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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国栋:关于代本社长办事所用名义以及将过程知会本人方式的规定

作者:xuguodong    时间:2010-2-25 16:09:01    标题:徐国栋:关于代本社长办事所用名义以及将过程知会本人方式的规定

  为了防止本公共事务私人化耽误事情,特作如下规定:
  第1条  凡本社社员,受本人委托办事的,必须使用本人名义,声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第2条  利用电邮代本人办事的,代理人有义务将来往电邮抄送本人。
  第3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受“不可信任”处分1年。
  此令
  2010年2月25日,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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