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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特色和意义 ――在《绿色民法典草案》首发式上的发言 徐国栋 我国目前已有5个民法典草案。它们分别是王汉斌委托的9学者建议稿;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各自的补全稿以及我们目前看到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正式已出版的只有梁老师、王利明教授各自的补全稿和本草案。相比于其他草案,本草案有什么特色呢? 1。本草案起草时间最长,篇幅最大,从1998年动手,到2002年完稿进出版社,在社里就呆了近两年。这一长的孕育过程导致其篇幅最大,有5333条,91.6万字。 2。理论论证较多,光我本人就写了8篇论文论证本草案的思想性规定,因此,本草案有新人文主义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 3。编纂者人数较少,主要编纂者就8个,基本上每人一个单元,可以把他的思想一以贯之,避免了人多手杂。 4。出自外省人之手。其他4个草案都主要是北京人的作品,本草案是外省人的作品,因此,它证明了法学智力资源的非首都化趋势。 5。编纂者最自由。尽管是1998年的司法部项目,但本草案的编纂没有承受过任何官方意志影响,编纂者们没有义务考虑从而也没有考虑过它在适用上的可操作性,因此赢得了把世界上最先进、最新颖的规定吸收进来的自由。 经过5年多的艰苦努力,绿色民法典草案终于诞生了,其意义如何呢? 1。为立法机关提供了一个选择项。我国的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在既有的5个民法典草案中选择好的条文作为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的条文,我相信,如果这样办,本草案会有较多的条文被采用,因为本草案涉及的问题的范围更广一些,例如,人格权我们就规定了101种,具体合同规定了65种,超过合同法规定的15种甚多,也超过任何一个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我们甚至规定了私人墓地服务合同,这是一个目前广泛存在而无成文法规定的交易。 2。为司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归根结蒂,司法活动是寻法活动,我国法制建设的有待完备的状况造成了法官们经常寻法而不可得或寻得之法不合用的尴尬,他们的目光自然要投向“学说”。例如,关于拾得物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要拾金不昧,这不完全符合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报酬的日常心理,于是,梁老师基于经济人假说起草的、也是由谢社长领导的出版社出版的物权法草案中的拾得物条款就被人们反复援引,似乎已经成为法。相信本草案会获得更多的这样的援引。 3。创造了一种新的编排民法材料的体系。其他的4个草案在编的层次上都是德国式的潘德克吞体系,惟有本草案在这方面采用的是法学阶梯体系,没有总则,分为10个单元,民法的所有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法,都顺顺当当地纳入这个框子了,没有任何遗漏或别扭。根据这一体系起草的民法典草案比论证这一体系的一篇论文更能让人们相信这一体系的适用性。一旦完成这种说服,它有可能变成中国未来的某些民法教材的体系;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如果这一过程完成,我们就会看到拉丁法族和德国法族在中国的综合。 5年的劳作终于形成了今天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的成果。为此,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分别生活在武汉和厦门的共同编纂者们,他们基于对我的信任以极大的耐性容忍了工作的缓慢推进。他们的催促会毁灭这一今天让我们骄傲的成就,但他们没有这样做。在这样浮躁的时代,这是一个奇迹。 接下来我要感谢社科文献出版社的谢社长和责任编辑们。他们不仅参与了这一成果的制作,而且也是其催生者。他们的极大的宽容使得我们能在编辑过程中对稿子进行反复的、大幅度的修改,从而提高了成果的质量。 最后我要感谢各位来宾。感谢你们于百忙中来参加我们的绿色民法典草案首发式,表达你们对中国的民法典制定事业和厦大法学院的发展的关怀,希望你们今后能对本草案的各项规定提出批评意见。你们的实践性的批评肯定有助于改进这一学院派的作品。 最后要说到本草案的海外影响。去年10月9日的阿根廷报纸《法律》已经报道本草案,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法律系的主任阿尔特利尼教授还表示要将本草案的前面部分翻译成西班牙文。意大利的杂志《非洲》第1期已经发表我的介绍本草案的结构设计的文章;罗马尼亚的刊物《法学研究》2000年第17期做了同样的事。在美国,《土伦法律评论》今年的春季号将或者是已经发表介绍本草案的文章。还是在美国,波多黎各民法典修订与改革委员会正期待本草案的寄达。我期待着更多的国家关注我们的草案,甚至期待有些国家直接把本草案拿过去当作它们自己的民法典。 我目前正进行世界民法典编纂史的研究,发现在人类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目前的180多个政治实体只奉献了不到100部民法典,相应的民法典草案不到30部,今天,我们很荣幸地在其中增加了一部。这是一个中国人完成的有意义的增加。若干年后,“今天”会被作为历史研究,后人当铭记我们的辛劳和奉献。 谢谢大家。 2004年3月24日于厦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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