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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关于代本社长办事所用名义以及将过程知会本人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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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题:徐国栋:关于代本社长办事所用名义以及将过程知会本人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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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gu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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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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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国栋:关于代本社长办事所用名义以及将过程知会本人方式的规定
为了防止本公共事务私人化耽误事情,特作如下规定:
第1条 凡本社社员,受本人委托办事的,必须使用本人名义,声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第2条 利用电邮代本人办事的,代理人有义务将来往电邮抄送本人。
第3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受“不可信任”处分1年。
此令
2010年2月25日,厦门
2010-2-25 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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