所有权和责任)”。
就第一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意大利的路易吉·拉布鲁纳:“关于解放奴隶税和家父权威的曼尼利亚法。共和惯例中的政治霸权和宪法合法性。家父的权威”;东德的约·伊尔姆谢尔:“关于罗马人的独裁概念的思考”; 东德的戈特弗里德·黑尔特尔:“罗马帝国中的意大利权问题”;波兰的瓦克劳·乌鲁斯扎克:“文艺复兴时代之波兰政治文化中的古代传统”;意大利的皮·卡塔兰诺:“罗马公法的一些原则和概念:从卢梭到波利瓦尔”;波兰的亨利克·库比泽夫斯基:“论法的继承性的概念”。
就第二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波兰的卡塔尔齐纳·索依卡-奇林斯卡:“19-20世纪所有权立法中的继承因素和创新因素”;波兰的斯坦尼斯拉夫·卢梭斯基:“波兰古法中的善意占有”;意大利的弗朗切斯科·路伽雷里:“意大利宪法中的所有权的社会功能:所有权内容的相对性和可变性”;波兰的托马斯·迪波夫斯基:“就当代波兰法而言,所有权制度中的罗马法因素和社会主义法的新因素”;波兰的托马斯·加罗:“罗马法、罗马传统与社会主义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波兰的埃尔兹别塔·斯科夫伦斯卡-库斯涅尔兹:“罗马法和波兰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捷克斯洛伐克的卡罗尔·雷布罗:“所有权的社会主义概念中的罗马法因素”;匈牙利的埃·波雷:“潘得克吞学派在匈牙利”;意大利的菲利奇亚诺·塞劳:“民事责任的罗马法根源”;意大利的桑·斯奇巴尼:“罗马法对满足现代的民事责任制度之需要所作的贡献”;捷克斯洛伐克的彼德·布拉霍:“罗马法与当代捷克斯洛伐克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波兰的让·雷泽勒:“完全赔偿原则与这一原则在当代波兰法中的一个例外”;波兰的安德泽依·斯特尔乔夫斯基:“金钱之债领域中的民事责任”;波兰的约瑟夫·奥科尔斯基:“社会主义经济中契约自由的程度(以波兰为例)”;波兰的维·沃罗德杰维奇:“民事责任问题:罗马法传统与当代现实”,在这篇论文中,作者提出了如下的著名观点:“我们不能在研究资本主义民法时认为它与罗马法有继承关系;而在研究社会主义民法时认为它与罗马法有对立关系”,这就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民法与资本主义民法的同质性问题。[10]
可以说,第2届会议的核心主题为法的继承性,整个会议的讨论基本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提出这一问题,就是要张扬两大阵营的法的同质性,以此为学习西方法造舆论(几乎在同一时间,我国也开展了法的继承性的讨论,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向西方学习)。我们看到,两大阵营在学术上的对抗在缓解中。维·沃罗德杰维奇的发言道出了这次会议的灵魂。
198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提斯拉法举办了第3届,主题是“社会革命与法”, 有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苏联、东德、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等7国的学者与会。有意思的是,这个会议分为“罗马法学者”和“社会主义者”两个组,除了全会外,分别举行会议。在“罗马法学者组”中,收到的31篇论文分别关乎如下主题:1、方法论问题;2、古罗马的法律问题;3、罗马以外的中世纪;4、从古代到中世纪的过渡以及中世纪自身;5、当代罗马法。
在“罗马法学者”组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捷克斯洛伐克的卡·雷布罗:“社会革命与法:问题的确定”;捷克斯洛伐克的M.巴多尔谢克:“马克思主义罗马法研究的前景”;意大利的菲利奇亚诺·塞劳:“从氏族社会到晚期罗马帝国时期的经济-社会形式、政治形式和法律形式,有关罗马法史分期的争论”;东德的J.科恩:“罗马法与公司的形成问题”;匈牙利的Gy.埃勒斯:“罗马法教学的方法论”;意大利的路·拉布鲁纳:“罗马共和国的终结”;意大利的马里奥·塔拉曼卡:“共和末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罗马法学”;匈牙利的埃·波雷:“古罗马对祭司团垄断法学的废除”;匈牙利的G.泽雷兹科沃娃:“霍尔腾西亚法及其在早期罗马的社会斗争意义”;捷克斯洛伐克的A.布罗斯特:“格拉古时代之革命的特征与评价”;匈牙利的P.库克利卡:“格拉古兄弟的运动”; 匈牙利的F.贝内戴克:“作为罗马所有权学说之基础的善意取得”;东德的G.黑尔特尔:“瓦伦蒂亚努斯三世的新律问题”;捷克斯洛伐克的L.威德曼:“罗马的国家权力与2世纪初的危机”;捷克斯洛伐克的J.布里安:“强盗:罗马文学作品中的概念以及法学家著作中的概念”;捷克斯洛伐克的St.巴立克:“作为社会骚乱的后果的在埃及对古帝国的破坏”,捷克斯洛伐克的P.奥利娃:“梭伦立法与雅典城邦”;东德的约·伊尔姆谢尔:“新希腊《法律重述》中对法的发展”;匈牙利的P.莫佐利克:“国家革命与上美索不达米亚的法”;东德的R.根特:“论菲尼基的纪念阿波罗神典礼,书翰5,19(释放一个移民)”;苏联的A.R.库尔逊斯基:“从古代到封建过程中自由概念的演变”;匈牙利的P.布拉霍:“在古代与中晚古之间的过渡期间的罗马私法”;匈牙利的D.斯括维拉:“16世纪的阶级冲突与人文主义”;匈牙利的A.阿文纳流斯:“中晚古的异教及其社会联系”;捷克斯洛伐克的V.乌尔福斯:“罗马法与资本主义商法”;波兰的K.索依卡-奇林斯卡:“资产阶级革命对私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意大利的R.波尼尼:“罗马法与意大利的法典编纂”;意大利的桑·斯奇巴尼:“罗马法、法的法典化与伊伯利亚美洲的独立革命”。捷克斯洛伐克的卡·雷布罗:“社会主义民法概念体系中的罗马法因素”;波兰的维· 沃罗德杰维奇:“革命者与罗马法”;意大利的R.萨科:“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罗马法基础”;波兰的M. 库里洛维奇:“所有权与社会经济长城:对罗马法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法的看法”;匈牙利的伽·哈姆查:“现代代理权的罗马法基础”。
在“社会主义者”组提交论文的作者都是捷克斯洛伐克人,他们的名字和论文题目是:拉·雷布罗:“1944年后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的演进问题”;L.比扬基:“1944年后因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基本法法典编纂中采用新的宪法原则引起的问题”;K.扎瓦克卡:“1944年后捷克斯洛伐克国中央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进化问题”;P.莫佐利克:“1944年后捷克斯洛伐克国地方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进化问题”;J.卡尔巴特:“1944年后合法性保障的国家控制与人民控制的进化问题”。 [11]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组的讨论与罗马法无甚关系。
本次会议的主题充满了意识形态色彩。就“罗马法学者”组进行的讨论而言,一些论文体现了主题设计者的意图,如巴多尔谢克、维·沃罗德杰维奇的论文、研究格拉古改革的论文,但应看到,从这次会议开始,有了一些非常技术性的研究,如黑尔特尔的论文。还出现了两个对希腊法的研究。总的印象是,这次会议的学术性增强了。
1984年,在匈牙利的塞格德举办了第4届,主题是“马克思与法”,分为以下3个子课题:1、“马克思与所有权法”;2、“比较法与罗马法”;3、“对历史法学派的批评”。这次会议为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举行,因为马克思具有和罗马法一样的反个人主义精神。
在此次会议上,就第一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和题目有:意大利的马西莫·布鲁提:“马克思与法批评”;东德的约·伊尔姆谢尔:“作为柏林法科学生的马克思”;东德的列塞罗特·胡赫特豪真:“马克思与费尔迪南德·拉萨尔的《既得权利体系》”;匈牙利的巴尔·克西拉格:“马克思关于罗马法的观点”;南斯拉夫的安东·马雷尼查:“马克思与罗马所有权法”。
