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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民法典》模式的传播与变形

                 ——纪念法国民法典颁布200周年

今天是2004年3月6日,200年前的今天在法国的巴黎有一些人正在忙活着,第一种人,有四个人。他们分别是包塔利斯、特隆歇、玛尔维勒和比古普雷纳姆,这是法国民法典的四个起草者。再过15天(法国)就要开国民公会了,他们正在对他们的民法典草案进行急切的加工,看看有什么遗漏,怎样才能够使它顺利的得到通过。但是很遗憾,尽管他们精心策划和指挥,还是出了遗漏,他们的民法典草案没有规定留置权。第二种人,忙活的是拿破仑等人,拿破仑在两方面忙活。一方面已经准备好炮兵,他是一个炮兵军官,善于用炮,把炮兵部署在国民公会大楼旁边。另一方面是抓紧做那些国民公会议员的工作。你们通过我的民法典,我给你们好处,派你到海地去当总督,派你到阿尔及利亚去当总督。第三种人,就是国民公会的议员。有的人是跟拿破仑有政见上的分歧,总是想办法制造麻烦,让民法典草案通不过,有的也在联络其他的同僚,让他们也支持这个民法典草案。不管如何200年之前今天的半个月以后,1804年的3月21日《法国民法典》通过了。

现在也有两种人在忙。一种在巴黎,200年大庆,这是一个大日子,人们又在反思,民法典的模式要不要改,这是我的猜测。但是在1904年,也就是《法国民法典》100年大庆的时候,行了隆重的纪念活动,并且出版了法国民法典百年纪念文集。其中又两篇文章,一个是《法国民法典民法典与立法技术》,另一个是《民法典与法哲学》。由我组织翻译,并发表在《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二卷》。另一方面,1804年,法国组织了一个由100多个各方面专家组成的民法典修订委员会,由于人数太多、组织不善,最后流产。另一方面在忙活的就是我们,在中国也有一些人在忙活着纪念这部著名的民法典。去年的外法史年会就提出要组织写文章,纪念法国民法典200周年的问题。另外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刊物《法学家》,出一个专号纪念法国民法典200周年。我们今天的讲座就是《法学家》这个专号上的约稿,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在海外的传播。

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情。在这里讲这个题目感觉很复杂。对这个如此有名的民法典,我们到底要持什么样的立场呢?我基本的立场是对它不怎么高看。下面会用很多的实例来证明我的观点。

 

第一,序言。

   1、模式的意义——形式上的

今天我们是将法国民法典当成一个模式来研究。模式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形式上的,一个实质上的。我们在这里由于篇幅有限,只研究它作为形式的一个模式。什么叫形式的模式?法国民法典就是三编制,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所有权及其各种改定,第三编是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所谓形式上的模式就是一种组织繁杂法律条文的方式。

从实质意义上讲,法国民法典也代表一种模式。法国民法典在实质意义上的模式包括以下这些要素:不承认法人制度;不承认物权行为和物权法定主义;承认无体物的概念(这跟德国是相反的,德国民法只承认有体物);把租赁、承揽、运送划入一个很大的租赁范畴;以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关系的模式(在罗马法上是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些就属于法国民法典模式的实质内容。但是今天对实质内容不做研究。我们只研究形式上的——怎样组织法律材料,这本身就是一门科学。

2、法学阶梯体系的含义

法国民法典的组织民法材料的形式被称为法学阶梯体系。对于什么是法学阶梯体系,没有经过仔细的研究法学阶梯,就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法学阶梯》从它的篇章结构来说,应该是四编制,因它分为四卷。从逻辑结构来说,它是三编制。在《法学阶梯》的第一卷第2题第12节宣称:整个民法材料可以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国民法典显然不是这个结构,因为它没有诉讼法,而且物法也被分解了。

到底是从哪个意义上说,法国民法典才属于法学阶梯体系。我认为,法学阶梯中实际上隐含了一个结构:第一部分是人,第一卷整个都是人法。从第二卷第1题(物的分类)的头段到第十段短短的文字,实际上就是关于物法的规定,很短,只有十个片段,是关于静态的物的规定。从此以下,一直到第四卷第5题,都是关于取得物的方法的规定,这一部分非常的庞杂。实际上从J2.1.10开始到第四卷之前都是。分为市民法上的取得方式和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这种组织民法典的方式本身就是极不平衡的,设定大小不一,前后不一。第二部分奇短,第三部分又奇长。这种结构就是为法国民法典所承继:人法、物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3、与法国民法典并行的模式。

当代世界一共有181个国家,法国民法典据统计影响了48个政治实体。这种影响的原因是什么呢?有很多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别无选择,只有这种模式。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自己又不具备足够的智力资源,只能采取法国民法典的模式。但事实并非如此。与法国民法典同时代,已经存在着另外两种模式。

一个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的模式。它采用四编制的结构: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是物法,第三编是继承法,第四编是债法。在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中潘得克吞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只差一个总则。这种模式对以后的德语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在学说史上被反复的研究。有位学者阿勒杭德罗·布里托的著作《伊比利亚拉丁美洲民法典编撰史》就提到了这个模式。艾伦·沃森的《大陆法系的形成》也介绍了这个模式。另一个是1767年开始起草,1810年完工的《奥地利民法典》模式,该法典是一个漫长准备过程的结果。它第一编是人法,第二编是物法,第三编是人法和物法的共同规定。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法学阶梯模式,那么奥地利民法典就更像法学阶梯的人、物、讼,因为现在的部门法观念,把讼去掉了,成为更加地道的法学阶梯模式。另外它在最后一编设共同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即总则的萌芽。这两种并行的模式,都是人们可以选择的。

但是为什么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了后面这两种模式?从现在的学理上,《巴伐利亚民法典》在材料的处理上,主题的大小分配方面,比法国民法典要好得多。有很多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后来又反水,回到《巴伐利亚民法典》的模式。后两种模式之所以影响不如法国民法典的原因是,法国在当时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最先进的国家。而后两个国家则是处在很一般的地位。所以法国民法典广泛传播的原因不光在于法典本身,还包括综合国力、军事征服等等。

4、考察对象的选择。要考察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今天晚上是根本不够的。可以说,世界上每部民法典或多或少都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所以要限定考察的范围。我采用三个限定标准。第一,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像比利时、卢森堡就是直接将法国民法典拿来作为自己的法律;第二,直接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体系的;第三,专门请法国专家为自己制订民法典。这种考察对象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我们能够考察,法国人征服世界是凭武力还是凭智力。其次,在这种实践中最容易看到法国学者对自己国家民法典的看法,到底是称赞、不接受,还是认为哪个地方有毛病应该改。

 

第二个问题讲讲《法国民法典》模式的全球传播。

首先,看欧洲。

1、首先讲我心爱的意大利。分为两个阶段。在拿破仑时代,意大利的一些地区已经合并到法国,像皮埃蒙特,拿波里王国(由拿破仑的一个元帅缪拉当国王)。被征服的地区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在维也纳会议以后,拿破仑战败,统一的意大利,分为若干个国家,像摩德那,皮埃蒙特,萨沃伊,拿波里王国,教皇国等等,这些国家可以自己选择,要么继续保留被强加的法国民法典,要么废止。但是大部分国家都是选择了保留。这些国家政治中有一个代表就是摩德那公国。

摩德那公国于1851年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它采用四编制。前三编的名称与《法国民法典》各编相同,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第三编是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第四编是“关于商事的规定”,包罗商法的规范。这是对法国民法典的第一个背离,代表了民商合一的欲望。这个民法典的模式,大家都认为,民商合一最早是由瑞士人创造的,其实是摩德那创造的。在1870年为《纽约民法典》草案所采用。另外它所采取的四编制很快被魁北克《下加拿大民法典》原封不动地搬过去。

1861年意大利实现了全国统一,把以前很多的小国合并为一个国家。这时为了国家统一的需要,1865年制订了《意大利民法典》,它的结构是完全采用法国民法典的结构: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和改定;第三编,取得和移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民法典相对于摩德那公国的民法典是一个倒退。

