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
- 创造社
-- 创造社规范文件
--- 徐国栋:关于代本社长办事所用名义以及将过程知会本人方式的规定
作者:xuguodong 时间:2010-2-25 16:09:01 标题:徐国栋:关于代本社长办事所用名义以及将过程知会本人方式的规定
为了防止本公共事务私人化耽误事情,特作如下规定:
第1条 凡本社社员,受本人委托办事的,必须使用本人名义,声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第2条 利用电邮代本人办事的,代理人有义务将来往电邮抄送本人。
第3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受“不可信任”处分1年。
此令
2010年2月25日,厦门
Copyright © 2005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当前风格:[古典时代] 执行时间:0.01514 秒♂