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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越南民法典序言

越南民法典的颁布是越南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越南立法史上重大跨越的进步,其重要性仅次于宪法。这部法典规模宏大,条文很多(838条),它顺应了人们呼吁依法调整民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紧迫需要,它的诞生也反映了越南民事法律的发展过程。
1945年9月2日,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现在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新生的共和国立即面临国家法制的衔接问题。10月10日,胡志明主席发布了第90/SL号法令,宣布在新的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颁布之前,得暂时维持北圻、中圻和南圻 现行法律之效力。在法国殖民统治时期,殖民者将越南分割为三圻(即上述北圻、中圻和南圻),各自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并有三部不同的民法典分别实行于该三个区域。在南圻,有南圻简要法典,颁布于1883年;在北圻,实行北圻民法,颁布于1831年;在中圻,实行中圻民法,颁布于1836年。依照胡志明主席发布的第90/SL号法令之规定,上述三部民法典在新兴的人民政权诞生之后,在越南暂时维持其法律效力。
1950年5月22日,胡志明主席发布第97/SL号法令,依此法令,各旧法律在不与本法令规定的各项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下,仍可继续适用。历史地审视这一法令,我们发现它具有重大的意义,它规定的一些原则为越南新的民事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真正民主的、进步的、具有深刻之人民性的原则,尽管已历经近半个世纪,时至今日,其对于越南民法典之制定的指导价值,并不丝毫有所消减。这些原则是:

―“一切民事权利,只要对它的行使符合人民的利益,都受法律保护”。(第1条)
-“财产所有人必须依法享用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并不得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第12条)     
-“已婚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完全的能力”。(第6条)
-“若订约双方因经济条件之差异发生不公平交易,使一方剥削而另一方受损,则契约可视为无效”。(第13条) 

1959年,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第772/CT号指示,宣布终止适用封建-帝国主义的旧法律。就这样,自1960年年初到80年代初,为了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法律文件。然而,由于国民经济管理实行集中计划体制和官僚包给制,对经济关系、民事关系的调整广泛采取行政命令的方法。至于各种民事-经济之方法,个人和组织平等、自愿地参加民事关系之民法原则,未受到恰当的重视。
    自80年代中期开始,在越南共产党的开创和领导下,越南进行革新事业。国家颁布了很多有关经济和社会革新的规范化文件和党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激发了各个经济阶层的潜在能量,推动了国民经济依照有国家管理的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分化出多种经济成分。这些法律文件还强调保护个人、法人以及其他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体现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合作、互助原则,并与国际民事往来中的国际惯例相一致。
    这一时期颁布的调整民事领域各具体方面的民事法律文件有:“婚姻家庭法”(1986)、“从外国向越南引进技术的法令”(1988)、“工业产权法令”(1989)、“继承法令”(1990)、“民事合同法令”(1991)、“住房法令”(1991),1993年有“土地法”、“环境保护法”,1994年有“著作权保护法令”、“在越南租赁土地的外国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令”。此外,中央政府、各部、各部级机关也颁布了一些民事法规。
尽管已经有了以上诸多法律规范,但是,在民事关系中仍然存在不少很基本的问题尚未得到法律调整,例如财产所有关系、民事债等等。还有,由于经济机制的转轨,现行法律规范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社会革新之实际情,。一些民事争议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和基础。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这种状况也表明,我们还没有为各民事活动主体、为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和统一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的颁布顺应了革新时期紧迫的社会需要。在越南民事法律传统和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之基础上,最新制定的民法典就是现在的这个样子。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始自1980年。依照1980年11月3日中央政府第350/CP号决定,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由司法部主持成立,起草委员会成员包括以下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越南祖国阵线中央、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劳动联合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法学家协会、越南农民协会。配合委员会工作的其他有关机关是:中央内政委员会、中央经济委员会、国会法律委员会、中央政府办公厅、国家法律学院、河内法律大学等单位。
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紧张地准备“越南民法典草案大纲”和“为起草民法典需要研究的一些问题”。由于是首次起草民法典,起草工作之困难和忙乱可想而知,并因此延误了许多时间。自1981年到1991年,起草委员会展开了如下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编译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民法典、荷兰民法典、捷克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民主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编译一些国家有关发展经济的民事法律: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加拿大、泰国等等。
    -组织很多次关于民法典内容的学术研讨会,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继承等等问题。
    -司法部邀请一些国家的法律专家来越南参加学术研讨会,交流制定民法典的经验,并请他们对越南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司法部从各部门的法律专业干部中抽选出精干者组成各个专家组,分赴一些国家考察该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借鉴人家的经验。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民法典草案与社会生活中的民事关系协调一致,起草委员会组织人员到全国一些地方进行社会调查。
    在起草民法典草案期间,为了及时满足革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法令(如本文前部分所列举)。
    1991年,民法典草案第一稿起草完成。1992年形成草案第四稿,此后草案的每一稿都寄送中央和地方的各机关、部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为起草委员会成员的机关、部门,他们各自在内部组织过多次征求意见的活动。每一轮征询之后,起草委员会进行意见综合,组织讨论,然后继续征求意见并进行整理。1994年6月,草案第九稿被呈交国会第五次会议审查并听取意见。国会决定将其交回起草委员会继续整理,并建议执行草案,以便呈交国会审议通过。起草委员会整理草案,然后呈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审阅,国会常务委员会对各个部分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如此往返多次之后,起草委员会完成了草案第十一稿。接着,草案第十二稿得以向全民公布并征求意见。全国各地积极地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形式收集民众的意见。在首都河内市和南方的胡志明市,人们还举办了一系列关于民法典主要内容的讨论会。经过6个月的向全民征求意见,起草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和讨论,并请示国会常务委员会对于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1995年7月28日,民法典草案第十三稿完成并被寄送各位国会代表以继续征求意见。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起草委员会将草案整理成第十四稿并寄送各位国会代表,以期国会审查通过。国会对第十四稿中的一些尚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决定性意见后,最终形成民法典草案第十五稿。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九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第
    民法典之结构包括前言和七编。七编在民法典中又表现为两个大的编:总则编和各编。
    前言部分概括地陈述民法典的基本思想观点,提出发扬民主、保证社会公平、维护民事人权的思想,为民事关系的规范调整指明了总的方向。
第一编:总则。本编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参加民事关系的各个主体,即个人、法人、家庭户和合作组的法律地位;详细地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各种人格权;规定设立和履行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贯穿民法典全部内容之效力。
    各编是依受调整之民事关系的不同种类而形成相应的规范体系,包括:
    -第二编:所有权规范。这是民法典的中心规范,它不只对于民事法律是第一重要的,从整个法律体系来说,它也具有第一重要之地位。本编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根据。
    -第三编:民事债和民事合同规范。本编规模最为庞大,规定民事债发生的根据、民事债的实行、民事责任,还规定各种通用民事合同。
    -第四编:继承规范。规定按遗嘱继承或按法定继承移转遗产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手续。
    -第五编:土地使用权移转规范。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易之形式、条件和手续。
    -第六编:智慧产权和技术转让规范。规定个人对自己智慧创造之成果的权利,包括对文学作品、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工业产权标的之权利,以及这些标的之转让的规范。
    -第七编:涉外民事关系。本编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管辖权之确定和法律之适用。