1942年,法西斯时期,意大利制订了第二部民法典。这部民法典代表了意大利的历史。意大利的法学首先是学习法国法,然后“继受德国法”。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是法的因素和德的因素的混合产物。它与德国民法典相似,同时具有《法国民法典》的实用主义的特征。它的结构除了序编外,分为六编:第一编,人与家庭。在法国民法典中,人与家庭都在第一编人里面。而意大利立法者认为家庭应该是和人相并立的题目TOPIC。但是也觉得不宜单独列章,因为人与家庭由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人以个人的方式进行活动。而第五编的“劳动”则是人以集体的方式进行活动,包括法人、知识产权等。第二编,继承。继承在法国民法典里是在第三编。第三编,财产权。第四编,债。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是在那个“魔罐”(第三编)里面,那个魔罐要什么由什么。第五编,劳动。这实际上回到了摩德那民法典的传统,它是商法的规定。第六编,权利的保护。这是对法典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2、第二个讲荷兰。荷兰也是被拿破仑征服,在征服时期荷兰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撤出之后,荷兰法学本来就是很有根底的,像格老秀斯等法学家提供了很好的智力资源。荷兰在1838年制订了自己的民法典。它的结构为: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债;第四编,证据和时效。后面两编是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的分割。和意大利一样,先是受法国法影响,后受德国法影响。1992年荷兰民法典也是法德因素结合的产物,结构为:第一编:自然人法和家庭法(个人活动);第二编,法人(相当于意大利民法典的第五编劳动);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和物权;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七编,具体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第九编,智力成果法(该编揭了法国民法典的一个短:不光忘了留置权,而且忘了规定知识产权。本编后来流产)。

3、比利时。比利时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后来法国民法典一个法典适用于两个国家,两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不一样,司法理念也不一样。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产生一个法国法学家叫惹尼,他提倡自由的科学研究。当时在批判马尼奥现象,有一个地方法官叫这个名字,他根据公平的理念判案,而不是根据法律的条文判案,因此虽然他作出了很多好的判决,但是他违反了法律。由于这种现象在法国得到承认,法国民法典年岁已高,运用时非常地自由,但是比利时相当保守,社会比较静止,所以非常注重文意解释。一个自由,一个保守,一个法典就产生两种适用规则。两个国家学者展开论战。

比利时是一个欧洲的小国,在非洲有殖民地。比利时把自己继受的《法国民法典》也适用于自己的非洲殖民地,使它们间接地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它们是扎伊尔、布隆迪和卢旺达。这三个国家都不算,我只算受法国民法典直接影响的。

4、卢森堡也是一个法国的邻国,在拿破仑时代被法国吞并,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撤出后继续适用,跟比利时一样形成了一部法典适用于两个国家的情形。

5、摩纳哥。摩纳哥在拿破仑时代也被法国吞并,适用拿破仑法典。在拿破仑撤出后它废除了拿破仑法典。但是在1884年它又恢复了法国民法典的效力,但是经过了改革。改革后的《摩纳哥民法典》把法国民法典的第一编人法改成了个人和家庭地位法;其他方面还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格局。

6、瑞士的法语州。在拿破仑时代,还没有瑞士这个国家,只有一些法语地区。在那里,有很多地方被拿破仑占有,并入法兰西帝国。比如瑞士的日内瓦、Porrentury和Sion等州曾经被法国吞并,适用《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倒台后,说法语的州的民法典仍采用《法国民法典》的模式。我手里有一部新堡的民法典。它的结果和法国民法典是一样的,分为一个序编和三个正编,编名是一样的:分别为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改定、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这说明法国民法典在法语国家有很大的影响。德语国家是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7、马尔他。马尔他很有意思啊。马尔他是的罗马帝国一个驻地。后来在拿破仑时期被法国给征服了。在一个时期,它被割让给英国。尽管后来它一直是讲英语(的地区),受英国的统治,但是它在英国统治的时期——1868年形成了《马尔他民法典》。《马尔他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物。物又分为两个分编(Part)。第一分编是对物权;第二分编是取得和移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方式。我们看到,马尔他民法典的结构实际上严格地回到一个更为严格的法学阶梯体系。实际上以人作为一个比较对象,跟另外两个是不对称的,在逻辑上是不对仗的,在位阶上并不适应。在物的下面还有区分,所以马尔他民法典在这个位置上做了具体处理。法国民法典的第二编和第三编仍然保留,但是给它戴上一个帽子。这是一个变形,我们后面还会分析它原因。

8、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没有被拿破仑征服过,它是自愿地接受法国民法典,在文化上亲近法国。在1864年,它国王亚历山德鲁·约安·库查(Alesandru Ioan Cuza)制定了一部民法典。除了序编外,它的三编完全是采用法国民法典的格局,是一个法国民法典的一个十足的模仿本。这个民法典是三朝元老,经过了资本主义时期、齐奥塞斯库期、齐奥塞斯库倒台时期,一直在罗马尼亚使用。今年我们邀请罗马尼亚学者来我们厦门大学访问,他讲的题目就是罗马尼亚民法典。

9、西班牙。西班牙是一个被拿破仑部分占领的国家。西班牙的国王是拿破仑的兄弟约瑟夫。而且西班牙的加太仑地区,也就是现在的巴塞罗那地区曾经被兼并到法国,成为法国的一个县,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其他地方也适用法国民法典。西班牙经过七十多月才起草了一个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这个民法典一共产生过六个草案。大部分的草案都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很大的影响。我们看到,西班牙正式的民法典的结构是对法国民法典结构的一个改造。现行的《西班牙民法典》共计分为序编和四个正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这都是仿效法国民法典的格局。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第四编,债与合同。

10、葡萄牙。1867年,葡萄牙颁布了自己的第一部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表现出强烈的理论性,把当时一些最时髦的理论都反映进来。第一编它不叫“人”,它叫“民事能力”。很有意思。从哲学意义上讲,人只是一个表象,它的实质是什么?意思自由。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按照这个来架构。反映意思自由的制度就是民事能力。这种方式也把自然人和法人统合起来了。民事能力的概念统合了自然人、法人这两种类型。这个民法典是比较早地确定法人的一部民法典。很有意思,我觉得我看了这部民法典以后,我极为反感法国民法典。第二编是权利的取得。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实际上是权利的取得,但是它一团混乱。这个权利的取得和那个权利的取得可以区分开来,但是没有。葡萄牙民法典做了这样区分。它的第一分编是原权和独立以自己的行为或意思通过他人的合作取得的权利;这实际上讲的是所有权。第二分编是通过自己和他人的共同行为和意思取得的权利;这就是债、合同。第三分编是仅仅通过他人的行为取得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所以,你们看,它很摩登啊,它讲的是什么?是债,它规定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排在第三编的是所有权;第四编是侵权及其填补。哇!王利明教授看了我的文章该乐坏了。为什么?这是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编的第一例。这是对法国民法典第三编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拆分。单独成编,条文增多反映了工业化社会发展以后侵权行为的复杂化。在这一编里面,具体的结构是什么?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分编是民事责任;哇!据我所知,在法国史上,在民法典里第一个规定民事责任。第二分编是权利的证明和恢复。这是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内容。在民法典编纂史上,这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民法典,在民法典史上是很有意义的。这是我见到的惟一专门为侵权行为设编并规定民事责任的民法典,大家有机会可以研究一下。

我们看到葡萄牙第一部民法典表现出较法国民法典一个很大的劣势,这个劣势膨胀发展,到了1966年,葡萄牙颁布了自己的第二部民法典,它的结构我们就不说了,完全是一个的潘德克吞体系。最后成为法国民法典的第二个追随者。法国民法典有两个追随者。第一个是日本,第二个就是葡萄牙。我们等一下讲亚洲的时候,就会讲到日本。

11、波兰。它在拿破仑时代也是被瓜分了。它有两个地方是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第一个是华沙大公国,另一个当时是但泽自由市,现在的但泽斯堡,但泽自由市的历史不断变迁。原来是属于德国,后来又划分给波兰,现在是波兰的领土。当时是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