就第二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意大利的马里奥·塔拉曼卡:“罗马法、古法史与比较法”;波兰的维·沃罗德杰维奇:“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制度对罗马法的继承”;匈牙利的埃·波雷:“比较法与罗马法在匈牙利”;意大利的桑·斯奇巴尼:“马克思眼中的罗马人与日耳曼人与比较法中的‘罗马法系’”;匈牙利的伽波尔·哈姆查:“比较古代法领域中的所有制”;保加利亚的鲁曼·榷娄:“罗马买卖合同的成立问题:从比较古法史的观点看”;意大利的路易吉·卡波格罗西·科罗涅西:“比较法与罗马法导论”;匈牙利的F.贝内戴克:“罗马法与流通的确定性”;匈牙利的伊姆雷·莫尔莱尔:“风险承担问题与罗马买卖中的所有权移转”;匈牙利的雅诺什·兹林斯基:“对‘家庭特有产’之思考的澄清”。[12]
在文献中未发现有就第三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
可以说,这是次小规模的会,参加的人不多,论文少而主题集中,人们开始把罗马法与比较法联系起来;技术性研究大大增多,继续了会议的增强学术性、减少政治性的趋势。
1988年,在东德的柏林举办了第5届,主题是:1、罗马法与罗马共同体在公元2世纪的危机:社会对立的辩证法与法学的反映;2、从古代过渡到封建制的法与共同体,特别考虑日耳曼王国;3、在历史与现实之间的罗马法。
就第一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和题目有:匈牙利的伽·哈姆查:“罗马法的意识形态功能”;意大利的F.鸠弗雷:“帝权与法学”;东德的J.科恩:“在2-3世纪之交的罗马法――法与社会危机问题”;匈牙利的I.诺尔纳尔:“罗马法中担保制度概念之发展和变化的社会背景”;东德的Th.斯腾伯格:“公元3世纪的皇帝敕答”;波兰的M. 库里洛维奇:“戴克里先关于家父权的敕答”;波兰的亨利克·库比泽夫斯基:“论罗马帝国东方行省的法律发展”;东德的G. 黑尔特尔:“罗马帝国的社会紧张和冲突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反映”。
就第二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东德的B.罗德:“罗马法在日耳曼王国的先期继受问题”;东德的S.韦伯:“日耳曼王国中法的发生的历史方面”;保加利亚的R.P.科洛夫:“在中晚古保加利亚法思想作品中的罗马法和习惯法”;H.留克:“封建德国法实践中的法律解答的影响”;东德的G.巴兰耨斯基:“作为民法的自然法学说之典范的罗马法”;匈牙利的埃·波雷:“19世纪初的重要民法学家伊格纳克·弗兰克与罗马法学”;东德的B.施密特:“在家庭法上继受罗马法的诸方面”;东德的约·伊尔姆谢尔:“新希腊国中的罗马法”;波兰的维·沃罗德杰维奇:“罗马法与授权制度”;东德的J.科恩:“纳粹法西斯时期的罗马法”;东德的E.贝格纳-平库斯:“论罗马法与纳粹法西斯民法间的关系”。
就第三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捷克斯洛伐克的卡·雷布罗:“从1938年到战后的捷克斯洛伐克的罗马法”;南斯拉夫的安东·马雷尼查:“鼓励更广泛地学习罗马法,对罗马法的评价”;意大利的桑·斯奇巴尼:“罗马法对于培养法学家的意义:《法学阶梯》之学习”;意大利的G.梅里罗:“作为社会-法律培养的罗马法教学”。[13]
这次会议在德国举行,因此带有浓厚的德国色彩,与会者就罗马法与德国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几乎没有一篇论文是关乎意识形态的。在这次会议上,东方的学者也表现出自己研究具体问题的能力,如库里洛维奇的文章就相当具有技术性。
这届会议会议带着丰硕的成果结束了,与会者谁都不会想到它是这个会议的社会主义时代的终结者,因为第二年就发生了东欧剧变,它造成的动荡将使东西方罗马法学者间的定期交流变得困难,并把这个会议带入新阶段。
尽管如此,1991年12月,在东欧剧变后不久,在意大利的罗马又举行了这个会议的第6届,主题是“罗马法与公法:历史与现实”。 这次会议原定在南斯拉夫的诺维萨德举行,由于那里发生了种族冲突而改为现在的地点。从这届会议开始,为了反映东欧剧变后的现实,会议的名称改变为“中东欧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从此,这个会议走入了后社会主义时代。
在这次会议上提交论文的作者和题目有: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教授菲利奇亚诺·塞劳: “对罗马公法的研究”;苏联科学院的叶甫根尼·斯克里皮烈夫:“俄国的罗马公法研究”;波兰的波兹南大学的甫拉迪斯劳·罗兹瓦多斯基:“波兰的罗马公法教学”;古巴哈瓦拿大学的胡里奥·费尔南德斯·布尔退:“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争论的某些基点”;意大利都灵大学的菲利波·伽罗:“人民主权与政治代表”;苏联科学院的烈奥尼得·马穆特:“作为公法范畴的人民主权”;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的阿尔多·斯基亚沃内:“主权与代表。罗马模式与现代理论”;意大利巴勒莫大学的乔万尼·马尼斯卡尔科·巴西勒:“人民选举与俄国君主和皇帝的神意指定”;萨萨里大学的乔万尼·罗布兰诺:“公共自由的保护与个人对抗政府”;苏联科学院的符拉迪克·聂尔谢斯扬茨[14]:“分权的概念:历史与现实”;意大利比萨大学的卡尔罗·文杜里尼:“蒙森的《公法》”;意大利卡里雅里大学的维琴佐·曼尼诺:“城邦保卫人”;《罗马论坛》的阿·巴烈蒂:“分权问题与苏维埃宪法”。东德的约·伊尔姆谢尔:“希腊-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的杨震山:“罗马法的革命性与社会性”。[15]
这次会议规模较小,主题集中于罗马公法。在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罗马法被当作罗马民法理解,根本不承认罗马有公法;在另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尽管由于开设了罗马法史课程而承认罗马公法的存在,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别,对罗马公法现象容易产生与西方学者不同的解释,但这次会议没有在这一领域发生了对抗的痕迹。令人高兴的是,这次会议既有拉美学者,又有中国学者的参与,罗马法传播研究组活动的三大地域,在这次会议上相互联系起来了。
此后,或许是由于东欧剧变造成的不确定状态,这个会议中断了7年,至1998年12月才在意大利的罗马举行了第7届会议,其举行标志着东欧剧变的波及国的局势开始好转。这次会议的主题为:1、“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翻译”;2、“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3、“罗马法与民族国家的立法”。在这次会议上,由于东欧剧变造成了政治地图的变化,与会国的数目空前增多,有意大利、塞尔维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俄罗斯、波兰、马其顿、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匈牙利、格鲁吉亚、中国、斯洛伐克、乌克兰等14国的学者参加。
就第一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和题目有:意大利的桑·斯奇巴尼:“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翻译问题”;罗马尼亚的E.皮尔乌:“关于把罗马法文本翻译为罗马尼亚文的问题”;阿尔巴尼亚的N.谢胡:“从盖尤斯到优士丁尼:阿尔巴尼亚青年的一个读物”。
就第二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波兰的维·沃罗德杰维奇:“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罗马法教学与研究”;罗马尼亚的T.桑布里安:“罗马尼亚的罗马法研究与教学”;罗马尼亚的V.M.丘卡:“1989年后罗马法研究在罗马尼亚的一些方面”;马其顿的M.波内纳克-阿基莫夫斯卡:“马其顿的罗马法研究与教学”;南斯拉夫的E.卡拉约维奇:“南斯拉夫的罗马法研究与教学及其与国家立法的联系”;南斯拉夫的Z.布尤克立奇:“贝尔格莱得大学法学院自奠基至今的罗马法研究”;克罗地亚的A.贝特拉诺维奇:“关于克罗地亚共和国之罗马法教学的一些说明”;匈牙利的A.佛尔迪:“匈牙利新近的罗马法教学经验”,作者是布达佩斯罗兰大学的教授,通过这个会议的中国与会者知道了我在武汉的存在,托人索取了我翻译的两本罗马法小册子;捷克的P.贝洛夫斯基:“布拉格查理大学历史中的罗马法”;波兰的M.扎布洛兹斯卡:“最近5年内(1993-1998年)波兰的罗马法研究”;波兰的让·扎布洛兹斯基:“华沙天主教神学院教会法系中的罗马法”; 俄罗斯的塔·阿列克谢耶娃:“圣彼德堡国立大学法律系中的罗马法教学”;俄罗斯的T.V.沃多沃佐娃:“西克提夫卡尔国立大学的罗马法课程的教学”;俄罗斯的V.N.列泽宁:“罗马私法的主要特征及其在‘罗马私法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体系中的地位”;俄罗斯的V.G.乌里扬切夫:“罗马法教学中的问题”;格鲁吉亚的N.泽尔兹瓦则:“在底比利斯国立大学采用的罗马法教材一览”;捷克斯洛伐克的卡·雷布罗:“斯洛伐克的罗马法教学”;俄罗斯的T.M.巴贞诺娃:“罗马法在培养当代俄国法学家中的作用(乌拉尔国立法学院中的罗马法教学)”;俄罗斯的T.B.曼德切夫:“卡尔姆卡共和国中的罗马法研究与教学及其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俄罗斯的A.D.鲁多克瓦斯:“俄国的罗马法研究”。