民法典制定的政治、经济和法理基础

    越南民法典是在越南的经济-社会革新阶段制定的。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起草委员会始终坚持如下基本指导性观点:民法典必须符合越南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必须符合本民族的优良的传统、习惯和道德价值,必须贯彻越南共产党的纲领、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各项决议,必须使1992年宪法之规定得到具体化,保护各民族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保证民法典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民法典必须致力于继续解放生产力,为了国家的建设事业,为了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之目标,鼓励各经济成分、各阶层人民依法从业和生活。民法典正是基于上述指导性观点为各组织、个人参加民事关系建立了法律标准。从法理上说,制定民法典是为了实现民事法律法典化,扩大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克服现行民事法律零乱、不充足之弊。
实际上,民法典继承和发展了在它之前近半个世纪中,人民政权颁布并实行的民事法律中有益的部分。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起草委员会十分重视总结民事法律适用之经验,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适应变革新情况之程度进行评价,确定尚需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的继承和发扬,并得以最终体系化为越南民法典,正是通过这些具体细致的大量工作来完成的。

民法典的实施情况

越南民法典自1996年7月1日开始生效。经过3年多的实施,虽然尚未能够进行全面、深刻的评价,但通过对民法典实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初步考察,还是可以得出一定程度上恰当的评估:民法典的大多数规范具有可行性,对现实民事关系的调整效果良好,能够起到稳定民事往来的作用。在实践中,参加民事往来的主体自觉地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开始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那种淡漠法律的态度,消极的民事纠纷在减少,民事交易步入法律秩序的轨道。
    从审判机关的角度,在过去3年中,由于有法律依据可供适用,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比以前轻松多了。但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可以看出,民法典的有些规定含义模糊,不清楚明了;有些条文过于简略疏漏,不够严密完整,这些问题直接带来操作上的不便;还发现一些本应纳入民法典规范调整的民事关系民法典却不曾涉及。由于这种情形,当实际生活中发生相关纠纷时,法院却拿不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目前,这些问题正在得到越南有权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的研究,以图对之加以补充和修改,使民法典不断完善。
    越南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是越南法律界巨大的成就。制定如此大规模的法典在越南还是第一次,其调整范围如此广阔,其调整对象如此复杂多样,其支配的主体包括社会中一切个人和组织。这一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不可能指望民法典一颁布就能立即完善起来,因此,经过各个时期的法律适用,然后对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不断完善,也是必不可免的。

致中国的法律家们

    在制定中国的民法典的时候,首先应当确定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作用、位置和价值。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应当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应当确定指导民法典起草的总观点,以规定民法典整个规范体系的一以贯之的大方向。有些东西之所以必须贯彻,是因为它关系到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路径,关系到对中华民族的良好传统、习惯和道德价值的尊重和发扬,所以必须在绝对保卫国家的政治-经济基石之前提下,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
 
                                               阮文捷  法学硕士                       
                                               陈金芝  法学硕士
             吴尚芝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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