12、拉托维亚。法国民法典改革委员会在1950年完成一个报告,这个报告概述1900年以前法国民法典在全国的影响,1900年以后德国民法典合和瑞士民法典对外国的影响。我从这个报告中把拉托维亚捞出来,怕我写的会有遗漏。一看拉托维亚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不很相似,但是法国人一口认定它就是受了我们的影响。我就尊重法国人的意见把它也列进来。

它在1937年制定了一部民法典。它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它的第一编对法国民法典做了一个改造,把人格丢掉了,我们又要寻找丢失的人格。还有马耳他的民法典也丢掉了。我想可能是认为它是公法没有必要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的改造过程中,一个学者提出了一个四编制的草案,实际上是纵横交错论。第三编是关于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第四编是个人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关系的,私的关系。但是他这个观点没有接受。拉托维亚的这个人格我猜是到公法里面去了。物权和债权是对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拆分。

13、俄罗斯比较简单。在亚历山大二世当沙皇的时候很亲近法国,又任命了一个德国人罗津坎普夫(Rozienkampf)男爵组成民法典编撰委员会起草俄罗斯的民法典。后来为法国迷斯佩兰斯基所取代。但是在编撰的进行中和法国发生了战争,就中断了,昙花一现。我在意大利看过俄罗斯民法典的草案,它当时是按照法国民法典进行编撰。

14、德国的一些地区。我这个资料很细,大家不一定找得到,所以我跟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平时我们泛泛的知道是莱茵河谷地区,具体是哪些地区我这里有详细的资料。1797年11月4日,根据《亚眠和约》莱茵河谷地区被合并于法国,整个的河谷地区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这是法兰西帝国的一部分。那么莱茵河普鲁士、黑森达姆斯达特这些地方适用《法国民法典》是被他们强制。在威斯特华伦王国、巴登大公国、法兰克福大公国、拿骚大公国、汉诺威、贝格(Berg)、吕贝克(Luebeck)和汉堡地方则自愿适用《法国民法典》,他们是在没有外在强制情况下,觉得这个民法典好,我们自己就适用吧。在拿破仑倒台后这种《法国民法典》的适用仍然维持,但做了许多修改。萨维尼痛心疾首破口大骂德国制定的法规。我们翻译了两篇文章,法国民法典100周年,在《罗马法和现代民法·第二卷》中发表的,说德国民法典给法国人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在今天法国民法典100周年里,让人们感觉最可怕的就是德国民法典。在1945年法国改革民法典的时候痛下决心改革,这与战败很有关系。恩格斯曾经讲过:在普法战争中德国人的胜利是在小学的课堂里面。德国普及了德文教育。在二战的时候,法国人战败的时候,是不是在想我们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我们的民法典太落后了。(笑声)所以二战后1945年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改革民法典。

 

接下来看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首先一个是美洲最早的民法典位置属于谁的问题。    一般人认为,墨西哥奥阿哈卡洲的民法典是美洲的第一部民法典。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去年的这个时候我就在路易斯安那,在那里我看了很多文献,专门研究这方面的资料。发现在1808年《路易斯安那学说汇纂》,这是一部地道的民法典,是完全是按照条文的方式来起草的。说墨西哥奥阿哈卡洲的民法典是美洲的第一部民法典,要么是不知道这个事实,要么就是为爱国主义所蒙蔽。

1808年民法典完全照搬法国民法典。它分为序编和三个正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改定;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

美国在1806年购买路易斯安那。请大家注意什么是路易斯安那。路易斯安那是美国的一个洲,这个州不小,靠近墨西哥湾。实际上当时路易斯安那包括了美国现在的17个州。美国西进运动之前的领土仅限于东海岸的13个殖民地。我们现在看到的路易斯安那是下路易斯安那。美国购买后分为上下,让那些法国裔,当时才一万两千多人,挤在下路易斯安那。上路易斯安那太大了,相当于美国领土的三分之一。我去年参加路易斯安那肥星期二游行中,有很多彩车,都是以其他州的名义来参加,庆祝路易斯安那的购买。路易斯安那包括现在的路易斯安那、密苏里、阿肯色、堪萨斯、明尼苏达、科罗拉多州、衣阿华、内布拉斯加、南达科达、北达科达、蒙大拿、爱达荷、怀俄明、印第安那、俄勒冈、华盛顿、俄克拉荷马。一共是17个。了解这段历史以后,你会觉得法兰西帝国真是太可怕了,法国人不太注重美洲的殖民地。当时法国的地图包括现在的加拿大,现在领土面积第二的加拿大,当时整个叫做新法兰西。这块领土是巨大的,如果当时法国人不丢掉,全部适用法国民法典,那么法国民法典简直是全世界开花,非常大的范围。美国的三分之一的领土将适用法国民法典。

另外在美国有一个法典编纂运动。纽约民法典草案在纽约州失败以后,被加利福尼亚州拾过来用。另外还有几个州,像南北达科他、蒙大拿都适用纽约州民法典。这里原来是法国的领土,当地的居民还是有一点民法传统的。

2、魁北克。魁北克是新法兰西,它领土是巨大的。英国征服它以后,它没有民法典,征服的文件里面也没有讲适用什么法。这就造成了一个很可怕的混乱。讲英语的法官就适用普通法,讲法语的法官就适用法国法。为了避免混乱,1866年英国人对法语居民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让他们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下加拿大民法典》。

《下加拿大民法典》极大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强烈影响。其结构如下: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改定;第三编,财产权的取得及行使;第四编;商法。前三编与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一样,第四编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场,规定了商法。这实际上也是摩德那民法典的结构。

1994年重订《魁北克民法典》。它分为如下十编:第一编,人;第二编,家庭;第三编,继承;第四编,财产;第五编,债;第六编,抵押;第七编,证据;第八编,时效;第九编,权利的公示;第十编,国际私法。在这部民法典中产生了一个比较新的东西:国际私法单独设编。在法国民法典里不是没有国际私法,而是有一两个条文是关于国际私法的。另外,魁北克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

3、海地。海地正在发生动乱。但是如果不了解历史就不会知道这个国家对历史的影响有多大。海地是个法语国家,是奴隶建立起来的。有一个所谓的海地革命。这些黑奴从来不反抗,没有大规模的起义暴动,海地就成了一个例外。海地革命推翻了法国的统治,但是仍然适用法国民法典。所以它的民法典合法国民法典基本一样,只是少数地方作了调整,以适应海地的需要。

4、多米尼加共和国。讲到多米尼加,应该和海地放在一起讲。还有英语国家也叫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和海地是哥伦布最早发现的地方,把它叫作小西班牙,后来法国人又在美洲殖民,这个地方一分为二,一个西班牙的叫santo domingo,圣主人。法语叫saint domenique,圣多美尼克。海地是法国的圣多美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是西班牙的santo domingo,后来西班牙又把它割让给法国,法国又把它割让给西班牙。它一直适用法国民法典,我手头有一本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典,它就是把法国民法典翻译成西班牙文,它的结构完全一样。

1943年,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总统编定了一个民法典草案,其结构很有意味。第一编:人法;第二编,家庭法,第三编,物法;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债法;第六编,证据法;第七编,夫妻财产制法;第八编,有名合同法。尽管这一草案没有成为法律,它仍然表明了多米尼加人对法国模式的不满,人们一个改进的思路。

5、墨西哥。墨西哥民法典的制定权在各个州,所以在1827年到1829年奥尔哈塔州第一个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它完全照搬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它把法国民法的模式带到了墨西哥。墨西哥一共有三十多个州,但各个州的民法典都是联邦特区民法典的翻版。

1928年颁布的联邦特区民法典对法国蓝本做了改进,采用如下的结构: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继承;第四编,债。三四编对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作了拆解。

 

接着讲南美洲。南美洲有两部民法典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这两个国家都不是法国的殖民地,他们是自愿接受法国模式,是对其学术上的一种赞扬,这种接受是很有说服力的。