就第三主题提交论文的作者及其题目有:匈牙利的让·兹林斯基:“罗马法在匈牙利”;匈牙利的伽·哈姆查:“罗马法在匈牙利作为立法发展的渊源”;克罗地亚的M.培特拉克:“罗马法在当代克罗地亚”;克罗地亚的A.兹得拉夫谢维奇:“罗马法对克罗地亚法的影响”;南斯拉夫的N.波戈叶维奇-格鲁谢维奇:“南斯拉夫债法与罗马法”;南斯拉夫的马·西奇:“南斯拉夫法中的出售”;马其顿的V.布斯科夫斯基:“罗马法中的择优解除条款及其与马其顿共和国立法的关联”;俄罗斯的尤里·卡恰诺夫斯基:“21世纪的罗马法”;俄罗斯的亚·谢甫琴科:“罗马民法与俄国民法:比较法的一个方面”;俄罗斯的N.F.卡丘尔:“论罗马法对当代俄罗斯民事立法的影响”;俄罗斯的G.P.比什科娃:“罗马私法的情势在俄罗斯民事立法中的发展”;俄罗斯的I.V.谢斯捷尔雅科娃:“租赁合同的进化史”;乌克兰的E.O.恰里托诺夫:“乌克兰对罗马法的继受”;乌克兰的V.朱巴尔:“乌克兰的法人制度”;格鲁吉亚的V.D.梅特烈维里:“罗马法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的L.巴巴尔扬:“罗马法在亚美尼亚”。
提交书面发言的作者和题目有:罗马尼亚的I.多伽鲁:“罗马法对罗马尼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南斯拉夫的E.丹尼洛维奇:“塞尔维亚民法典与罗马法”;俄罗斯的E.V.库兹涅佐夫与V.B.罗曼诺夫斯卡雅合写的“俄国史背景中的罗马法”;乌克兰的V.瓦西尔琴科:“乌克兰的罗马法研究与教学及其对当代立法发展的影响”。
显然可看出,这次会议参加者众多,规模大得像个“大会”,而不像是一个“研讨会”(Colloquio),论题的质量明显降低,题目集中在对某一大学的罗马法的罗马法教学情况的介绍或对罗马法在某一国之传播情况的介绍,成了一个罗马法教学研讨会或介绍会。会议缺乏深入的专题研究。这种状况反映了东欧剧变后前社会主义国家罗马法学者队伍素质的降低。
此次会议的结论为:
1、 在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合作下,建立大学际的罗马法教学与研究中心;
2、 在罗马、莫斯科和华沙举办短期的罗马法专家和教师的培训班;
3、 2000年在海参崴举办第8届研讨会;
4、组建一个由匈牙利的伽·哈姆查、南斯拉夫的安·马雷尼查、波兰的维·沃罗德杰维奇和意大利的桑·斯奇巴尼和萨·塔法罗参加的工作小组,编订一部“模范罗马法教材”供各与会国参考使用;
5、 就各国的罗马法教学情况进行调查。[16]
三、海参崴会议实录
依据第7届会议的结论,第8届大会将在俄罗斯联邦召开,因此,从2000年10月5日至7日,来自意大利、哈萨克斯坦、中国、波兰、俄罗斯、罗马尼亚、乌克兰、克罗地亚和南斯拉夫等9国的34名罗马法学者,在俄罗斯的远东城市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远东国立大学举行了这个研讨会。显然,在这个会议的历史上,这是一次不同寻常的会议,首先,这个会议历来在欧洲召开,这次会议的地点却在亚洲:海参崴是一个濒临日本海的亚洲城市;其次,与这次会议的亚洲背景相对应,它有两名亚洲国籍的代表参加(严格说来,俄罗斯国立远东大学的所有与会者都是亚洲人,为了区别于他们,我使用了“亚洲国籍”这个术语),一个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马·乌穆尔库洛夫教授,由于东欧剧变造成的地缘政治的变化,他成了亚洲人和穆斯林文化的代表;另一个是我,就像我参加拉丁美洲的罗马法大会一样,我的与会,反映了会议组织者以罗马法为纽带连接不同文化圈的愿望,因为罗马法的本质就是其普世性。[17]
另外,这个会议的长期的主事者卡塔兰诺反复强调这个事实:罗马文明来自亚洲,因为根据维吉尔的描述罗马人先祖之功业的史诗《伊尼阿德》,罗马人是属于小亚细亚的特洛伊人的子孙移民意大利后与当地拉丁人混血形成的民族,因此,罗马法是欧亚文明结合的产物。[18]由于这一缘故,罗马文明从产生起就有强烈的回到亚洲故乡的愿望。最近,在塔吉克斯坦的布恩德奇卡特(Bundzikat)地方发现了罗马狼――即一只正在给两个男婴哺乳的母狼――的画像(公元8-9世纪的作品),它证明罗马文明在第一个千年的末期在亚洲腹地的存在,这是它向着故乡的一次回归。这次在符拉迪沃斯托克举行罗马法会议,是罗马文明向着其故乡的另一次回归。
这次独特的会议收到论文35篇,分别关系到3个主题:1、“罗马法的研究与教学”;2、“罗马法系中的人”;3、“债务人之保护”。会议的工作语言是俄语和意大利语,有部分论文使用法语。俄语论文与西方语言论文的比例大约是一半对一半,少数俄语论文有意大利文的提要。在此,我拟根据西方语言的论文本身、俄语论文的意文提要以及根据同声翻译所作的笔记3方面的资料,对关于3个主题的会议内容作一综述。无意文提要的书面发言的内容无法反映在这一综述中。由于我不懂俄语,法语不精,对涉及这两种语言的文献的综述可能有不确切之处。
(一)关于罗马法的研究与教学
10月5日上午,简短的开幕式之后,会议进入“罗马法的研究与教学”主题,由俄罗斯的尤里·卡恰诺夫斯基与意大利的弗·西尼主持。
我被安排在第一个发言,并且发言时间比其他代表多10分钟(半小时),之所以给我这样的荣誉,乃因为我的讲题涉及到当代最根本的问题,并且因为我是唯一的黄种人与会者。我的论文题目为“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与盖尤斯《法学阶梯》”,[19]我阐述了盖尤斯奠定的人-物结构的人文主义精神,批判了德国民法典的潘得克吞体系对人法的忽略,主张在我主持的私家中国民法典草案中采用盖尤斯模式。我在发言时未想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是采用的潘得克吞体系,批评这种体系会导致东道主不快。因此,远东大学的亚·谢甫琴科教授在开始下午的发言前就简单地回应了我一下,说俄罗斯民法典的体系在他看来没有什么不好。尽管如此,我的发言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兴趣,主持人卡恰诺夫斯基说我的发言证明罗马狼确实回到了亚洲。在提问时间我受到了问题的轰炸。与会者关心在我们的草案中家庭法是否独立?由于我们采用盖尤斯体系,引发了诉讼法是否独立于民法典的问题;由于是一个私人的草案,导致了政府是否对此关心的问题,我们的草案如何影响立法和司法的问题。俄罗斯学者阿列那·格罗斯希望把我的论文译成俄文(事实上,这一工作已由东道主大学完成);罗马尼亚学者桑布里安也希望将之译为罗马尼亚语。卡塔兰诺认为,我提出的是人是否为第一的问题,不能讨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我的草案的中心就是把人突出来,这是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优点,因此,将来的模范罗马法教材应该向它看齐。
第二个发言的是波兰著名的罗马法学者沃罗德杰维奇教授,他是这个会议的经常的参加者,其题目为“华沙新司法部大楼上的拉丁铭文:波兰对罗马法之兴趣的一个标志”,他利用多媒体手段介绍了波兰司法部大楼上的一段铭文,证明了这一国家对罗马法的重视。
下午发言的代表依次为:俄罗斯克拉斯诺雅尔斯克国立大学的N.F.卡丘尔教授,其题目是“在民法课程体系内的罗马民法教学”。我从她得知,罗马法在俄国是必修课。1918年革命后,俄国的大学曾终止罗马法教学,1944年二战结束后恢复,因为此时的人们已经相信:不懂罗马法,不能成为现代法学家,也不能理解现代民法。罗马法在她的大学是必修课,占35课时。30小时用于上课;16小时用于讨论。在教学中使用了案例法,但教学中缺少翻译成俄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不能满足学生学习一些原著的要求。