1、玻利维亚。玻利维亚是第一个制定民法典的南美洲国家。1831年的民法典基本上是对法国民法典的翻译,结构是一样的。1976年有了一部新的民法典,对原来的蓝本作了改进。其结构为: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第三编,债;第四编,死因继承;第五编,权利的行使、保护和消灭。第一个特征是把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中的继承法和债独立成编,第二就是有一个总则的尝试,用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涵盖于整个法典。权利的行使、保护和消灭,使整个民法典以权利为核心。我给大家讲讲我的一个收获。我讲了那么多年的法学阶梯都没有发现,在法学阶梯里面很少提到权利这个词。主观权利这个词是法国著名的法学雨果·德诺发明的。我现在研究中世纪法学家的贡献,就是他们如何将比较落后的罗马法改造成为比较先进的现代法的。里面有很多的环节,其中的一个就是说,它创立了主观诚信的概念。梅利曼的《大陆法系》中开头就拿大陆法系的最通常的一本民法教材开涮,他说这书一开始就讲客观法和主观权利。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在意大利,都首先从基本概念入手。有社会就有法,法有主观有客观,主观的就是权利,从这里开始。权利概念就是由德诺创立的,人们就以权利为轴心把整个民法都缠绕在一起。

玻利维亚第五编的设立完全以现代以权利为本位的意识形态建立起来。这种意识形态在古代是没有的。

2、委内瑞拉。委内瑞拉构成一个很有趣的例子。大部分模仿法国模式的国家,都宣传法国多好多好。后来背叛法国人投靠德国人。而这是一个相反的例子。我们说过要限定我们研究的范围。不然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太多了。像智利民法典,我认真看了一下,很多的规定跟法国民法典一模一样。但是我们不把它作为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国家,因为它是一个文化比较成熟的产物。法国文化传到美洲以后有两个产物。宪法就是美国宪法,很多国家都学习美国的制度。墨西哥搞联邦制就是学美国。私法的模式就是法国的模式。但是有一些有头脑的人,文化比较高的地区,就把法国因素和当地的制度进行融合。智利民法典就是一种新的模式。巴西有三部模范民法典:巴西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智利民法典。

委内瑞拉在历史上有多部民法典。1862年的第一部民法典受《智利民法典》的影响。智利民法典在我看来比法国民法典要合理得多。委内瑞拉一共颁布了8部民法典,最后一头倒向法国的怀抱。

1867年颁布了以《法国民法典》和西班牙的哥耶那草案为蓝本的民法典。开始向法国转向。1873年颁布了以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为模式的新民法典,学习意大利。1842又颁布了一部,据说至今已颁布过八部。

1915年,委内瑞拉完全投入法国的怀抱,内务部颁布了一个民法典草案,它完全采用《法国民法典》的结构。除序编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这是个很落后的东西。我都一直不相信。后来我上网去查:1982年7月26日的《委内瑞拉民法典》仍然维持这一结构。委内瑞拉构成一个先效忠其他民法典模式,后“反水”向法国模式靠拢的实例。这个国家变化太快,用情不专。(笑声)

 

接下来是非洲。是一个比较受忽视的大陆。我也挺漠视,所以我们来一个快进。前面讲到法国在非洲建立了两个殖民地。一个是法属西非。一个是法属赤道非洲。我下面要讲的国家,除了后面几个没有当过法国的殖民地的之外,像埃及、埃塞俄比亚。其他的都是法国殖民地,像塞内加尔、几内亚、科特迪瓦、贝宁、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刚果、加蓬、中非、乍得、吉布提、科摩罗、多哥、喀麦隆、马达加斯加。

在法国统治时期,应该说非洲的情况是这样的。非洲是一个很落后的地方。它实行双轨制。殖民者对于土著实行习惯法,对于法国人实行法国民法典。法国国籍是开放的,你达到一定的文明标准,比如放弃多妻制、有体面的工作,可以加入法国国籍,成为一个海外的法国人,这时就可以对你适用法国民法典。这样法国民法典就适用于整个法属非洲殖民地。他们在50、60年代独立。1985年第一个独立的是几内亚。整个黑非洲纷纷独立。独立后就面临一个选择,到底保留法国的法典还是废除它。绝大多数国家都做出了保留的选择。有的国家进行了改造。

毛里塔尼亚独立后保留了法国民法典,但是在1989年制定了《债与合同法典》取代《法国民法典》。该法典成了很多国家局部法典的模式。

布基纳法索在法国人撤走以后继续使用法国民法典。但是该国总统桑卡拉于1985年人民法院第一庭的开幕式上说,要把“打碎旧罗马法的玻璃,抑制对拿破仑的外国种族法的天鹅之歌”定做目标。看来,这个国家的领导人对法国人留下的法律遗产有敌对情绪。

 加蓬。新的《加蓬民法典》已问世,1972年的第15号法律就是这一民法典的第一编(第1-第644条),它对自然人、结婚、离婚、别居和亲子关系作了规定;1974年的第8号法律又对这一编作了修改,1989年的第18号法律也对这一编作了修改,它本身也包括了民法典的第二编(第645-908条),该编是关于继承和赠与的。由于《加蓬民法典》从未以一部全面综合的法典的面貌出现,再加上它与《法国民法典》的渊源关系,因此它规定,本法典“未作规定的,可以援用《法国民法典》的准则”。该法对法国民法典的人身法进行了改造,并保留了法国民法典的财产法。

埃及。1875年,埃及委托法国律师曼努里(Manoury)制定了适用于埃及人与外国人的混合法院的混合民法典。埃及作为一个殖民地国家,存在一个文化上的冲突问题,这个跟领事裁判权有关系。对于当地人适用当地的法律,埃及是一个伊斯兰国家,沙里亚法院。对西方人就适用西方人的法律,有西方人的法院审判。如果是埃及人与欧洲人发生了纠纷,这时就应该制定一个兼顾埃及人和欧洲人的法律,于是就请法国人制定了一个混合民法典。这是法国人第一次受邀为其他国家制定民法典。它包括一个序编和四个正编。第一编,财产;第二编,债;第三编,各种合同;第四编,债的担保(原文为“债权人的权利”)。这个法典代表了法国人对自己民法典的一种反思,对第三编作了拆解,拆分为债、合同,尤其将担保法独立成编,这是头一次。

1883年10月28日,埃及又颁布了一部国民民法典适用于埃及人(不愿意受宗教法——沙里亚法调整的人)彼此之间的民事关系。这个法典就照抄混合法院的民法典。

1948年,埃及获得完全独立,因而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一部杰作,在中东地区,阿拉伯地区,包括亚非的伊斯兰国家有很大的影响,利比亚、阿尔及利亚民法典都是照这部民法典。其结构很有意思:第一编,一般规定,就相当于总则;第二编,债与合同;第三编,主物权;第四编,从物权或担保物权。它不光是将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拆解,另外它把法国民法典的第二编也拆分了。

这一结构出自阿卜德·阿尔·拉扎克·阿尔·桑胡里(1895-1971年)之手,他留学法国出身,是法国著名罗马法和民法学家爱德华·兰贝赫的学生,在法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在那里受到比较法的熏陶。

埃塞俄比亚。1954年,当时的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于邀请了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为自己的国家起草一部民法典。这种起草最容易反映法国人对自己民法典的反思。其结构为:第一编,人;第二编,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编,物法;第四编,债法;第五编,合同分则。它对法国民法典的第一编进行了改革,分为人法和家庭法,将第三编中的继承与家庭合并。将第三编继续分割为债法和合同分则。

突尼斯。1907年在突尼斯成为法国的保护国的时期,制定了《债与合同法典》,其结构如下:第一编,债的一般。第二编,具体合同和准合同。独立后,1965年制定了物权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物权之一般;第二编,不动产登记和登记程序。这是一种所谓的局部法典的模式,代表了一种选择:它是伊斯兰国家,在人法方面和欧洲人很少有共同语言,所以将欧洲人留下来的人法完全废除,保留物法并加以伊斯兰化。《债与合同法典》实际上是对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改造,而物权法典则是对第二编的改造。这种模式称为“马格里布”模式。