南斯拉夫诺维萨德大学的安东·马雷尼查教授(他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1卷之塞尔维亚文版的译者)的论文题目是“罗马法在塞尔维亚的传入”。他追溯了塞尔维亚法的历史,将之分为中世纪塞尔维亚法阶段和现代塞尔维亚法阶段。前者又可分为习惯法阶段和罗马-拜占庭法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时间分界线是6世纪。在这一世纪,塞尔维亚部落到达了拜占庭帝国的领土,作为一种欠发达的文明与先进的拜占庭文明遭遇并从后者汲取了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许多文化营养。随着拜占庭帝国的衰落,塞尔维亚部落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在从7世纪延续到15世纪的内马格尼奇(Nemagnici)塞尔维亚国期间,从东方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从西方通过达尔马提亚诸城市受到普通罗马法的影响。另外,罗马法的一些规定也通过东正教会的教规渗透到了塞尔维亚。在1190-1459年的历史时期,塞尔维亚变得独立和自治,产生了沙皇斯特凡·杜山(Stefano Dusan)的法典,它是由1349年和1354年的议会制定的,其第167条甚至规定:“如果皇帝的书翰不合正义和法律,法官应依正义为判决”,这是一个承认君权有限的规定。此后,塞尔维亚的独立受到奥斯曼土耳其的挑战。从1389年的科索沃战役后至1459年斯梅得勒罗陷落的时期,塞尔维亚沦为仆从国,完全丧失了独立。从1804年到1815年,塞尔维亚人举行了反对土耳其的起义并从后者获得了解放。到1844年,塞尔维亚就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正式成为罗马法家族的一个成员,其作者是伊凡·哈季奇。人们通常认为这一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翻版,事实上,它的有些条文与奥地利民法典不同,因为塞尔维亚对罗马法的继受,不仅通过奥地利民法典的中介,而且通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直接进行。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规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集合,构成这一国家的民法”。这是一个实证主义的规定;而塞尔维亚民法典第2条规定:“本法典规定了由于正义和衡平而成为稳定规则的民事法律,它们为每一个塞尔维亚人对其塞尔维亚兄弟的特定相互权利义务所要求”。这一规定具有自然法精神,它来源于《学说汇纂》中第1卷第1题关于“正义与法”的规定。
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的米·祖波维奇的论文是“在法学课程早期教授罗马私法的方法论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罗马法课程通常在大四年级开设,而这个会议的所有与会国,都是在大一开罗马法,学生在未学民法的情况下学罗马法,产生了一定的理解困难,必须运用一定的技巧才能克服之。
俄罗斯阿尔塔伊国立大学的塔·菲利波娃的论文是“罗马私法及其在罗马民法研究中的地位(阿尔塔伊大学的罗马法教学)”。文章告诉我们,阿尔塔伊大学从1963年开始罗马法教学,在第一学年给学生开这门课。就教学内容而言,只限于教罗马法中与民法有关的内容。但在苏联时期,教学中遇到了罗马法中的私法观念在现实法中找不到对应物的问题。80年代后,曾尝试让学生从原始文献中总结出规则,但可资利用的罗马法读物太少。尽管罗马法被说明为所有私法学科的基础,但学生多数出于考试目的学这门课,学罗马法是为了学民法,对罗马法,是考完即忘。
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的维·索宁的论文是“在高等法学教育机构教授罗马法的经验”。他使我们知道,十月革命后的苏联时期,罗马法被遗忘,致使学生们无法吸收罗马法的营养。二战后,罗马法教学幸运地得到恢复。现在在远东大学,罗马法分为两门课在大学一年级开,第一学期上罗马法史课,第二学期上罗马私法课。尽管出版了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前25卷,但仍不敷需要。在现在的罗马法复兴时期,帝俄时期的罗马法书籍成了珍贵的遗产,有的经改编后重新使用。还翻译了一些外国的罗马法书。
同一大学的亚·谢甫琴科的论文是“罗马民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地位和意义”。他抱怨英美法的影响日渐增长,以致于有些人忘记了俄国属于大陆法系中的潘德克吞体系。针对我对这种体系提出的批评,他认为它没有什么不好。至于为什么好,他不说。为了满足罗马法教学的紧迫需要,他主持重印了一些十月革命前的罗马法书籍。
俄罗斯圣彼德堡国立大学的塔·阿列克谢耶娃的论文是“圣彼德堡大学的罗马法教学史”。 这是一个独特的研究,作者回顾了这所大学的罗马法教学的历史。我们从她知道,在这所大学的历史上,法律系是从哲学系分出来的,最早的罗马法教师是奥地利人施奈德,教材也是外国的,后来才逐渐实现了罗马法教师和书籍的本土化。1809年,俄罗斯人波克罗夫斯基在该校开始了每周5小时的罗马法教学。德国的学术曾对这所大学有很大影响,在该校的罗马法教师中,叶菲莫夫是第一个不受德国教育的罗马法专家,他把罗马法分为两门课(罗马法史和罗马私法)来教,他的教材在苏联时代也出版了。奥尼谢夫则以德国法为基础讲罗马法,把材料分为总则和分则。罗马法的内容分为历史和学理(Dogma)两部分,前者的内容为优士丁尼法;后者的内容为现代罗马法。十月革命成功后,这所大学被更名为列宁格勒大学,产生了是否还要罗马法课的问题,这一问题未在东欧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结果造成了罗马法教学的中断。60年代,该校恢复了罗马教学。先是笼统地教罗马法,从1977年开始上罗马法史课,与此相应,以前的罗马法课变成罗马私法课。80年代后,人们对原始文献的重视加强了,注重从原始文献中归纳出规则。
提交书面发言作者和论文有:俄罗斯下诺夫哥罗得大学的B.库兹涅佐夫和V.罗曼诺夫斯卡雅的“下诺夫哥罗得省的罗马法学家的观念。在下诺夫哥罗得达马斯金主教的语言中的自然法理论(18世纪70-80年代)”;罗马尼亚的克拉诺维大学的叶琳娜·比尔布的“罗马尼亚之罗马法教材中的外文书目”;罗马尼亚的的巴贝西·波利雅尼大学的米·波斯坎的“罗马尼亚的罗马法研究与教学”。克罗地亚的奥西耶克大学的丹尼埃拉·鲁普季奇的“克罗地亚的罗马法教学”。
俄罗斯叶卡杰琳堡的由俄罗斯总统资助的私法高等学校的叶琳娜·别尔格的论文是“罗马法及其学科语言”(教授拉丁语和罗马法的当代经验)。这一论文让我们得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重新采用了私法的概念(我们当记得这个国家是民法公法说的发源地!),由此使人们对罗马法重新发生兴趣,也由此导致了法律拉丁文的复兴。为了满足更确切地理解罗马法的要求,在1956年出版的I.S.罗森塔尔与V.S.索科洛娃合编的《法学家拉丁文教材》的基础上,1996年,诞生了由M.尼辛鲍姆的《通往法的拉丁文之路》;1998年,诞生了O.A.阿奇杰洛娃与T.V.伊万年科合编的《拉丁语与法律术语基础》;同年还诞生了L.P.斯科林那与L.P.舒拉科娃合编的《法学家拉丁语》,这些书都包含语法、拉俄词汇表、法律术语表和罗马法原始文献片断几个部分,它们的繁荣为罗马法在俄罗斯的复兴创造了语言工具方面的条件。
意大利的桑·斯奇巴尼是第6届会议确定的罗马法模范教材编订组的成员,他提交的书面发言“关于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基础编订罗马法初级教材的意见”,关乎模范罗马法教材之编订格局的设想。他高度评价了《法学阶梯》通过确定人的中心地位表现的人文主义精神及其广泛影响,建议各国基本根据该书的阐述顺序编订罗马法教材,并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作一些调整,例如,把债总与债分分开、增加法律行为等。在这样的教材上,应附加对照各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及《学说汇纂》和《法典》的有关规定与《法学阶梯》的相应规定的索引。
(二)关于罗马法系中的人
10月6日上午,进入对“罗马法系中的人”之主题的讨论,由俄罗斯的N.F.卡丘尔和意大利的乔·罗布兰诺主持。
发言的代表有:意大利萨萨里大学的弗·西尼教授,其论文是“罗马法律-宗教制度中的人和神”。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1,1中的“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一语广为人知,但何谓“神的事务”,却甚为费解,西尼教授试图澄清这一问题。他研究了罗马法调整人与神的关系的一面(其另一方面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神的和平”(或更确切地说,是“与神的和平”)、神的时间(不听讼日)和牺牲3个问题。我们看到,由于强烈的宗教意识,罗马法与现代的法律制度不同,它是一种法律-宗教的混合制度,这是理解罗马法中的许多问题的关键。在对第一个问题的研究中,西尼提到了信义的宗教意义,因为背信是对信义女神的冒犯,这使我认识到诚信原则的宗教来源。在对第三个问题的研究中,我们得知,甚至在共和时期,罗马还为取得神的好感搞过人祭,这对我是个全新的消息。
东道国国家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的杰·多日列夫是一位曾留学意大利的青年学者,与我国的罗马法学者丁玫是同学,他的论文是“监护和保佐制度中的‘权力’和‘授权’”。题目中的权力,拉丁文是“Potestas”,它常常与Vis(力)连用,形成Vis ac potestas的表达;授权,是“Auctoritas”。我们知道,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给监护下的定义就是“市民法授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的Vis ac potestas”。那么,Vis ac potestas是什么意思?多日列夫从原始文献出发,分析了Vis ac potestas在《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李维《罗马史》、昆体良《演说术阶梯》、塔西陀《历史》、西塞罗《De Inv.》、恺撒《高卢战记》、盖尤斯《法学阶梯》、十二表法中的用法,完全下的是考据的功夫。我们看到,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Vis ac potestas在多数情况下的含义是“效力和作用”,有时是“数量”的意思;在塔西陀和恺撒的著作中,这一表达都是“权力”的意思。然而必须知道,规定监护人权力的十二表法第5表第7条,最早是说“疯人的财产处在其宗亲和族亲的权力下”,而盖尤斯《法学阶梯》2,64规定:“疯人的宗亲保佐人可依据十二表法转让疯人的物品”。通过法学家的解释,保佐人的Vis ac potestas就转化成了Auctoritas。我不能读懂多日列夫论文的俄文稿,只能看他提供的拉丁文原始文献,因此不能充分理解论文内容。我想他力图说明从Vis ac potestas到Auctoritas的演变过程。
乌克兰奥德萨法学国立学院的弗·朱巴尔的论文是“罗马法中无因管理的概念”。这基本上是一篇民法论文,罗马法的内容少而现代民法的内容多。我们从他知道,十月革命前沙皇政府的组织的民法典草案从罗马法汲取营养,曾规定了无因管理,但十月革命后的苏俄民法典并未采用这一制度。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处理,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强调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友爱,无因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理想,而社会主义民法却不规定它。这也许是因为它体现这一理想还不充分,因为它承认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这样的管理人觉悟太低。但作为对无因管理制度缺位的一种补救,苏俄民法典规定了“抢救社会主义财产之债”的制度,这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由于人们不怎么了解这两个制度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了两者(第93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第109条规定了道德行为之债),这应该是一个败笔。1961年的苏俄民事立法纲要仍未规定无因管理,但前苏联一些共和国的民法典却规定了这一制度,这中间就包括了乌克兰。独立后的乌克兰已完成民法典的起草,草案正在议会的讨论中,它规定了无因管理,并规定在适用该制度时,可准用关于保管、委任的规定。
罗马尼亚的T.桑布里安教授的论文是“以特兰宛尼亚的三联板(Trittci)为依据的罗马达契亚的外邦人的法律能力”。这是一篇研究自己国家的古罗马法的文章。众所周知,罗马尼亚是过去的达契亚,它于公元106年被图拉真皇帝征服,变成了罗马帝国的上下达契亚两个行省。罗马人在这里留下了许多遗物。在1786-1855年的期间,在罗西亚山区进行的考古发掘中得到了25块蜡版,其中22块是三联板形式,上面记载了一些契约。自作出这一发现以来,历代的罗马学学者都对它们进行了研究,有些作者认为,2世纪达契亚的外邦人或其中的一部分已取得了比其他罗马行省的外邦人更多的法律能力,桑布里安认为这一结论过分夸张。通过自己对这些古代契约的重新研究,他得出了达契亚行省的外邦人的法律能力与罗马帝国的其他行省的外邦人之法律能力完全相同的结论。
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的皮·卡塔兰诺教授的论文是“罗马法对胎儿的保护”。这是一篇在意大利发表过的旧文,他在其中主张这样的观点:扩张时期的罗马人通过两种方式来扩大公民的数目,其一,保护胎儿,使之能安全出生并得到充分的财产保障。因此,某人的出生并不仅仅为了父母,而且为了国家;其二,广泛地解放奴隶并授予外邦人公民权。对胎儿的保护,体现了珍爱生命的精神。这种精神为许多民法典继承,魁北克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塞尔维亚民法典都规定可为胎儿设立保佐人(通常由母亲担任),古巴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保护性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和法西斯时代的意大利民法典却并不为胎儿提供这样的保护,殊为可惜。可以说,上述精神最为浓烈地体现在禁止堕胎的天主教道德上,而中国是一个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人们可自由堕胎,这种对比诱使我问卡塔兰诺教授,他的这套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他的回答是,自己的讨论限定在继承的范围内,保护胎儿的前基督教规范的目的在于尊重生命。这是一个很好的、使我恍然大悟的回答:保护胎儿与计划生育是两回事,即使进行计划生育也要尊重生命。因此,保护胎儿与一个国家的人口多少无关,确实,我们不能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就鼓励杀人,刑法仍在惩罚杀人罪。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国立经济与法学院的阿列那·格罗斯的论文是“实现私人权利机制中的法律-行政规则(罗马私法中的裁判官法和令状,俄罗斯现行民法中行政权的规范行为、适用行为)”。她试图从历史比较的角度说明行政法规与民法规范的冲突问题。她认为,古罗马官员发布的告示、令状等文件在罗马私法中的作用难以低估,但她不赞成把这一做法也适用于俄罗斯,因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1条规定,民事立法是联邦的职权,因此,联邦以下的各级机关无权调整民事关系。但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例如无占有制度,造成了以行政规定和司法决定补充民事立法的情况,她认为这是违宪的,应加以纠正。但她似乎忽略了古罗马的裁判官不是法官而是民选的长官,她还把裁判官当作行政官员,以为其立法违背了分权的原则。在提问时,卡塔兰诺纠正了她的这一错误。作为一个学者,格罗斯似乎是在想当然地谈论这一问题,功底欠佳。
克罗地亚的奥西耶克大学的安·兹拉夫切维奇的论文(由其女弟子丹尼埃拉·鲁普季奇代读)是“穆尔沙(Mursa)城及其解放自由人”。这一研究使用了碑铭考据的方法。穆尔沙是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征服潘诺尼亚人后建立的一个殖民地,在现在的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奥西耶克(Osijek)市附近。罗马人在这里留下了许多碑铭,通过对它们的考证,作者解析了这个罗马殖民地的政治结构和解放自由人的地位。就前者而言,这个殖民地有两人团(相当于市长)、市议会、300人的元老院、缙绅等政治机关,它们各自承担一定的职责,共同维持地方的自治。就后者而言,我们被告知解放自由人在这个城市已与市民实现了平等,有权被选为官员――但作者以一连串问号表明了他对这个结论的无把握。