摩洛哥。1912年,颁布了《债与合同法典》。

 

接着回到亚洲。首先是法属印度支那,包括越南、柬埔寨、老挝。

1、越南。法国在越南建立了持续90年的殖民政权。法国人把越南分为北圻(Tonkin China)、中圻(Annam,就是安南,我们古代把越南叫做安南)和南圻(Cochinchina,)3个部分。法国人对南圻进行直接统治,在这里他制定了一部法律汇编。今天早上翻资料时解开了以前一个不解之迷。1931的北圻民法典是法国人制定的,该民法典的序言是由两个越南人写的,有一个文字错误,把北圻民法典的制定时间定为1831年,到一八六几年法国才在越南殖民,我就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会在殖民前制定。今天看到一个法国人的材料,才发现应该是1931年制定的。这部民法典的制定的过程是这样的:一战前就开始起草,一战爆发时中断,一战后恢复,是越南人和法国人联合起草的。

北圻民法典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债与合同;第四编,证据。证据实际上是包括在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所以它将第三编做了拆解。证据法中还包括了时效。

2、老挝。这个情况我们不太清楚,只知道法国人为他们制定了一部民法典,在它独立后继续适用。

3、柬埔寨。《柬埔寨民法典》我手里有一个,是1920年制定的,也是在法国人的帮助下制定的。它分为序编和三个正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债。在债里面没有继承法,不知道被弄哪去了。

4、日本。很有意思。日本的旧民法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代表了法国人的深刻反思。我们已经讲到了,埃及、埃塞俄比亚的民法典是请法国人起草的。日本是第三个请法国人起草的例子。1889年,日本政府邀请巴黎大学教授波瓦索纳德起草一部民法典。他认为《法国民法典》中财产取得编的范围太广,于是在拆解此编的基础上采用五编制,他拆得非常复杂,是交错的拆,不是简单的将某一编拆开,而是将各编内容拆开后重新洗牌。第一编,人事;第二编,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法总则、侵权法),这个财产不能简单认为是物权法,他把法民第三编的债法总则、侵权法挪进来了;第三编,财产的取得(包括合同法和继承法);第四编,债权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担保法独立成编可以找到很多先例;第五编,证据(包括时效及其他)。但后来日本爆发法典论争,导致转向德国模式,最终于1898年制定了潘德克吞式的民法典。日本是法国模式的反水者之一。还有一个是葡萄牙。1950年法国人在写报告时,就写“背叛法国民法典模式的人”。Revolt是背叛的意思。法国人很骄傲,你不跟我来就是反叛。

5、黎巴嫩。黎巴嫩采用“马格里布”模式,跟突尼斯、毛里塔尼亚等国家一样。1932年,制定了《债与合同法典》。它分为债的一般和关于某些合同的特别规则两编。

6、叙利亚。1949年的民法典是请《埃及民法典》的作者阿卜德·阿尔·拉扎克·阿尔·桑胡里起草的。其结构为序编:一般规定,包括法律及其适用、人、物和财产的分类三章;第一编,债或对人权;第二编,物权。也是对法国民法典的模式进行了改造。叙利亚在一战后成为法国的托管地,就用这个模式。

 

第三个问题讲讲《法国民法典》模式的诸变体

(一)首先对以上列举的国家进行数据分析:

1、影响的范围。《法国民法典》的模式传播到了世界上的七大洲中的五大洲,只有大洋洲和南极洲上不见其踪迹,其他有人的地方它都到了。这说明其影响是无以伦比的。比利时传播的三个非洲国家,受智利民法典影响的国家,都没有算在内,实际上他们都是间接的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从国家数来看,影响的政治实体达48个。为什么是政治实体呢?因为有一些不是国家的单位,比如瑞士讲法语的州,德国的某些地区。以目前世界上的国家有181个计,它们占居了约26.5%。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和它抗衡。

从土地面积来看:如果考虑到现在作为幅员大国的整个的加拿大都曾经以“新法兰西”的名称作为法国的殖民地,如果考虑到美国过去下路易斯安那包括现在美国的17个州,占居了同样作为幅员大国的美国的约1/3的领土。还有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整个是法国的地盘。在亚洲的势力最小,只有印度支那,在泰国跟英国人竞争失败了。可以想见《法国民法典》影响的地球总表面积也是相当可观的。如果现在还在搞法国民法典,那么全球都是法国文化。

从被影响区域的文明构成来看,《法国民法典》不仅影响了欧洲和美洲的基督教文明地区,以及非洲的伊斯兰教文明地区,而且还影响了亚洲的儒教文明(日本)和吴哥文明地区(柬埔寨),具有极大的跨度。我们在这里讲不是为了好玩,它越是在同一个文明中传播就不容易变形,越是在异质文明中传播就越容易变形。像局部法典就是在异质文明的法律文化中产生的。

小结:没有哪一部民法典有如此大的影响!与《法国民法典》同时期有《巴伐利亚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当时的世界人民并不是别无选择的。到了一百年后人们有了第三个选择项,就是《德国民法典》。《巴伐利亚民法典》影响了德民,德民影响其他国家民法典。法国人有一个报告,德民影响了日本、中华民国、巴西、泰国、瑞士,还有南斯拉夫的一个小加盟共和国。

 

(二)影响的原因:为何《法国民法典》有如此影响?是因为它很优越吗?

1.我把民法典的传播分为强制的和自愿的两种影响。凡由于征服、殖民、被保护、托管而适用《法国民法典》的为前者,凡在与法国无政治从属关系而选择适用这一法典的为后者。对上述政治实体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属于后者的仅有11个政治实体,占受影响政治实体总数的约22.9%。自愿接受的是罗马尼亚、沙俄、拉托维亚、路易斯安那、魁北克、墨西哥、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埃及、埃塞俄比亚、日本,数量还是很少的。大家可以看到大部分属于拉丁文化国家。对异质文明的传播仅限于埃及、埃塞俄比亚、日本和沙俄。

至此,我不得不承认民法典传播与殖民主义密切相关。我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学评论》第二卷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波多黎各民法编纂史的文章中有提到:炮舰前行,民法典紧跟。这是历史上民法典传播的一个模式。民法典是和炮舰一起走的,大部分是被强制推广。民法典与炮舰这两种矛盾的东西,恰恰结合在一起。在伦敦的亚非学院就可以看到殖民的故事。当时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都有殖民过,殖民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制定民法典。殖民靠什么?难道靠通商殖民吗?没有军队做后盾,殖民是很困难的。

2、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个途径证明法国民法典优越与否。如果说过去人们被强迫适用法国民法典,在法国人撤出以后,继续适用的话,就说明法国民法典好。消除干扰因素后继续存活,就是好民法典。对以上37个因为征服、殖民、被保护、托管的政治实体进行统计分析,可发现在法国的干扰因素消失后仍适用《法国民法典》或法国模式的政治实体有20个,它们是卢森堡、摩纳哥、海地、多米尼加共和国、几内亚、科特迪瓦、贝宁、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刚果、加蓬、中非、乍得、吉布提、科摩罗、多哥、突尼斯、摩洛哥、老挝、黎巴嫩,占总数的约54%,这个可以让我相信《法国民法典》是先进的,有一半的国家在法国人撤出后继续适用这个法典。但仔细看这一名单上的国家,又让人很泄气,要么是欧洲的法学小国(比利时可能是一个例外,大家不要看不起比利时。比利时法学很棒的),要么是非洲和亚洲的后进国家,我们很难相信这些国家是基于自己的一种很好的选择而适用法国民法典,实际上是无可选择。这个还是不能证明法国民法典是优秀的。

3.真正让人相信某一法典的优越性的是事实是被人当作师傅,起草民法典,你搞得好嘛。法国法学家被邀请起草民法典,在《法国民法典》的传播史上,只有三个实例(1875年的埃及、1889年的日本、埃塞俄比亚),只占总数的0.625%,不算很高。相反,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出台后,荷兰就成为民法典师傅输出大国,忙不停。搞民法典完全是一独立的行当,一个很好民法学家不一定是一个民法典师傅,我自认为是中国的民法典师傅。仅仅在中东欧国家的范围内,至少已经有五个国家(俄罗斯、格鲁吉亚、亚美尼亚、拉托维亚、塔吉克斯坦)邀请荷兰学者参加起草自己的民法典了。   