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的叶莲娜·西里维斯特洛娃的论文是“城邦保卫人与市民共同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代表问题”。我们知道,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20,5规定,城邦保卫人(Defensores civitatum)可会同同城的主教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那么,这一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的城邦保卫人制度到底在古罗马是什么形态?我们通过叶莲娜的介绍,从D.50,4,18,13知道,城邦保卫人在希腊文中叫作Syndicos(这个词在意大利文中转化为“市长”的意思),担任这种职务是罗马市民履行公役(Munus)的一种方式。罗马的公役分为人身公役、财产公役和混合公役3种,担任城邦保卫人属于人身公役,这种公役的承担者只被要求为国家的利益提供劳务,而不必付出自己的财产。城邦保卫人通过调查选任,其工作包括保护平民免受不正义;在涉及自治市的程序中充当禁令的承受者(D.43,24,5,10);尤其是作为诉讼代理人(D.3,4,6,1);每个城邦都指定了这样的保卫人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D.2,10,4)。但也存在私人性质的Syndicos,他们实际上是团体或合伙的代理人(D.3,4,1,1-2)。从这些原始文献出发我们可以说,在古罗马,已有了法人制度以及法人的代理制度。城邦保卫人制度是保民官制度的复活。
南斯拉夫的诺维萨德大学的马·西奇的论文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根据的降服人”(书面发言)。他认为,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降服人是对之实施的解放行为有某种瑕疵的奴隶,这样的奴隶具有与被降服的外邦人相同的地位。但盖尤斯也承认,降服人的术语也用来指称曾以武力对抗罗马人民,但后来被打败的人。这种外邦人往往是整整一个民族,他们在外邦人中处在最糟的地位。此外,还有一种“被降服的解放自由人”,其地位与被降服的外邦人同。无论何种降服人,其地位都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改善,被降服的外邦人不再是一个民族之整体,而是单一的个人。在东方,优士丁尼废除了降服人的身份。在西方,这种身份一直保留到西哥特罗马法时期。在中世纪,这一范畴仍然保留。
俄罗斯塞克特夫卡尔大学的阿·巴甫洛夫的论文是“平民保民官与人格问题。分析平民保民官在罗马城邦形成时代(公元前494-287年)对形成个人与国家的互动关系的范式的作用”(书面发言);俄罗斯鄂莫斯克大学的阿·叶那季娜的论文是“罗马法系中的人: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16卷为根据”(书面发言)。
(三)关于债务人之保护
10月6日下午,进入对保护债务人之主题的讨论,由我和波兰学者W·沃罗德杰维奇主持。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国立经济与法学院的尤里·卡恰诺夫斯基教授首先发言,其题目是“罗马遗产与当代问题”,他列举一大串统计数字证明一些国家经济的涨落(幸运的是,中国在这些统计中处于上升地位)。我们从他知道,沈阳是人类的起源地;孔子对人类文明影响很大。尽管苏联已经变成俄罗斯,尽管符拉迪沃斯托克最好的饭店里挂着最后一任沙皇夫妇的画像――他们已被东正教会封为圣徒,他仍然非常尊重马列,不赞成高校对学生收费,认为这可能埋没天才。他的发言泛泛而谈的成分较多,让我们重温了那个经常听领导做报告的时代。
然后是波兰华沙天主教神学院的让·扎布洛兹斯基的“十二表法中的执行程序”。作者是十二表法的波兰文版译者,显然,他的研究结合了他的的翻译。十二表法中的执行程序广为人知,它以残酷闻名,根据其规定,债权人对支付不能的债务人,可将之杀死并在多数债权人中瓜分尸体,或将之出卖到台伯河彼岸为奴。本世纪以来,一些学者为了维护罗马法的声誉,开始以解释的方法否认十二表法之执行程序的残酷性,把“杀死”(Poena capitis)解释为剥夺人格(Caput);将“瓜分尸体”(Partis secanto)解释为瓜分财产。这些解释是否正确?扎布洛兹斯基利用奥路斯·杰流斯的《阿提卡之夜》中记载的哲学家法沃里路斯与法学家塞斯图斯·切齐流斯就十二表法的执行程序进行的伦理讨论为依据,得出了过去人们对十二表法的执行程序的理解基本正确的结论。作者旁征博引,涉及拉丁文、古希腊文文献,对意大利、德国和法国的有关学说如数家珍,表明了他作为一个罗马法学者的良好根底。
意大利萨萨里大学的乔·罗布兰诺教授的论文是“保民官与债务人保护”。我发现他是在讲意大利的通说。他认为,保民官制度的产生与保护债务人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共和时期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债务问题,由此导致了贵族与平民间的激烈的阶级斗争,保民官制度即产生在这样的斗争中。他是否决权的拥有者,可以对抗执政官的肯定权。由于保民官产生于贵族与平民订立的一个约,而任何约都涉及信义问题,而信义问题是神事问题,因此,保民官的职位具有宗教色彩。保民官制度表现了权力制衡的思想,其使命在于对抗政府,保护某些人。因此西塞罗说,无保民官,则共和如同王政。尽管蒙森不认为保民官制度是政治智慧的一种好证明,但在罗布兰诺看来,保民官制度代表了建构积极权力与消极权力的二项式的需要(如同建构积极的自由与消极的自由的二项式的需要),由于这样的需要的普遍性,导致保民官制度不断地以各种形式复活。
波兰的洛德兹大学的安娜·皮库尔斯卡-罗巴斯切维奇的论文是“罗马共和时期高利贷问题一瞥”。我们从她知道,在罗马共和时期,高利贷是一种普遍现象,塔西陀将之描述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恶”,甚至元老们也操此业,这种现象和贵族豪门对公地的过多占有一起,屡屡成为动乱的根源,因此,十二表法早就对利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公元前357年的杜伊利亚·梅内尼亚法允许以公诉惩罚高利贷者。公元前67年,平民会制定了唤作伽比尼亚法的决议,禁止在罗马对行省放贷。总之,仅在共和时期,罗马就颁布了近30个反高利贷的法律。这些法律对债务人的保护,遵循两个途径:一是减免债务;二是限制债权人任意确定利率。对于违反法定利率者,曾规定过4倍的罚金。盖尤斯《法学阶梯》4,23也报道,马尔恰法采用了一种私法上的诉权对抗放款人。这样,在共和时期,债务人在某种意义上受到了公共的监护,以达到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如此,罗马法从在十二表法时期采取有利于债权人原则,逐渐有了过渡到有利于债务人原则的迹象。这应归因于斯多亚哲学以及后来的基督教的影响。
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的伽·贝奇科娃的论文是“债务人之保护”。她认为,以往人们往往关注契约之债中的债务人保护问题,忽略了侵权之债中的同样问题。在侵权之债中,抗辩是保护债务人的一种手段,例如,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引起的,此等事实就构成加害人的免责抗辩。
哈萨克斯坦卡拉干恩达司法女神法学研究所的马·乌穆尔库洛夫的论文是“权利保护的限度:以古罗马的立法为根据”,其中他提到穆斯林法的一些问题,例如,不知法构成免罪理由。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的桑·斯奇巴尼的论文“非债之债”由卡塔兰诺代读。它跟卡塔兰诺自己的论文一样,也是旧文,但作了一些补充。这是对外债问题所做的一项研究,我们从中得知意大利议会下院已于1998年5月27日以多数票(只有两票反对,有许多弃权票)通过了敦促该国政府采取必要的行动,使下一次联合国全会在其议程中加上要求国际法院就外债问题的法律方面提供咨询意见的动议的重要消息,[20]我们终于等到了一个自身并非债务国的国家出头提出这一动议,这种急公好义的理想主义精神令人感佩。如此,会议进入了高利贷问题。沃罗兹吉维奇教授开始插话,认为一般地反高利贷过分危险,因为这会阻碍经济发展。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倒存在保护债权人的问题。卡塔兰诺强硬地打断了他的话,让他当好主席,在下一阶段再与他讨论。波兰教授只好忍气把话憋回去。我倒是很同意他的话,于是谈了中国债权人的不利处境。南斯拉夫教授马雷尼查果断地说,中国的这一问题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法的效力或实效问题。这一回答简短而发人深省。
俄罗斯的位于莫斯科的各族人民友谊大学的V.乌里扬切夫的论文是“作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之普世手段的民事责任”。
罗马尼亚的雅西大学的瓦雷流斯·丘卡提供了名为“第99条新律:分别利益与优士丁尼为了保护连带共同债务人正当利益的立法”的书面发言,这一文章研究债权人的连带利益与债务人的分别利益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优士丁尼《法学阶梯》3,16,1确立了“债的统一”原则,换言之,在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规定在他们间发生连带关系。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中,尽管当事人有数个,但债只有一个,每个债权人对整个金额享有债权;每个债务人对整个金额承担责任,一人作了清偿或接受了清偿,则全体人的债都消灭。立法以这种方式保证了债权人的连带利益,但对债务人未免过苛。例如,如果债务人有4人,只有一人具有清偿能力,那么,这个本来只承担1/4债务可怜的人事实上却要承担4/4的债务,这对他不公平。于是,优士丁尼于公元539年对东方大区长官约阿内斯作出了一个敕答,其中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连带债务人可以依法自然分担债的整体,他们相互间只对其分担额负责。这样,就通过赋予各连带债务人以分别利益的方式减轻了他们的责任,将连带之债转化成了分别之债。作者阐述了从前一个规定到后一个规定的转化过程以及相关的各种条件。最有意思的是,作者采用了后注释法学派(亦称评论法学派)使用过的解释学的方法研究这一问题,让我们对这种曾对罗马法从古代的粗糙形式转化为现代的理论化形式的过渡中产生了重大作用的方法开了眼界,真是过瘾。按照这种方法,对原始文献的分析根据5个步骤进行:第一,分析法律文本(Primum dividam)。1、文本摘要(Summa);2、全面介绍文本,偶尔进行添加(Lectura);第二,阐述与各个文本有关的案例(Secundum ponam casum);第三,为发现文义而严格解释文本(Tertio colligam)。1、语法分析(Littera);2、寻找隐含的意思(Sensus);3、为了发现文义而作解释,即背景。(1)历史沿革;(2)社会学、人类学、法哲学解释;(3)比较法与立法政策解释;第四,介绍反对意见并澄清矛盾(Quarto opponam et quaestio)。1、正题(Pro auctoritas);2、反题(Contra auctoritas); 3、合题,消除矛盾或吸收反对意见(Dicta);第五,寻求合法依据(Quinto queram et brocardum)。1、阐述论点;2、确定一般原则;3、说明例外(包括例外的例外)。运用这种方法研究一个问题,自然形成一篇扎实的论文。
除了上述瓦·丘卡教授外,从发言的方法来看,今天至少还有3个学者使用解释学方法,他们是意大利的弗·西尼、俄国的杰·多日列夫和叶莲娜·西里维斯特洛娃,他们在开讲前发给大家一个原始文献的汇集,然后以它们为根据展开分析,其结论无一字无来历。他们涉及的原始文献除了《民法大全》外,还有卢克莱修的《物性论》、维吉尔的史诗、狄奥多西法典等。这种方法是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的看家本领,西尼能够运用并不奇怪,而一些俄国学者也能熟练运用这种方法,为中国学者所不及。
会议在讨论阶段进入了罗马法是否为个人主义的法之问题。卡塔兰诺提到,德·马尔丁诺在40年代,为了反对纳粹,为了反驳罗斯科·庞德关于罗马法是个人主义的法的观点,写作了《罗马法与个人主义》一文,证明了罗马法具有社会主义的一面。现在意大利重印了此文,以昭示其现实意义。我问他如何理解个人主义?因为在我看来,个人主义不能被与自私自利主义等同,它表示了法律的适用单位从团体发展到个人的过程。从奎里蒂法到市民法的发展,就是从团体主义到个人主义的发展。在他看来,个人主义就是承认个人利益高于公共利益,前者可以与后者对抗。因此,我们对个人主义的术语的理解有分歧。
10月7日上午,是讨论大会结论的时间,由于组织者未提供结论草案的意大利文本而未完成这一议程,本次会议的结论,只能等意大利代表团回国后与俄罗斯组织者协商确定了。在这半天的讨论中,有的代表提出了要以意大利语作为以后的会议的工作语言的问题,因为毫无疑问,在当代世界,意大利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有的代表提出要把“研讨会”改为“大会”,换言之,要扩大会议的规模;有的代表提出这一会议要由拉美和中东欧国家的罗马法学者联合进行。卡塔兰诺提出了12点建议,其内容有:1、由于2000年3月27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已把罗马法定为必修课,考虑到罗马法在现代法学家培养中的重要性,建议俄罗斯联邦涉及专门的法律教育的大学和学院给罗马法的研究和教学尽可能多的课时数,听课和练习的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并在与会国的范围内推广这种做法;2、支持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提出的在各国使用有本国法作为参照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作为罗马法教材的建议。此举显然是想取代过去流行的潘德克吞式的罗马法教材;3、高度评价把《学说汇纂》第一卷翻译成中文、塞尔维亚文的工作;支持现在正在进行的将上述文献翻译成格鲁吉亚文、罗马尼亚文和俄文的工作;并期望能将之翻译成其他语言;4、承认在中国出版一本由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罗马法杂志《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主办》的意义;5、在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进行由莫斯科罗马法研究中心和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与法系研究中心推动的罗马法教学与研究活动;6、承认并批准罗马一大举办的罗马法进修班以及莫斯科罗蒙诺索夫大学和华沙大学将要举办的类似活动的重要性;7、支持莫斯科各族人民友谊大学的同事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女神法学研究所的同事提出的与伊斯兰法的专家进行合作的建议。
此外还建议:8、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与法系研究中心和罗马法传播研究组合作,创立大学的、地区的、校际的罗马法教学与研究中心;9、推动各与会国的机构参与组织将来的“研讨会”;10、在各自的国家出版第8届研讨会的综述和结论;11、在各自的国家组织罗马法学者的全国性会议;12、参加其他国家的全国性的罗马法会议以及洲际的罗马法会议。
让这个会议成为以中东欧国家的学者为主,吸收罗马法传播研究组活动的拉美和中国两个大陆的学者参加的聚会,是一个诱人的想法,故卡塔兰诺教授建议邀请拉美学者作为观察员参加此会,此外还邀请中国学者参加,以便增进亚洲罗马法学者、伊斯兰法学者与中东欧国家的罗马法学者的合作。因此,他建议在此会的名称中去掉“意大利”字样,改为“中东欧和亚洲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对哈萨克斯坦而言,这样的改变意味着更多地听取穆斯林法地区学者的声音,但哈国的学者似乎担心穆斯林的名号会影响他们进入国际社会,不同意卡塔兰诺的观点。除了看好亚洲的恰巴诺夫斯基教授(他主张吸收日本学者参加此会),未看到有人明示地赞同改变会议的名称,也许他们不愿失去此会的西欧色彩。
卡塔兰诺试图把海参崴作为这个会议的经常地点,因为它是欧亚联合的象征。就此问题他征求我的意见,我期期以为不可,因为这个城市的二合式名称已证明这样的联合已经发生,它记载了一段令中国人不快的历史。每一个中国人来到这里都会感到不快,如果你是一个麻木的人,甚至会有人唤起你的不快,一位乌克兰学者就问过我置身此地是何种感觉。也许卡塔兰诺会考虑把下次会议的地点放在莫斯科,如果其愿望实现,这个会议可在一个更令人愉快的地方走入其欧亚团结时代。
几个月后的2001年1月16日,我收到了卡塔兰诺教授以电子邮件寄来的研讨会的综述和结论,他的上述建议全部写进了结论中,而且会议的名称确实像他建议的那样作了改变,结论还提到2002年的第9届“中东欧和亚洲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将优先考虑在亚洲召开,为此,我们厦门大学法学院正在积极申办此会,希望能成功。第9届研讨会的主题将是:1、罗马法的研究与教学;2、罗马法、立法与当代法典编纂;3、罗马法系中的人;4、债务人之保护。
四、结论
1、追溯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的历史,我们可看到它是东西方缓和的产物,它共开了8届,经历了社会主义、后社会主义两个阶段,很有可能走向欧亚团结阶段。每进化至一个新阶段,这个会议的意识形态色彩就降低一些,最后它演化为追求法律一体化的工具。它增进了各国法学者对罗马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史的了解,增进了友谊,证明了罗马法的普世性。