4.结论:法国民法典并不如想象的那么优秀。我这个观点经不经得起推敲呀?我们经常听人家说法国民法典好就跟着说好没,没有经过独立的思考。

 

那么,第二部分讲对变体的分析。

《法国民法典》在其传播过程中,有某种变形。这种变形像做数学习题一样演绎了一种模式的各种可能性。比如第一编,我们把它叫做人法,这是一种处理,有没有其他的处理呢?我们分欧美和亚非两个文化区来介绍,一个是在同质文明中,一个是在异质文明中的变形。

(一)首先说在欧美国家的变形。

在这个考察中我们不谈对法国民法典亦步亦趋的国家,像罗马尼亚完全照抄法民。我们只研究对法国民法典做了一定的改造的,在学法国模式的同时又不满意于它的规定。

1、意大利模式。它有包括几个小模式。第一个是1851年的《摩德纳民法典》采用了法国民法典没有的民商合一模式。第二个是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对法国蓝本结合德国的经验做了一个改造。采六编制:第一个特点是民商合一。商法的部分主要体现在第五编劳动这个非常含糊的标题之下,实际上它包含了那些最模糊的规定,包括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还有它的合作社法统统在里面。第二个特征就是对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一个拆分。另外对第一编的内容也进行拆分把“人”变成“人与家庭”。最后有一个制定总则的尝试,“权利的保护”涵盖各种权利,实际上是一个概括的规定。

2、荷兰模式。1838的《荷兰民法典》换了一个新的模式,对法国民法典第三编进行拆分,拆成第三编债和第四编证据和时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理的改变。到了1992年《荷兰民法典》就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改变。这个民法典的模式大家很熟悉,因为我们的绿色民法典基本上采用。这种优秀也使它成为民法典师傅的最大输出国。它的结构为:第一编:自然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编,法人;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和物权;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七编,具体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第九编,智力成果法。它的有些地方是费解的。第八编,运输法,是民商合一,规定了海运法。第九编,智力成果法,规定知识产权,这个在法国民法典中是没有的,但是这一编由于欧盟的一些规定而流产。

3、摩纳哥模式。1880年的《摩纳哥民法典》的结构为:第一编,个人和家庭地位;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对法国民法典第一编做了拆分。

4、西班牙模式。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第四编,债与合同。把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做了拆分。第三编保留了原来的名称,第四编把债与合同独立。

5、葡萄牙模式。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的叛徒。

6、拉托维亚模式。1937年的《拉托维亚民法典》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把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拆分为继承法和债法。去掉了人法,保留家庭法。

7、马尔他模式。1868年的《马尔他民法典》的结构为:第一编,人;第二编,物。这个作者很叫真,追求逻辑上的纯粹性,认为唯一能够和“人”的范畴逻辑上对应的只有物,因此为法国民法典的后两编创造了一个属概念,并将它们降低为分编。

8、魁北克模式。1866年的《下加拿大民法典》的结构就是摩德纳民法典的结构。1994年的《魁北克民法典》的结构为十编制:第一编,人;第二编,家庭;第三编,继承;第四编,财产;第五编,债;第六编,抵押;第七编,证据;第八编,时效;第九编,权利的公示;第十编,国际私法。这是对世界民法典有巨大影响的一个模式。

9、多米尼加共和国1943年民法典草案的模式。它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将夫妻财产制独立成编。下面还有其他民法典采用这个模式,说明夫妻财产制独立成编是可能的。

10、1976年《玻利维亚民法典》的模式: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第三编,债;第四编,死因继承;第五编,权利的行使、保护和消灭。第三编和第四编是对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一个拆分。第五编代表了一个设立总则的尝试。

11、墨西哥模式。1928年的《联邦特区民法典》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继承;第四编,债。亦是保留法国民法典前两编的结构,对第三编进行拆分。

对以上十一大种、十三小种《法国民法典》的变形模式与其蓝本进行逐编比较分析,看看对法国民法典的处理有多少种可能:

 

首先看第一编:

第一种可能是把它改为“人与家庭”,说明在法国民法典中忽略了家庭这个层级。如1880年的《摩纳哥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1992年《荷兰民法典》把它分解为“自然人法和家庭法”和“法人法”两编;

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把它改成“民事能力”,揭示了法律上的人的本质,并避免自然人法和法人法的二分;

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1943年《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把它分解为“人法”和“家庭法”两编,这个跟意大利民法典的基本思路是一样的,只是意大利把他们放在一编;

1937年的《拉托维亚民法典》把它缩减成了“家庭”一编,把人格排除了。我认为是把人格作为公法问题。

小结:以上“变形”反映了家庭法从人法脱离的趋势,以及法人法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从自然人法的附庸变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民法典结构单位的现实。

 

第二编最稳定,因为这一编内容比较少,除了主物权之外还有他物权,而担保物权没有规定。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等。但是还是有改进的余地的。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把它分解为“财产法总则”(一个一般性的规定)、“物和物权”、“智利成果法”(这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三编。

 

第三编:本编的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把手”设得太高,导致把彼此关系不紧密的诸内容被塞在一编中,造成逻辑上和篇幅上的不协调,是《法国民法典》结构设计上最大的败笔,因而成为这一模式的继受者们改革的重点。

只有1851年的《摩德纳民法典》和1866年的《下加拿大民法典》维持了这一编的原样外,其他的都对它进行改革。

首先是一个相反的改革。1868年的《马尔他民法典》的作者觉得这一“把手”设得还是太低,以致于把《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和第二编合并形成“物法”,高到“物”。然后在分编的形式上把它们的区别性表达出来。

正方向的改革有: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28年的墨西哥联邦特区民法典、1937年的《拉托维亚民法典》和1976年的《玻利维亚民法典》都把它拆解为“继承”和“债”两编。实际上在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中早就完成了的拆分!但是当时法国人比较有能力,人们忽略《巴伐利亚民法典》的存在,而采用了比较不合理的模式。

1838年的《荷兰民法典》把它拆解为“债”和“证据和时效”两编。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则把它分解为“继承法”、“债法总则”和“具体合同”三个编。

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尽管它维持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名称,但将其中“债与合同” 单独列为一编,做成第四编。

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把第三编拆解为“继承”、“债”、“抵押”、“证据”、“时效”、“权利的公示”六个编,是拆解最细的一个。

1943年的《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这一编拆解为“继承法”、“债法”、“证据法”、“夫妻财产制法”、“有名合同法”五个编,是拆解得比较细的一个实例。

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的作者则对混杂不堪的《法国民法典》第三编进行了“学术”清理。从《葡萄牙民法典》中可以看出作者的傲慢。它将其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我惊讶地发现这种观点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一致的。这是大陆法系将侵权法独立成编的一个先例。然后将“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提升为“取得权利的方式”,将这些方式细分为“原权和独立以自己的行为或意思通过他人的合作取得的权利”、“通过自己和他人的共同行为和意思取得的权利”、“仅仅通过他人的行为取得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三种类型。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则干干脆脆地投奔了潘德克吞体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模仿者对法国模式作了哪些改造呢?除了安排上了变动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的东西。有三个增加的结构成分:商法(民商合一成为法国民法典制定者所不明了的一种时代潮流)、智力成果法(就是知识产权法,如魁北克、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和国际私法(如魁北克、荷兰)。这些都说明法国民法典明显落后于时代。

还有两个附属的问题,不太清楚的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总则问题。总则问题不是很明显的表达出来,但是我们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模仿者悄悄用一种微观的方式改革法国民法典。

1851年《摩德纳民法典》和1866年《下加拿大民法典》第三编在其蓝本的“财产权的取得”后悄悄地加上了“及行使”字样,实际上试图建立涵盖所有权利行使的原则。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设“权利的保护”为专编;