2、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一样,也属于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活动范围。1994年和1999年,该研究组就“罗马法、中国法、中国民法法典化”主题在中国举行过两次大会。所幸的是,该研究组开始在中国活动的时期,冷战已结束,因此在中国举行的会议没有什么意识形态色彩。但从方法论的角度比较两个大陆的类似会议的论题,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两次大会的论文题目多半缺乏技术性,泛泛而谈的占大多数;从论题的内容来看,1999年会议的论题更具有技术性,但这是在民法意义上的技术性,多数论文是民法而不是罗马法论文,没有一篇论文是关于罗马公法的。[21]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把“社会主义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历届会议的论文题目翻译出来,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让读者了解人家的问题域,以作为自己的问题域的比较,明确自己的学术坐标。可以说,在方法论和问题域两方面,我国的罗马法研究远远落后于中东欧国家的相应研究。如果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果真能改为“亚洲和中东欧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将有利于我们学习他人长处。
3、我国翻译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已然不少,目前《民法大全选译》已出到12种,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均已出版,还出版了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在原始文献译本的丰富方面,我国的情况好于俄国,但我们还很少有能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分析这些原始文献的学者,我认为这是最需要急迫地加以克服的缺陷。
4、从教学的角度看,我国的罗马法教学亦落后于中东欧国家。首先,许多大学由于缺师资未开这门课,造成了学生知识结构上的极大缺憾。其次,对于开了罗马法课的高校来说,都长期只给这门课32课时,而且在罗马法(罗马法应包括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的名义下实际上讲罗马私法(这种现象可能因为过去罗马法中的私法在社会主义国家找不到对应物造成),这些都是从前苏联学来的。我们已看到,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已改变了这种过去曾影响我国的教学安排,我国在这方面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我认为,罗马法应分为“罗马法史”和“罗马私法”两门课开,总课时数可以达到100个。在“罗马法史”课中,可侧重讲罗马公法地讲罗马法的一半问题,而“罗马私法”课可以从民法史的角度讲授。先可以把它们设定为选修课,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可至少将其中的一门定为必修课。为了做到在所有的法律系都开罗马法课,有必要考虑在国际合作的背景下再次举办全国性的罗马法师资培训班。
[1]关于对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的古罗马的国家与法的发生学的观点在100多年的时间内受到的批评,参见徐国栋:“家庭、国家和方法论:现代学者对摩尔根、恩格斯”,未刊稿。
[2] Cfr. Milan Bartoaek,Metodo Tradizionale e Materialismo Storico nella Metodologia del Diritto Romano,In La Storia del Diritto nel Quadro delle Scienze Storiche, Atti del primo congresso internazionale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di storia del diritto, Firenze, Leo S. Olschki Editore, 1966, p.94.
[3] Cfr. Luigi Raggi, Materialismo storico e studio del diritto romano,In Rivista Italiana per le Scienze Giuridiche,
Giuffrè, Milano,1955-1956,p.579.
[4] Cfr. Milan Bartoaek,op.cit.,p.96.
[5] Cfr. Gruppo di ricerca sulla diffusione del diritto romano, "Colloqui"con i romanisti dei paesi socialisti, Rassegna
(1974-1991),Roma,2000, p.7.
[6] 这一讲座的稿本经扩充后,以“列宁与古代文化”的题目发表在Giovanni Meloni(A cura di),Dittatura degli antichi e dittatura dei moderni, Editori Riuniti,Roma, 1983一书中。
[7] Cfr. "Colloqui"con i romanisti dei paesi socialisti, op.cit.,pp.109-119.
[8] 此人为前苏联著名的世界上古史专家,写过“论奴隶制史的几个问题”,承认了奴隶制有限存在说。
[9] Cfr. G. H?rtel, R?misches Recht und R?mische Gesellschaft-Colloquium,In Iura, 28,1977.
[10] Cfr. Tomasz Giaro, Il ‘Colloquio’internazionale di Popowo, In Index, 9,1980.
[11] Cfr.Peter Blaho, Le rivoluzioni sociali e il diritto:il convegno internazionale di Smolence, In Index, 10,1981.
[12] Cfr.Cabor Hamza, ‘Marx und r?mische Recht’, Das IV Internationale Colloquium der R?mischrechtler der sozialistischen L?nder und Italiens, In Index, 14, 1986.
[13] Cfr. "Colloqui"con i romanisti dei paesi socialisti,op.cit.,pp.89s.
[14]斯人未参加符拉迪沃斯托克会议,但托同事杰·多日列夫带来了《民事主义宣言:俄罗斯民族对平等、自由和公正的历史问题的观念》一书广为散发。
[15] Cfr.P.Catalano, VI Colloquio dei romanisti dei paesi socialisti dell’europa centro-orientale e d’Italia,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publico:Storia e attualità.In Iura, 42, 1991.
[16] Cfr.Cronaca di VII Colloquio dei romanisti dell’europa centro-orientale e d’Italia, Manuscritto ineditto.
[17]关于我参加拉丁美洲第10届罗马法大会的情况,参见徐国栋:“中国与拉美的法学交流·门德斯教授之研究的时代精神”,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及以次。
[18] 最新的染色体研究资料显示,不仅罗马人,而且整个的欧洲人都是亚洲猎人的后裔。参见新华社华盛顿11月16日电:“欧洲男子祖先来自中亚猎人”,载《厦门日报》2000年11月19日第2版。
[19] 关于这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0] 关于国际社会就外债问题申请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的情况,参见徐国栋:“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及以次。
[21] 关于1994年会议的问题域,参看杨振山、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关于1999年会议的问题域,参看《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