1976年的《玻利维亚民法典》设“权利的行使、保护和消灭”为专编;

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第三编设“财产法总则”。

在加上各种各样的“准总则”就表达了德国模式对法国模式追随者的强大诱惑。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不能通过它的篇章结构、层次所看到的问题,就是条文编号方式问题。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采取了各编单独编号的方式,放弃了法国民法典以来全法典连续编号的方式。为了容易增加新条文。这代表了两种对法典的理解。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人们认为插进新条文的概率是不大的,所以连续编号,因为插进一个新条文就会影响整部法典,人们熟悉的一个条文,比如德国民法典242条关于诚信原则的,插进一个条文就变成243条,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这是对法典的一种比较静止的观点。而用一种动态的态度时编号方式就改变了。采用这种编号方式最早为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采用,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也采用,然后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采用。这一改变也为法国民法典的改革者们所接受。在1945年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所设想的新民法典中就是各编单独编号。

    (二)《法国民法典》模式在亚非国家的变形

这是它在异质文明区内的流变,发生变形的可能更大。首先看看三种模式埃塞俄比亚模式、日本旧民法模式、北圻模式。这三种模式都是法国人搞的,最典型的代表了法国人对他们民法典的看法。

1、埃塞俄比亚模式。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结构为五编制:第一编,人;第二编,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编,物法;第四编,债法;第五编,合同分则。把法国民法典的第一、第三编拆分。

2、日本旧民法模式。1889年的《日本民法典草案》分为五编:第一编,人事;第二编,财产;第三编,财产的取得;第四编,债权担保;第五编,证据。将各编内容拆分后重新洗牌。

3、北圻模式:在越南的北方还不是完全的法国殖民地,有自治,有他们自己的皇帝,然后在法国干预下制定民法典。1931年的《北圻民法典》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债与合同;第四编,证据。前两编维持不变,第三编拆分为两编。

4、埃及模式。埃及模式是一种流传很广的模式,分为两个部分。1875年《埃及混合民法典》的结构为:第一编,财产;第二编,债;第三编,各种合同;第四编,债的担保。在这个模式中没有人身关系法,既没有人格法又没有家庭法。因为法国民法典代表一种西方文明,跟当地的伊斯兰文明是发生冲突的,所以埃及人就在这个法典之外制定了《人身关系法典》。在伊斯兰国家,民法典往往变成了财产法典。1948年《埃及民法典》的结构为四编制:第一编,一般规定,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是比较简单的规定;第二编,债与合同;第三编,主物权;第四编,从物权或担保物权。它代表了把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的趋向。这个法典也基本上是财产法。

5、小财产法典模式。这一模式不以国家名,乃因为采用它的非洲和亚洲国家太多。最早采用它的可能是突尼斯,它先在1907年制定了《债与合同法典》,然后于1965年制定了《物权法典》。其实它与埃及的模式没有本质的区别。埃及模式一个本质的特征就是将人身关系由伊斯兰法调整,财产关系由西方法典调整,但是物权法和债权法是统一的。而这种“马格里布”模式实际上是将财产法典再分为两个法典,一个是债法典,一个是物权法典。这个模式适用范围比较广,像摩洛哥、黎巴嫩、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在1962年的改革。

6、叙利亚模式。1949年的《叙利亚民法典》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债或对人权,它把债理解为对人权,这是一种传统的观念;第二编,物权。这也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法典,把法国民法典的两编保留了下来。

7、加蓬模式。加蓬是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对法国怀有一种友好的感情,因为它是法国安置被解放的奴隶的地方,而且它大部分的人口信仰基督教,法国没有文明上的异质性。它并不排斥法国的人法,而是对民法典中的人身法进行本土化改造,同时保留此等民法典的财产法部分的效力的模式。不象其他伊斯兰国家制定单独的财产法典,是一个代表。

8、柬埔寨模式。1920年的《柬埔寨民法典》的结构为: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债。法国民法典中第三编不仅有债,还有担保物权、权利的公示等,这些都被舍去了。

 

最后说说结论。

法国民法典在传播过程中人们对它作了很多改造,凡是被别人改造的地方必定是被人认为不好的地方。

《法国民法典》有两大缺陷:首先是内容上的,

其一,陈旧。反映在:不能包罗知识产权,按照上个实际四十年代,人们制定民法典的观点都认为民法典应该规定主要的私法;国际私法规定份量不够,没有单独的一编规定,而是在序编里面有两三个条文;

其二,观念落后,不能体现民商合一的时代精神;

其三,缺乏一般性规定。所以各个模仿者都在尝试一般性规定。

 

其次是形式上的缺陷,表现为三编的“把手”的位置都设定过高,为此发生了许多拆分各编的实践。

第一编已被拆分为人法、家庭法、夫妻财产制法三个主题。除了夫妻财产制法,我们觉得很难理解之外,实际上是家庭法一个逻辑的结果,其他的拆分都是很容易理解的。

第二编已被拆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两个主题;

至于第三编的拆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有继承法、债与合同法、证据法、侵权法、抵押法或债权担保法、时效法、权利的公示法。这种拆分是一种进步,反映了人们对民法认识的深化以及他们的分析精神的加强。过去人们对民法是一种笼统的认识,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实际上一种科学的立法应该是这样的。

 

下面我们回到一个大家感兴趣的问题:法国民法典自身的改革。法国民法典在200年的生命史中有两次大的改革。小的改革我们就不说了,在一八三几年由一个刑法专家提出来的,当时法国刑法领域正在进行改革,他就想到对民法进行改革,提出了建议后没人响应。后来过了几十年又有人提出来,第三次是在法国民法典百年大庆的时候提出来。

第一次改革,1904年3月,《法国民法典》100周年之际,法国司法部曾设立近百人的委员会提出新民法典的草案,由于人数太多、组织不善,它未能完成其使命。

第二次,在1845年,为二战中的失败所震动,在昂利·加比唐法国法律文化协会的倡议下,建立了由12位教授、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组成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重订法国的民法典。请大家注意,他们不是修改法国民法典,进行一个局部的修正,这种修正一直在进行,经常有一些特别法插进去,他这个任务是重订。考虑到是第一次人数太多的教训,他们现在人数比较少了,12位。

 

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已经追溯了法国的光荣史,它的文化帝国主义目的非常明显。它自己在文献中用了这个词:“文化帝国主义”。它目的首先“是为了与年轻的、影响日益扩大的《德国民法典》竞争”:德国民法典成了法国人的心病。德国和法国是世仇啊,最近才好起来。为了好起来,两国家庭互相交换孩子,他们从小就受这样的教育,要不就是我打赢,要不就是你把我打输。普法战争中间,法国被占领,法国人是输多赢少。这个很影响民族自尊心,所以要想制定一部新民法典,与德国竞争,“向世人展示法国人的聪明才智,为那些依赖法国法律文化的国家提供新模式,使法国能够像出口机器一样出口法律思想,为此,要做到有足够的原创性,不掺杂耀人眼目的德国因素。”这些都是法国人的原话。为此,在草案制定中间有两个争论最尖锐的问题。一个是法律行为问题,一个是总则的问题,对总则的提法被否认了。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德国采用了总则。我到波多黎各,他们前面设立一编是一般规定,我说这不是总则吗,他们说你可以这么理解,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叫做总则,好像对德国文化保持一种距离。第二个就是像1804苏俄民法典的起草者一样,希望把它变成一个实务者掌握的工具,是一个阶层的工具,而不是一个哲理的表达。

二战后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委员们感到自己的义务之一是“找回法国在20世纪由于制定《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已经丧失了的优越地位”。法国曾经是何等的优越,地球上非常大的一个面积都是在三色旗的照耀之下,现在已经衰弱得很不成样子了。

“法国人以嫉妒的心情看着这两个后继者影响的增长”,就是《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以委员会在开始正式的起草工作前要求其秘书提供两份报告,一份是关于《法国民法典》在1900年前在海外的影响的,听说这份报告写得很简单,就讲了几个国家:卢森堡、比利时、拉托维亚、墨西哥、委内瑞拉、越南;另一份是关于《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从1900年以来的影响的,法国人搞这个的目的很明显吧。这份报告合二为一地完成了,它对《法国民法典》影响的描述远不如本文详细,但给我深刻印象的是它对“反叛《法国民法典》的外国立法”(La Revolte des legislations etrangers contre le code civil Francais)的描述。《中华民国民法典》在这一反叛者的名单之内。实际上反叛者还包括《苏俄民法典》。

 

由于这个巨大的任务,法国人自己提出的结构改革方案。

在委员会存续期间,其三位教授成员和委员会整体分别提出了新法国民法典的如下结构设计,然后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

第一个是尼布瓦耶(M.Niboyet)教授提出的结构设计方案,他是巴黎大学法律系的主任。第一编,法律、行政规章和外交条约的公布,这个还是《法国民法典》序编的内容;第二编,个人的身份,已经注意到了个人和团体的区别;第三编,无能力,我原来认为这个也能写一编吗,查了一下发现,它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题;第四编,法人,这个是民商合一,是对《法国民法典》的一个改进;第五编,财产与权利,其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不光规定了有体物,还规定了无体物;第六编,法律行为,这是一个战场,是和德国人叫劲的地方,还不得不接受德国人的东西;第七编,债与合同,法国民法典的模仿者们早就将这个问题解决了;第八编,夫妻财产制,这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有出现;第九编,赠与和继承,这在意大利民法典里出现,我们把赠与放进合同里面可能有问题,因为它的人性论基础和一般合同不一样。

第二个是昂利·马邹(M.Henri Mazeaud)教授提出的结构设计是: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家庭与家庭财产;第三编,物与物权;第四编,也是法律行为,达成共识;第五编,债; 第六编,智力权;第七编,人格权或非财产权,法国人就是高!其他的模仿者转了半天没有转出什么人格权,说明法国人在改革方面还是比模仿者强。人格权独立成编,王利明教授听了这个又很高兴了,侵权、人格权独立成编都找到理论依据、找到先例了。

第三个是胡安(M.Houin)教授提出的结构设计是:序编;第一编,人与家庭;第二编,财产,物权与智力权(知识产权),这个是半个世纪以前法国人的想法,现在不知道怎么想,但是至少当时他们认为应该放进民法典中(有人说,知识产权绝对不能进民法典,这个观点要好好商量商量);第三编,继承与施舍,施舍就是赠与;第四编,法律行为,哇!三个人全票通过。这实际上是一种在南美洲早就存在的实践,法律行为跟合同与债规定在一起,认为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并没有你们想像的那么大,这种对法律行为的理解是一种小法律行为的理解。现在法律行为独立成编的话,就使法律行为成为一个涵盖整个法典的制度,它们的效力是不一样的;第五编,职业与企业。

第四个是他们合意的方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在1949年6月23日和7月1日的会议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的民法典结构设计是:序编;第一编,自然人和家庭;第二编,继承和施舍;第三编,财产,物权和智慧权,是将物权和知识产权放在一起;第四编,行为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第五编,债;第六编,有名合同;第七编,法人,这个法人放在后面有点不好理解,它也是人,应该和自然人放在一起。但是实际上它的道理是前面讲的是人以单个人的方式进行私人生活,而法人是以集体的方式。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

第一个结论是惊人相似。不仅1804年的民法典未规定的、也未其他法国法族国家的立法者考虑过的知识产权、法人制度进入了新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中,而且海外立法者未考虑过的法律行为制度、人格权制度、无能力制度、职业与企业制度也完成了这样的进入。惊人的摩登,法国人就是牛,模仿者们折腾了100多年没有考虑到的,法国人考虑到了。另外,职业与企业制度,我觉得很费解,香比雅斯在给民法典下定义的时候,应不考虑职业和行业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我查了法人的资料,它规定的是人以集体的方式进行私人生活,相当于“法人”。民法和商法调整对象不同,商法多调整集体形态的行为。

另外一个就是惊人的一致:尼布瓦耶的方案像1943年的《多米尼加民法典草案》一样把夫妻财产制列为单独的一编;胡安的方案像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一样把“人与家庭”作为一编。

第三个结论是民商合一。民法典改革委员会还坦然承认,新的民法典将采用民商合一的模式,因此,他们是与1947年设立的商法典改革委员会协同行动的,最后把成果放到一块;

第四,条文编号。我们看到,150年后的人们和150年前的人们对民法典的观点已经改变了。150年当时的社会比较静态,150年后的社会人门把它看得比较动态。未来的法国民法典将不统一编号,而是各编单独编号,这个为我们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所采用编号方式。以便保持开放性结构,方便地吸收新条文。在这个意义上,海外的《法国民法典》模式改造实践也为法国本土的同样实践提供着丰富经验。但毕竟还是法国人高。

接着讲讲它的夭折。

1945年设立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的工作到了1960年2月5日寿终正寝,其时它起草的夫妻财产制改革草案被提交国民公会的有关部门讨论,遭到激烈批评,考虑到草案提交给国民公会讨论时得不到通过,政府遂撤回了法案。后来马上就发生了阿尔及利亚的动荡,当时法国比较紧张。接着全球多云,法国多云得厉害,“文化大革命”,哥伦比亚的**还占着那个主楼一个多月,全球的左派都在闹革命。从此法国再也没有提过全面改革法国民法典的事情。

 

最后是希望,我个人的一点结论。

如今是这一著名民法典的200周年,100年前的今日,人们正在讨论法国民法典的重订问题,现在也该是旧话重提的时候。

正如波多黎各美洲际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拉菲尔·李维拉·李维拉(Luis Rafael Rivera Rivera)模仿《共产党宣言》的笔调在《民法宣言》一文中,幽默地所说的:“一个幽灵,一个重订法典的幽灵在美洲徘徊。所有的美洲新力量,教士和美元,拉希克(原教旨主义分子)和藤森(秘鲁前任国家元首),安第斯山的原教旨主义者和加勒比海地区的激进分子,组成了神圣十字军追赶这一幽灵。”形成了一个浩浩荡荡的重订民法典的运动。伦敦的一个阿根廷学者也叫李维拉,他有一本书关于法典编纂。讲到法典编纂分为好几代,法国民法典、巴伐利亚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是第一代,德国民法典是第二代,现在是第三代。每一代都比上一代有所提高,有条件根据上一代民法典的得失来调整,我们看到世界各国都在重订民法典。事实上,“幽灵”徘徊的地点不限于美洲,而是“世界”,由此,魁北克于1994年重订了自己的民法典;阿根廷在重订自己的民法典过程中提出了1998年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草案,效率不高,到了2001年经济崩溃,但是这草案是很先进的。1994年,美洲以外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完成,玻利维亚形成了1999年民法典草案。秘鲁民法典尽管只是在1984年才通过,它很新,却已经在讨论其重订问题。墨西哥则在2000年5月批准了一部新的民法典,我一看不是和以前一样吗,但是人家的文章白纸黑字写着“搞了一部新的”。还有古巴在1988年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新民法典取代了西班牙人留下的民法典。重订法典真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进步,逆之则落后。一直领导世界新潮流的法国人不能自外于这一趋势,不能因为一部曾经优秀过的法典而患上恋物癖(Fetishism[1])。这个词在法国的文献中经常用来描绘那些不肯修改法国民法典的学者的心态。比如法国民法典改革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就在一个文件中使用了这个表达。就是说民法典曾经影响很大,不舍得改动。

我对法国民法典的分析发现它并不是一个了不起的民法典。

我最后几句就是:“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改法典”(笑声),这是我对民法典200周年之际的法国同行的赠言,要为法国民法典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笑声),再不抓紧改革,就要进一步落后于弟子们罗,嗬嗬!(笑声)

数风流法典,还看今朝!看俺们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再过几天就要出来了。

这一个技术性的讲座,你听不到故事。但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故事,一个骄傲的民族怎样被自己的骄傲埋葬的故事。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

(掌声)

 

 

 

本文根据录音整理,未经主讲人审核。

 

整理人:王伟文  曾李玮  孙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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